殺戮的理由(下)

2010/04/19
法律系研究生

責任主編:徐沛然

三、在殺與不殺之間

在前一段論證中,本文讓社會大眾真正的面對其宣稱非殺害不可的行為人,發現其真正要求死刑的原因實為造成大眾對於風險的想像。為什麼本文從前面到後面不斷地利用想像這個詞彙,那是因為在本文的理解下,一項尚未被證實的風險就只能是一種想像。

歐哲涂爾幹曾提出懲罰的基礎在於社會的集體良知。透過懲罰的施加,它能防止紀律喪失權威,如果違反行為未受懲罰,權威將逐漸受到侵蝕。懲罰的角色在於顯示道德命令的存在和真正力量 。是以懲罰的施行和群眾的遵法意識有重要關聯,其亦為刑法存立的基礎。所以,本段落鎖定的焦點置放於死刑的存廢對群眾造成的影響,而非是否要刑罰存廢對其造成的影響。概因廢止刑罰則刑法將失去意義,可能造成社會秩序崩盤,但存在死刑與否只是這一個選項是否存在而已,尚需更精確的論證才能證實其造成的影響,所以本文結構內的廢止死刑,指的都只是去掉死刑,而對加害人施諸其他刑罰。

根據盧映潔教授翻譯的德國杜賓根大學犯罪研究所Prof. Dr. Hans-Jürgen Kerner所著的<為了維持社會安全死刑是必要的嗎?> 一文中,對於死刑的威嚇效果有一段精闢的論證,摘錄如下:

「我們可以從哪裡出發呢?一般公民會犯下『罪應致死』犯罪往往是出於人際衝突,或者由於強烈的情緒激動,或受到強烈的刺激;這尤其容易發生在親密的個人關係中。根據警方的犯罪統計,在德國發生的謀殺既遂案件裡,約有三分之二是發生在伴侶關係中,或在家庭以及親屬成員之間;而婦女為受害者的比例高於男性。」

「在這種案例中,一方面我們必須說,那是犯行的人一時無法想到,在具體情況下他可能會受到的懲罰,或由於他的情緒激動導致無法避免那樣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們也要指出,親近者之間的兇殺案,並沒有真正損害到一般公眾的社會內部安全。而具有病理人格的人,可能是由於精神疾病,或受到慾望習性干擾的驅使,或是其他種類的嚴重行為偏差。對於這樣的人,刑罰並不具威懾效力。至於職業性的犯罪人(職業罪犯),多數會採取冷靜的規劃。刑罰,包括死刑,是為這種人而存在的。但是,犯罪人會算計風險,如果已經考慮了所有的風險,犯下謀殺案就不會被發現,或至少脫逃成功就可以逃避懲罰。如此看來,判處死刑、執行死刑的極特殊或極具戲劇化效果的威嚇作用,只有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揮功效。」

從這段引述可以發現,若抽絲剝繭的下去看執行死刑與否的差異,其實對社會的內部安全控制實質上相差有限,同文中也顯示德國雖從20世紀中葉起即廢除死刑,且未採用終身監禁無假釋的配套,其重大刑案犯罪率卻未較其他處遇較為嚴格的國家為高,而且有百分之72.8以上的犯罪是被害人的熟人或親屬所為。事實上,也沒有任何數據能夠證明世界上哪一個國家因廢除死刑或暫停執行死刑而造成重大刑案犯罪率顯著上升。

論者或謂,以上所敘均為德國的數據,歐洲的社會文化背景和我國大相逕庭,歐洲行的通的不一定在我國也行的通。但是,本文在此必須要重申,如果從情緒化的對犯罪人邪惡想像以及對生活周遭人濃濃的不信任外,沒有任何理性且經得起考驗的依據或推論來證明不施行死刑會對社會安全造成有意義的影響,那這種對於社會安全的影響就只是一種想像。死刑廢掉以後對社會安全的影響至少還有他國資料的佐證,但死刑的效果卻沒有任何的保證,再次驗證強烈的死刑防止重大刑案效果一直只是想像而已。

想像,如果將窮凶惡極的人殺死我們就能少一分威脅。想像,如果有死刑存在我們身邊的熟人或陌生人就會因為害怕死刑而不敢對我們動手。或許真的會有一千萬分之一、一億分之一的可能性殃及自身,當恐懼結合在一起互相感染,就成為一種擴散式的恐慌,而社會上的每一個人,就為著這些想像出來微乎其微的安全感和互相交談出來的選擇性正義,綁架被害人並以其為藉口,透過政府去進行殺戮。 四、虛假的愛與真實的恐懼

到此為止,本文解構了支持死刑的論述。接下來要處理廢除死刑這一方的說法。這波關於廢除死刑的爭議之所以會鬧得這麼大,部分支持廢死者的言論也是佔了非常大的因素。

以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為例,她在面臨爭議時撰文<理性與寬容> 訴求社會理性看待廢死議題,而對加害人予以「寬容」,同此觀點尚有李家同教授,在報紙上撰文<如果我被殺> 訴求群眾的寬恕。理性看待是對的,但寬容只稍微比因應世界潮流這種無任何論證的觀點要廢除死刑好一些 ,實際上只是字面漂亮而實際上將寸步難行。

首先,這種論述散發的信息是將被害人家屬當成廢除死刑的敵人,試圖去說服被害人家屬放下,彷彿不放下是種罪過,跟不上世界潮流、人權風潮。而這種半強迫式要求在犯罪中受到極大侵害的被害人家屬放下本身就是違反人性的。本文完全可以理解接受被害人家屬對於加害人的痛恨,放不放下必須是他們的自由,而非任何團體或人的要求,這種廢死論述只是試圖把他們從社會大眾的綁架中綁到自己這一邊而已,被害人家屬仍是淪為這場論爭中的客體。

再則,違反人性的半強迫論述非但極難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認同,更難為大眾所接受,反而加深了大眾對被害人處遇的心理連帶。要求寬恕原諒的背後代表要接受加害人,王前部長曾激動地表示願意為死刑犯下地獄 ,結果不但挑起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對立,讓大眾在論爭中扮演的角色更加隱而未現,更帶出一個深層的矛盾。如果這其中種種的原因告訴我們應該寬恕加害人,為什麼這個寬恕只是饒其一死而不是免去所有刑罰?難道真的能期待社會多數像這些「類聖人」 一樣去愛和接受這些犯下重罪的犯人嗎?本文完全肯認王前部長為求廢死的努力和決心,但如果這個矛盾不能解決,這個期待不能成立,那麼丟出這種論點就只是自我感覺良好而欠缺實際意義。

違反人性而包裝出來的愛是虛假的,本文以為除了真正的聖人和少數個案,群眾是沒有可能輕易地就接受這些已經剝奪掉他人生命的危險人物,甚至說完全不可能接受也不無可能。在社會大眾的討論中,加害人總是以最恐怖兇猛的形象出現,論者總是不斷強調被害人的慘境和家屬的淒悲,但當我們跳脫這一切論述的陷阱,真正意識到支持死刑的原因,實為很自私又微薄不足道的安全感,必須要獨立去面對造成殺死他人刑案加害人這件事實時,隱藏在內心深處角落的真實感受才會開始浮現。

那就是對死亡的恐懼。

同樣是報紙上的投稿,成功大學的李佳玫副教授的論述描寫出這種恐懼 :    「此外,殺人其實沒有想像地那麼簡單。根據研究,執行死刑的過程其實充滿變數與風險。台灣的實務偏好以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感覺乾淨俐落又節省成本。事實上,法警經常得面對一槍殺不死人的問題。一旦遇到這種狀況,法警只能一槍兩槍三槍四槍,直到把人「弄」死為止,實務上曾出現死囚被連開四槍之後還坐起來與執行者對望。就連號稱比較「人道」的毒液注射,也不能保證把人毫無痛苦地迅速殺死。在美國,有被害者家屬在旁觀死刑執行過程之後,轉而放棄對於死刑的支持。他們當然不是不再痛恨加害人,而是不能承受殺人的殘酷,放棄死刑成為痛苦卻又不得不然的選擇。」

「旁觀死刑執行已如此痛苦,執行死刑更是難以承受的壓力。雖然法警可對外宣稱是代替國家與社會執行死刑,但不能逃避是自己下手殺死一個人的事實。為了心安,也為了去除死刑執行所帶的風險,法警不僅在事前必須先到廟裡求神問卜,執行當日,也必須透過各種儀式,例如:攜帶艾草、灑米,禁止當場叫喚執行法警的名字,以及事後全身徹底洗淨等,去除因執行所帶來的風險。在日本,有法警因為壓力過大而精神失常。有些地方因而發明多人同時開槍或按鈕,部分是空包彈的方式,幫助法警假裝自己不是把人殺死的那一個。」

社會大眾終究不是被害人家屬,其恨意無法濃厚至支持我們毫無保留地將一個毫無反擊之力的「人」給從世界上徹底抹除,殺不下手的感覺就會油然而生。於是每個支持死刑的論述都在不斷地尋找殺戮的理由和藉口,強調加害人兇殘的那一刻、未來的危險可能而忽視現在加害人毫無抵抗之力的接受殺戮,不斷強調被害人的處遇艱難,目的卻只在以其做為支持重大刑案判處死刑的依據。現代的死刑採取法院重重審判和秘密執行,讓我們能夠像吃處理好的雞肉、豬肉一樣,只有享受到後果而完全不用聯想到那艱難的過程。於是當這一切虛假掩飾都被抹除,再次直接面對因己造成他人生命消逝的結果時,湧上那個東西不叫愛,而是最深沉的恐懼。

恐懼人的生命竟然就可以如此輕易地消逝。恐懼自己竟然殘忍地截斷別人的一生。恐懼…這個身處的社會,包含自己,可以為了某些目的就去對人做殺戮。

本文的解構到此為止。死亡,這是一個每個人都只能獨自去面對的經驗。所以跳脫論述陷阱者,能從他人的死亡意識到自己的死亡,進而脫離大眾自行去面對眼前生命的流逝。如果在這個情況下,仍認為社會的安全感受重要而該殺,那這個殺戮想必也較諸恐慌之下的濫殺有所不同,因為,人們將感受到真實的恐懼和獻祭式的犧牲。

代結論:泥濘中滾出來的廢死論述

「從遠古時代至今,我們都可以發現這類的條款。當人類社會遭逢危機時,我們會利用一些手法,選出應該就這個危機負責的人,除極力抹黑這個人的地位視其為異端(若不如此,則有時會下不了手),另利用極端的手段將其生命奉獻給虛無的絕對第三人,以求其寬恕,並藉此而獲得群眾的認同感(亦即,我們是正常的,不是異端這類的共識)以及繼續生存的意欲或機會。」

「於古代,當集團面臨危機時,其會利用神判等方式選擇出應該就該當危機負起責任的人,然後說其是受到惡靈的附身,於是在其身上塗滿防止惡靈再度附身的柏油,黏貼上羽毛(借此可以飛向神明的住處,以祈求原諒、寬恕),再將他從懸崖上推入深谷,假若他沒有身亡,則證明神已經原諒他了(亦即所謂的偶然刑)。」

本文作者從大學時代就曾在課堂上聽李茂生教授分享過這些論述,當時未明其義,時至今日,卻發現這些遠古的做法其背後的意涵真的和現代的刑事司法有異曲同工之妙。當我們承受不起責任時,會將其推到虛無的權威而放空自己的角色,進而對殺戮賦予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我們現在回到死刑判決中時常出現的「人神共憤,天理不容」。就算知道這是複製貼上好了,背後隱藏的價值也值得三思。什麼是「人」?人或許意味著群眾,意謂著多數,所有人站到這個角色都會照我這樣判,法官背後有多數人的支持,不是法官之殺而是眾人之殺。什麼又是「神」?或許這個可以和後面的天理相連結,不是法官不容你,而是天不容你 ,於是法官就堂而皇之扮演起神的代理人角色,將你殺死。以這種方式牽拖群眾、牽拖虛無飄渺的神靈,拉出天理來進行審判,這種事情真的是依法獨立審判的法官應該做的嗎?

台灣社會對這個議題的輕視到了一個不可思議的境界。廢除死刑並非完全不予刑罰,亦非不允許對立即迫切的侵害反擊,只是決定要不要將已經抓起來關的犯人殺死而已,在輿論操作下卻往往被誇大解釋。即使台灣民眾多數不相信司法,卻堅決認同必須對司法判決出來的犯人處死刑,只因為被誤判重大刑案的倒楣鬼不會是一般「良民」。無良的政客和學者,挾此民意的恐慌,紛紛從中獲得利益。殺人這回事,絕非一句依法行政就能卸責的,但整個社會卻懵然不知,繼續渾渾噩噩的在民調投贊成票,繼續看媒體決定犯人該死。生命是不該被視若等閒,當成茶餘飯後的八卦議題不清事實,不明真相就下決定的,而他人之死亡來換取自己名聲、財富、權力等私益,則更顯其卑劣。

所以本文作者的立場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整個脈絡下來的論點或許都不甚新穎,但本文試圖透過這個架構,嘗試和台灣社會上的爭論做對話。本文作者認識到,必須要釐清恐懼的根源,才有可能減少前述神罰和社會輕忽的現象發生。

先從大法官釋憲文所現的諸多端倪,本文發現這個議題並無法透過憲政解釋而得出解答的可能,國家的三權無分行政、立法、司法在此議題上在在受制於所謂的民意,於是本文發現群眾實為施行死刑最重要的力量。

進而,為了處理群眾和死刑犯之間的關聯,本文透過被害人和群眾之間的矛盾將二者分離,找出群眾堅決要執行死刑的真正原因實為對自身安全的恐慌,進一步解開這個恐慌的本質是一種毫無根據的想像,最後,再解構廢死的論述,發現一切的虛妄都是出於對死亡的深沉恐懼。

本文所採這種廢除死刑的論法絕對沒辦法和什麼為了愛和寬容才去廢除死刑相呼應,相反地我們不斷去質疑那些理所當然價值的前提,挖掘出人性的自私、虛偽等等黑暗面,再以其與對死亡的恐懼相碰撞。其實只要做到這個程度就可以了最後,本文之所以主張廢除死刑的原因在於,即使我們相當真實地厭惡和恐懼死刑犯,但當撤去一切論述,單純面對死刑犯的死亡時,我們無法做出殺人的決定,於是也無法接受有人打著我們的代理人之身分去殺人。儘管這是一種偽善,卻是發自人性深處的呼喊。

即使厭惡,即使恐懼,只因為殺不下手,我們仍然要保護其活存的權利。那我們要怎麼化解我們的情緒呢?社會永遠不可能真正地去擁抱他們,愛他們,將加害人隔離之餘,以這些人的活存做為歷史的見證,留存一絲絲對話的可能,透過處理這個會產生出殺人犯的社會結構裡的種種問題來化解恐懼,取代殺戮之後眼不見為淨的死刑。

另方面,我們可以理解被害人的仇恨和傷痛,但是殺不下手就是殺不下手,對於被害人的虧欠社會只能用其他方面的制度設計去做彌補。被害人家屬的保護和死刑廢除之間絕對不是互斥的選項,而應該是相輔相成。只有當社會真正發現其實不斷地在利用被害人,才會認真思考該怎麼協助其未來生活的開展。

這是從泥濘之中打滾出來的廢除死刑論述,其中論述者、大眾、加害人全身一片漆黑,一樣偽善。當我們進入人性黑暗的深淵以後,沒有愛,沒有光明,只有一群不那麼完美的人群相互依偎著活存。

在生與死之間。我們找不到殺戮的理由。

系列文章: 殺戮的理由(上)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5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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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真正的說法是 : 在執行死刑 與 廢除死刑 之間 我們陷入兩難

對 正當防衛 或 緊急避難時之舉措而言

殺戮 從來 跟戰爭 一般 並不艱難

警匪片 & 戰爭片 沒看過 嗎 ?

執政者 一無可取 時 倒是 非常可能 利用 行刑正義 來提高政權合法性&民調支持度.

殺壞人哪有什麼好怕的,那些法警太懦弱了。

如果法警不需要經過考試或訓練,可以像打工一樣part time做,那我來殺。

我會很樂意用槍、用刀、用斧、把那些壞人慢慢殺到死透為止,只要那些禽獸的髒血不要弄髒我就好,會被判死刑的敗類,血裡大概都有性病傳染病,要小心一點。

此文引述道:『犯下罪可處死的,常是親密個人關係中』

真是鬼扯,不知道那些『搶劫強姦殺人分屍縱火』者,跟陌生被害人有個狗屁親密關係?

事實上是,基於一時義忿衝動而殺人者,極極極少被判處死刑。
會被判處死刑者,都是罪大惡極的犯罪。

所以二樓的仁兄只是妄想透過公權力來滿足你殺人的慾望,
而且又不會因此而受到法律制裁

建議你盡快求助心理醫師與社工人員,
及早治療,免得將來你的殺人慾望真的讓你迎接現在還沒廢除的死刑

二樓是太偏激了

可是法律有明文,執行死刑者本來就阻卻違法

死刑是透過法律的授權,是社會意志的展現

死刑的執行者不是基於個人意志去殺人的

當然不必覺得心裡有何不安

你不必反問我難道砍頭凌遲,劊子手也要去做

死刑的執行方式已有明文,這種討論並無實益

除非社會大眾多數認為"死刑"本身就是酷刑

否則死刑是不是酷刑都不是你我說了算

給三樓。
基於「義憤」去殺人的確實不會被判死刑。但確實有許多令人髮指的殺人案件是發生在親近者之間。最近傳出的新聞,姐弟一起找男友殺死父親者即為是例,而一直被描述成殘忍的砍176刀的死刑犯王鴻偉殺死的對象是其前女友。

社會新聞中家庭悲劇是最常發生的。無論是發生在夫妻之間的虐待或外遇,或是親屬之間的隔閡,往往導致人際間仇恨和衝動。之前也聽聞過有孫子因為祖母不給錢就把祖母殺了把錢搶走,這種行為難道不令人髮指?正因為熟識,更有動機,也更有機會去殺人,這應該是引文中德國統計超過七成的犯罪都是熟人所為的原因。

廢死主張者常說「死刑無嚇阻犯罪之效果」,並不正確。

新加坡的治安遠比台灣或美國好,而根據統計,新加坡是當今世界上,執行死刑密度最高的國家。

大家都聽過「某觀光客,帶了一小包毒品進新加坡,立刻被吊死」的事吧。

由此可見,死刑不但可以嚇阻犯罪,效果還非常非常好。

以嚴一點的法律,儘快清除掉社會上的惡人,讓他們沒有再犯累犯的機會,治安必會快速好起來,達到新加坡那樣境地。

(中央研究院 人社中心助研究員 陳嘉銘)

廢死運動者常常主張,死刑無助於嚇阻、減少殺人案。我認為問題的癥結其實正在這裡。如果沒有這個主張作基礎,廢死論者有關生命特性(例如神聖、無限、終極、無法補救等)的主張,都會反過來絆倒自己。

統計上發現,執行一個死刑犯,可以嚇阻、減少五件殺人案,那在選擇執行與不執行之間,就是在選擇一個死刑犯死,或是五個受害者死。差別在於,一者是你透過國家之手積極同意殺人,一者是你消極地放任加害者殺人。

這樣的統計,並非憑空杜撰。二○○三年有兩位經濟學者(Mocan & Gittings "Getting off Death Row: Commuted Sentences and the Deterrent Effect of of Capital Punishmen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XLVI Oct2003),使用美國司法部門的各州資料,得到這個結論:每多執行一件死刑,減少五件殺人案;每多一件減刑,就增加五件殺人案,每移除一件死刑判決,增加一件殺人案。

我要說明的是,廢死論者的絕大多數主張,仰賴於這個需要檢證的命題:死刑能不能嚇阻殺人案。

當廢死論者願意承認自己寧願選擇消極地殺死一百人,而非積極地殺死二十人,新的討論議程才將要開展:為什麼積極殺一人比消極殺五人,更無法被接受?

但上面這篇中研院的陳嘉銘的文章,
數據上是跟台灣經驗不符合的,
雖然王清峰那篇理性與寬容有很多問題,
然而當中一個非常值得參考的數據,
就是台灣自停止執行死刑以來,
殺人案件的起訴人數是逐年降低的。

2004年-2009年檢察官起訴涉及命案之人數

2006年:753人
2007年:583人
2008年:569人
2009年:512人

換句話說,陳嘉銘當中所引用的數據是能被挑戰的。

如果我們能在其他社會領域來投注資源以防止犯罪,
即使在停止執行死刑的情況下也能夠減少犯罪,
為什麼我們不能用"積極的社會政策"來取代"積極的殺人"?

王的數據有一個問題
2004年到2009年
一般的社會大眾知道我們一直沒有執行死刑嗎?
也就是說
[死刑]的嚇阻效果依然存在
現在不是公然斬首示眾的年代
只要[死刑制度]存在一天 效果就會出現

我支持廢死 但是前提是終身監禁制必須確實執行

抱歉我上面的有筆誤,
應該是2006-2009四年間。

如果是4個月不執行死刑而大眾不知道那還可以理解,
但4年不執行死刑卻還不知道就有點......
都4年了還不知道停止執行,
"不知道"已經不是理由了。

假使大眾真的都不知道,
那現在大眾總該知道死刑已經停止執行了吧!

就繼續依照現狀走下去,
再看看犯罪情形如何,
就知道實際上有無嚇阻力了。

只是我不能理解的是,
怎麼許多人都只想到用殺人來解決問題?
難道不能用"積極的社會政策"來取代"積極的殺人"?

樓上百式網友的問題真糊塗。閣下有當過兵嗎?什麼兵種?生活中密切接觸過多少歹人?須知有些人就是很壞很壞,再多的教化都沒用,唯一的方法只有把他殺了,沒有任何其他方法了。

關一輩子,誰出錢啊?那些稅金拿去研究治療癌症比較好吧。

(PS 另外常見有些人拿宗教教義出來說『寬容』,真是什麼都不懂,當年先知摩西一揮手殺了幾十萬埃及人,地獄將分分秒秒火焚惡人永無止境,真神是嚴厲公正的、絕不是鄉愿虛偽的。很多惡人死前改信主基督,以為便無罪,太荒謬了,殊不知另一個世界神的制裁比這個世界更恐怖)

給百式:

原因很簡單。因為這些自以為比中國人高尚的台灣人,其實都還代代相傳著魯迅所描繪的那種「圍觀殺人、搶沾血饅頭」的,中國人的民族性,一百多年過去了也還是沒長進,只是他們自己不承認而已。(不用說,那些鼓吹ECFA搶抱祖國大腿的"炎黃子孫",當然就更捨不得拋棄這種民族性了)

講白一點,我就算支持廢死,我的命也不會比反對廢死的多一條

樓上網友一下子又把問題轉移到政治與族群,什麼『沒有長進的民族性』云云。

不知道美國、日本、俄羅斯等等,保有死刑、且持續執行死刑的,白人黑人基督教天主教回教國家,在該網友眼中又是基於什麼樣低等的『民族性』?

沒有長進的民族性,
並非指是否保有死刑制度本身,
而是指看待死刑議題的角度與成熟度,
也就是「圍觀殺人、搶沾血饅頭」,
雖然我認為這件事情還是不要挑起國族、族群對立比較好。

另外,雖然我還沒當兵,
但我相信搞社運看過的壞人絕對不會比當兵少、程度也不會比較輕。
再者,人會犯罪並不是因為個人因素,
背後都有其社會結構與環境,
若單方面將犯罪者的錯完全歸諸個人,
那麼就犯了唯心論的錯誤。

廢不廢死刑~其實這只是一個很簡單的邏輯~我相信大家都聽過生不如死吧~假設死刑能施以終身監禁~關到老死~那我覺得對加害者所犯下的滔天大罪才是真正的懲罰(至少對加害者而言)~但大家一定會認為:我幹嘛把我辛苦賺的納稅錢去養一個殺人犯啊?的確~若能解決扣扣的問題~我相信廢死刑的人數絕不在話下~各位覺得呢?

我在前段就有提到了,
人會犯罪並不是因為個人因素,
背後都有其社會結構與環境,
若單方面將犯罪者的錯完全歸諸個人,
那麼就犯了唯心論的錯誤。

也就是說,
整個社會本來就有責任要提供隔離、
監視犯人這段期間內的食衣住。
(應該是沒有"行")

大推百式的"‵積極的社會政策‵來取代‵積極的殺人‵"
無法教化那就關到老死,何必非得用殺的

討論廢死,用字遣詞要很小心,
那個廢X聯盟中有些成員很會告人,
因為他們自以為學法律的很厲害,目前已經有幾十人被告了

廢死與贊成死刑者~各有其理由~
其實並沒有什麼對錯~
只是論據的不同~
廢死多從理性.實證的角度~
而贊成者則多立於情感上的需要~
臺灣也許還未形成共識~
但這也是大多數人的選擇~
不見得就代表落後~~(理性一定比感性優越嗎?)
當然如果有一天大家的想法變了~那也可以重新選擇~~
基本上我支持廢死~但不可諱言~大多數人尚未接受此方法~
廢死人士應努力與大眾溝通.對談而非陷入對罵甚至興訟~
先趨者(並非先進.優越之意~)本來就必須付上一定代價~
縱使有時被人不諒解或情緒性的言語攻擊~
另外~也許提出一些不到廢死~但尚可被多數人接受的折衷方式也是可以努力的~
例如緩死制度等~
總之~希望我們的社會是個可以包容.尊重他人~在學習.討論.溝通中進步的社會

[真正意識到支持死刑的原因,實為很自私又微薄不足道的安全感]

台灣社會對這個議題的輕視到了一個不可思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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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明白的說好了 人以什麼樣角度看事情 都有不同看法
誠然如此 但光僅以單一的言論 論及其他層面難到就沒有錯嗎?

廢死派的言論誠如上述一樣 在貶損大眾 然後又提出

「台灣對此議題已經輕視到一個不可思議的境界」

難道 台灣人都白痴不會看 支持廢死的人是怎樣的在貶損自己嗎?

然後又扣 理性的帽子在大眾頭上 但嘴裡說出的好似穢言
十足的言行不一 這也難怪台灣人輕視 甚至是敵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