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污染的加害者與受害者

2010/05/28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

死刑存廢議題,又帶動一波何謂真正正義的爭論,不過多數人似乎能同意,「奪取他人性命、生活」,是多麼殘忍的劣行。

高雄縣台塑仁武廠曝光近9年的廢水污染事件,地下水毒物超標30萬倍,在這個社會輿論中興起的漣漪,似乎不及死刑,或每天都在媒體版面佔有一席之地的謀殺、社會新聞,然而這起殃及數百、數千受害者的環境殺人事件,不僅跟我們息息相關,也一再凸顯若牽扯到資本、利潤,體制、法制的保障有多麼脆弱。

1969年,美商RCA公司在台灣桃園設廠,1992年關廠,當時傾倒在場區內的廢棄有機溶劑,造成土壤、地下水嚴重污染,過量致癌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在地下水流竄,自然恢復至少要百年,員工紛紛傳出罹癌的消息,1998年組成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就有上千名患病員工,訴訟直到今天尚在進行。

有人說,「這是外商的問題」,利用完別國便宜的人力成本、土地資源「就落跑」;也有人說,這是 30年前的處境,當時我們的環境衛生制度、技術有多落後。事實上,無論是本國或海外,企業獲取利潤的方式如出一轍,在汲取資源的過程中,仍不願高抬貴手,增加些許成本保護第一線的勞工、附近的居民,以及土地、水源的未來。多年來,受害者從未少過,加害者也一直存在。

台塑的口號、在政府頒發績優獎項中的聲明,常有一段:「多年來堅持『工安環保與經濟並重』經營理念。」聽在各地與台塑工廠為鄰的居民耳中,是多麼諷刺。

環保署好不容易針對仍在營運的工廠調查中,發現台塑仁武廠驚人污染的事實,地下水中「1,2-二氯乙烷」最高每公升1.5萬毫克,是管制污染值(0.05毫克)的30萬倍,土壤「1,2-二氯乙烷」污染值最高每公斤6,060毫克,是管制值(8毫克)的7百多倍。 還有地下水的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乙烯、四氯化碳,土壤中的四氯乙烯、氯乙烯也超過管制標準。媒體報導檢測用的取水套管立即溶解時,很難讓人相信如此高濃度的污染來自「不小心」。

然而,早在政府調查之前,地方居民就已深受污染之苦、多次抗議,學者與環保團體對後勁溪的調查,污染源很明顯是當地的台塑廠、中油煉油廠等;早在媒體揭露之前,環保署即已獲知廠方在2002年就發現有滲漏情形、未報備,然而台塑仁武廠在同年政府頒佈土壤及地下水相關防治法令前、還未監測廠區地下水前,還有什麼是我們不知道的呢?

實際上,在美國德州設廠的台塑,在美國法令的要求下,須詳載每年排放到水體的1,2-二氯乙烷、氯仿的排放量,台塑在台灣卻一直不願揭露相關資訊。

在事件曝光之後,環保單位的行動仍無法獲得認同,在台塑宣稱已控制下,並未依法要求仁武廠停工、列為整治場址,不令該廠停工整治已有的污染危害,就是所謂的管控整治、嚴格執行?

台塑辯稱污染限於廠區,沒有「公共危險」疑慮,然而污染是有限制的嗎?30多年前RCA地下水、土壤污染,顯示廠區外也有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而台塑仁武廠數種檢測出的毒物,也都有致癌風險的實證研究證明。

同是台塑雲林六輕的健康影響風險評估研究,就能看出其空污與當地癌症發生率提高顯著相關。工業區的居民不少人長年受病痛、癌症之苦,儘管目前沒有因果關係之研究,不表示無相關性。

「奪取他人性命、生活」,是殘忍的劣行。如果加害者是接受國家長期優惠、扶植的企業財團,受害者是土地、資源與人民時,難道不該以最高標準,檢視、要求加害者付出代價?

國家依法行政,實際上就要有令民眾信服的作為,除了立即停工、管控污染,也應追查多年來知情不報的過錯,甚至應追回不當得利,就像環保署去年針對觀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長期繞流偷排廢水及污泥,以行政罰法追討不當得利的方式,追繳實際操作污水處理的工程公司當時所獲取的收入。

若認為無公共危險疑慮,舉證不應由地方居民負責,相關土地、地下水污染的區域研究,流行病學、癌症相關性等追蹤調查,應由財團出錢、國家監督、公正的學術單位追蹤。該做的還有很多,而當污染的加害者付出代價,才能終止更多犧牲、受害者的出現。

(本文原登載於台灣立報「環境前線」專欄)(2010-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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