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透明

陳節如委員為推動健全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透明,舉辦「落實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透明」公聽會,廣徵業界、學者、團體與消費者意見並和政府部門進行對話。

不動產交易價格不透明始終是造成台灣住宅市場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土地有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和交易價格等一地四價的問題,市場上的不動產交易也有一個交易三個契約(申報相關租稅、為申請房屋貸款和真正交易價格)等問題。

前任經建會主委蔡勳雄曾對外公開表示,房地產價格資訊要由內政部統一整理,並對外告知,才能讓大家了解市場,取得真正的交易價格。他也同時認為由於地價交易價格申報價有溢報的情形,讓投資客有炒作空間,因此也要求不動產交易員、地政司加強實際價格的稽查,申報與查估制度都要改。

但是國家可以透過何種政策工具掌握真正房價,卻有不同看法和建議,包括:透過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銀行不動產貸款資訊;也有透過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要求仲介業於交易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通報交易價格一說,不過不動產交易並非全部案件都透過仲介業者,也有私下交易者,這部份便無法透過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涵蓋。目前為止各部會都還沒有規劃出一個可行的方向,政府會不會等到房價議題新聞熱頭一過,又不去處理這個問題。

政府真的只能這麼被動透過第二手資訊來掌握房價嗎?

學者表示依據土地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依據此法條所制訂的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實應提出之文件第五款規定:「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只要增加「實際交易價格」一項就可以即刻達成掌握房價的效果。

房地產交易價格資訊不涉及個人隱私!各界對這件事的爭議是認為詳細門牌也涉及個人隱私,法務部92.8.29與內政部93.11.18都提過法令解釋函,只要不揭露買賣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單獨揭露交易價格與房屋屬性,「從而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也就是完整的地址是不涉及個人隱私保護的範圍。

以美國的經驗為例,民眾要買一間房子之前,可輕易地查到這間屋子歷次的交易價格,明白房子的交易歷史。在美國各縣市負責交易登記機關的檔案室保有所有交易數據,一些紙本資料甚至可追蹤所有交易到100多年前,內容包括地址、日期、買家、賣主、價格、交易方式(買賣、贈與、繼承….)和許多其他數據(詳見展示網頁)。由於交易登記具有法律效果,因此申報資料的正確性亦附帶有法律責任。

美國對前述資料的查詢與蒐集也訂定一些規範,讓仲介公司、估價公司、顧問業或金融業可以付費取得完整資料庫,再透過整理分析後可進行販售或做為商業服務使用,學術單位可免費取得來進行研究分析。一般民眾除可透過紙本資料查詢外,亦可透過相關網站查詢單筆資料。

顯見,透過土地登記規則的修改,落實由政府直接掌握不動產交易資訊才能真正解決不動產價格資訊公開的問題,健全不動產市場。

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註:

美國http://www.zillow.com/就是一個可以自由查詢房價與銷售記錄的網站。如果輸入一個存在的完整地址(例如22 Courthouse Sq APT 508 Rockville MD 20850),就能看它是甚麼類型的房子,以及目前的待售價格$329,328。再點擊「細節」(Details)之後,就能看它在09/08/2006被賣了$400,000,再點擊圖表上的「十年內交易資訊」(10RY),就能看到2002年被賣了$199,000。 反觀地政司網頁,房地產價格資訊查詢竟出現對話框「本房地產交易價格資料來源1、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地政事務所就稅捐機關移送之土地現值申報書內買賣及公地標售案件,派員向當事人、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交易案例四鄰、公有土地管理機構等調查土地及建物之買賣、標售資料。2本房地產交易價格資料僅供參考。」必須按確定才能進入查詢。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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