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環境史中一頭駱駝的生死寓言-中科三期審/法/官圓桌論壇

2010/05/28

2006年,第六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上中科三期案件在廠商隱瞞使用原物料、未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的狀態底下,強行進行表決,十比十,最後主席投下贊成的一票成為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郭鴻裕與鄭先祐兩位委員一怒之下表示辭職,數位委員離席抗議。由此時開始,地方居民與律師、環團開始為期五年的行政爭訟之路且一路勝訴,2008年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便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再提上訴;到今年1月21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環保署依舊違法。駱駝就此復活?中科三期就此停工?不!環保署署長沈世宏怒火攻擊法院判決:「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環保署不僅將主管機關應負的停工責任推光光,還踩著已經被撤銷的環評繼續往上爬!

上週六(5月22日)中研院舉行的「2010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學術研討會」前一天,原本週五(5月21日)要舉行的環評會議臨時取消,隔天派出十幾位官員參加這場包含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司法院大法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等重量級人士出席的研討會,會議過程無論是法官、報告人或環保團體人士都一率認為中科三期理應停工,但環保署卻卸責推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吳永宋甚至譏笑環保署「勇氣可佳」,國外(美國、印度、泰國)等環境爭訟開發案,經法院判決便直接停工,只有台灣中科三期開發案,在沒有環評審查結論的狀態底下,繼續動工,甚至有廠商旭能公司已經偷偷營運了一年多。

為此,《破》報特地訪問了當時環評委員郭鴻裕、中科三期環評訴訟律師林三加,以及環保署官員,環保署負責環評程序的綜合計畫處處長黃俊宏表示人在開會中,代請簡任技正蔡玲儀面對《破》報詢問。(《破》報原先要求處長會議結束後再行訪談,但簡任技正蔡玲儀則一口質疑:「你是覺得我層級不夠高,沒有資格跟你談嗎?」《破》報當然不敢,於是簡任技正蔡小姐便是這次環保署代表)本篇報導便是以三人訪談內容為基礎,並三方串聯,構成中科三期懸疑案的虛擬對話形式,以釐清中科三期從環評階段、法院判決乃至於現階段不停工的各項爭議。

破報(以下簡稱破):能否請三位談談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的狀況?

環保署簡任技正蔡玲儀(以下簡稱環):當時第六屆環評委員投票時,一比八同意有條件通過,換句話說,他們也沒有堅持非得進二階環評不可...這也是我們環評委員要檢討的地方啦!因為二階程序很長...現在既然法院有判決,我在想,環評委員也會了解這些比較重大的案子,也許就不要在一階拖太久,直接進入二階...我不是環評委員啦,但環委認為在一階審查可以做到保護環境,那一階就可以結束了。

第六屆環評委員郭鴻裕(以下簡稱郭):本來那屆署長張國龍是環保團體出身,大家對他期待很大,但當時行政院長蘇貞昌逼環保署長要中科三期通過,包括副院長蔡英文也曾打電話給環評委員遊說...之前署長有跟我們溝通,很客氣請我們吃春酒,他並沒有說行政院的壓力,而是說廠商很辛苦... 我們覺得要過可以,可是廠商使用的原物料是什麼都不知道,要我們怎麼過?...另一方面,中部用水本來就有問題...中科三期署長為了彌補這些要強迫通過,所以就變成有條件通過...七星園區曾經送到大會,被我們退回重審,當時署長還搞不清行政院的立場就裁示。之後就不得了,每兩個禮拜開一次會...就是跟時間在賽跑,可能只是為了給院長剪綵...政府單位七名當然就是政府控制的票數,都是副部長或副主委級,但他們自己太忙就授權下去,有些公務人員本著自己的判斷,下一回就會被換掉。很多案子都是匆忙要通過,有些調查需要三五年,但環評三個月就要有結果,沒有時間調查就敷衍了事......

環:廠商使用原物料部分是這樣的,中科送到環保署的時候,確認園區要開發光電進駐,環委就依這樣審查開發,中科對廠商沒有完全把握,以其他光電廠資訊提供出來,環評委員覺得不夠完整,中科覺得他盡最大的能力了...等到廠商真的進駐再做健康風險評估。

中科三期環評訴訟律師林三加(以下簡稱林):兩年前審查結論就已經被撤銷了,應該誠實提報的資料也沒有誠實提報,要求提供製成物質,說這是商業機密?

環:就算他講的是商業機密也好,他算是有拿進去算(健康風險評估)...我印象中這是後來環評通過後,三科再做風險評估時的事情,當時中科書件送到環保署來說這涉及到商業機密不要公開...

郭:當時中科廠商不肯交出原物料成分,我們甚至懷疑他自己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原物料,買秘方...我們問廠商,他們從來都不敢吭聲...向當時環評委員台大教授周晉澄,說材料資料表不清楚,他們繳交的量不足以製造產品,要補件,直到最後還是沒補,我們提了很多意見都沒有解決,三個月到期就強行表決。

破:環評過程,民眾參與的程度究竟為何?

環:早期環評確實第一階段審查並沒有民眾參與,但從2003年開始,在立法院要求之下,環保署第一階段環評書就完全公開在網路上,與第二階段機制完全相同,在第一階段也有公開說明會,不管一或二階都有民眾參與...環評委員的慣例就是非常尊重民眾想法。

郭:最後一次開會,主席也很急,以前民眾發言我們都沒有限制時間,有些發言三分鐘根本說不清楚,農民早上五點出發參加環評會,排了老半天只有三分鐘的時間,當天這就違反了行政慣例,現在卻變成常態了...以前我會刻意留意,像是恆春有人要蓋飯店,除了貼張小紙條在村辦公室,在北部報紙廣告版登公告,就相當不合理,誰在恆春會去翻北部的廣告版?...根本是存心欺騙!

林:像這禮拜四(5月27日)中科三期要開環評會議,環保署就直接說拒絕給我們進去開會,我們有報名了,到底能不能進去?

環:這不叫拒絕啦!...沒有違法,我們環保署有訂旁聽要點...我們不是永遠不讓民眾進來,只是要讓環評委員說話,我們有個旁聽室可以旁聽,讓他們監督嘛,這沒有問題。

破:現在環評被撤銷,環保署是否有權利要求中科三期停工?

林:最簡單的例證就是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要確實遵守環評文件與結論,但現在環評已經被撤銷了,等於開發就無法切實執行,環保署有責任要求相關單位做因應,第23條也寫,如果違反第17條,嚴重到主管單位可以命停工。

環:環保署徵詢法務部跟署裡的法規委員會,許可是國科會發的,我們有跟國科會講了,在今年3月26日國科會回文給環保署,說考量經濟發展與廠商信賴保護、促進就業等整體影響,暫不停工...但如果環保署要求中科停工,就是擴張解釋。在我們看來,中科案子原開發單位是環評通過後,依照政府規定動工,不是惡意逕行動工,罰鍰之後,主管單位是看必要狀況才能命停工,但法規委員會覺得廠商沒有構成要科罰鍰或命停工。

郭:三期不可能停的啦!環保團體提出訴訟的時候,三期都還沒動工,高等行法院判決出來時,還只是在整地,如果當時停工都還沒有投資多少。

林:比較大的問題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程序法不理解,他們對於行政機關要怎麼尊重法律規定跟體制,目前行政官員很多都沒有體認,有很多奇怪的行政行為讓人無法理解,比如說不停工。之前一審判決就應該要停工了,那時候就已經被撤銷了,環保署不停工要上訴,上訴如果成功就回歸了,當時沒有考慮它可能失敗,這環境對法制傷害都很大,這都是行政機關很奇怪的作法。環保署職責是在環境保護的觀點做行政任務,現在剛好顛倒。4月16日環保署就直接明白承認現在是環評空窗期,就完全違反第17條,違法在動工的狀況。環保署長親口答應我要先開程序事項討論會議,結果都沒有照承諾事項做,還差點用環保署智庫研討會矇混過去。最後智庫要求環保署開程序事項討論會,自己智庫建議的他也不理!

環:他們所謂的程序事項就是要命廠商停工...停工這件事情沒什麼好談的!現在就是說,林三加律師一直希望不要實質審查,但環保署立場非常清楚,已經沒辦法再討論了啦!

破:倘若環保署認為停工不是你們的責任,那麼現在當地已經違法營運的廠商與民眾健康風險該如何處理?主管機關到底能做什麼?

環:環保署持續在做稽查。既然國科會綜合考量後暫不停工,我們對於現在在營運的旭能只能加強稽查,他們的放流水也都合乎標準。而環保署現在能做的,就是把環評這塊補足...

郭:環保署現在定光電產業的排放廢水,許多東西像是稀土族與環境荷爾蒙依然沒有列進去。中科副局長,以前的新竹縣環保局局長抽測電子廠廢水,合乎排放水標準的水,即使稀釋了一百倍養魚,還是養不活,排放水標準根本就是假的。

環:其實健康風險評估就是預估,只是預先評估,跟事實狀況一定會有落差。當時第一階段我們通過預估,就是環評通過等廠商進駐後,我們再來做健康風險評估......即便有提健康風險評估,後面都要結合流行病學調查。健康風險評估是環保署的責任,以我幹環評二十年的經驗,環評委員在週四的環評會議上是不可能直接通過啦...其實中科做出來的健康風險評估是低於百萬分之一,廠商並沒有對健康確實有明顯危害。

郭:照環評法,對人民有重大影響就應該進入二階環評,當初中科三期根本就不應該過。而且,健康風險評估也是可以做出來的,環保團體在后里地區做癌症統計,后里鄉也才五萬多住民,每年罹癌過世死亡一百多名,五萬除以一百,怎麼會不到百萬分之一?現在新增園區開發,卻不加進舊有的污染,只算新的園區污染,怎麼算都不會到一百萬分之一。我做土壤調查的經驗估算,全台灣有三分之一的農地都有重金屬汙染,另外像有機物質的汙染,例如仁武廠的汙染狀況,沒有人在談對附近農地的影響,是因為台灣根本沒有研究可以支撐這些評估...

環:從國際上...對人體危害物質的源頭管制下去做(語焉不詳).........法規訂定動作跟順序本來就比較慢....我們早期污染物管制確實比較不夠,現在針對光電業污染物就有加衍,像是四期的放流水標準就做的比三期好。

從上方擷取出來的三方說法,環評委員郭鴻裕首先已經非常清楚的讓我們看見,中科三期開發案在2006年環評階段,接受到了官方壓力以及時間壓力,當時環評委員所提出的事項都被廠商搓掉,但環保署方面竟然直接說:「這也是我們環評委員要檢討的地方啦!」將自己身為主管機關的責任與環評結論作出切割。向下,環保局諸多替廠商護航的話語接二連三,甚至替廠商設想「並非惡意逕行動工」,然而就在地方行政法院判決環保署敗訴之後,環評結論早已不再合法,但中科刻意不停工,選擇繼續上訴,這樣的情形在環保署的解讀底下,成為所謂的依法行事,乃至於惡嗆林三加律師不要來擾亂現階段環評,「我們是法治國家,要就去對法院裁判!」瀆職在先還將環保團體視為暴民。

另一方面,環保署對於環評被法院撤銷的解讀,只是場「行政程序」問題,環評結論被撤銷便是整個環評被推翻,環保署不從頭做環評審查也不敢進入二階環評,以求解決排水、用水以及污染問題,僅只針對健康風險評估再行補件,企圖矇混過關。身為主管機關,環保署將環保問題推給環評委員,將開發許可丟給國科會,與環保團體呈現對立狀態,甚至視健康風險評估為無物,認為既然與事實有所落差,便可在開發之後廠商進駐再行評估,並毫不汗顏地表示:「健康風險評估之後,還要做流行病學的調查......這就是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的責任。」東推西推最後推給國民健康局,果然應驗了郭鴻裕所說的:「台灣的環評本來就是假的。環保署不肯好好做,反正最後是健保局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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