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邀採訪:「呼籲內政部營建署依法辦理『南港輪胎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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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採訪時間:2010/ 06/ 17(四) 下午14:00~14:20

採訪地點:營建署一樓(北市八德路二段342號)

記者會預計發言代表:無殼蝸牛聯盟發起人李幸長、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綠黨發言人潘翰聲、都市改革組織理事長黃瑞茂等

備註:現場將有抗議布條及標語,記者會後即為營建署所召開會議(14:30),歡迎各位媒體一併採訪。 新聞聯絡人:都市改革組織OURs-- 邱克豪0958-957-649、陳依雯 0987-639-321

採訪內容(會前新聞稿):

江宜樺沒在管?南港輪胎案遭質疑護航財團

據查「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擬將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的工廠土地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在內政部法定之容積上限之外,再依內政部頒布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台北市政府公告實施之「台北市好好看」方案,向臺北市政府額外申請「策略再開發地區」及「台北市好好看」之容積獎勵,使南港輪胎案之容積上限由390%提高為449%。營建署將於今日下午召開會議說明此案相關疑義,民間團體則在場外高舉標語,呼籲政府應依法辦理,為人民把關;勿曲解法令,為財團護航。

無殼蝸牛聯盟發起人李幸長表示:那麼多老百姓買不起房子、住不起市區,營建署卻還是繼續大送各類容積給財團炒地皮,內政部長是不是睡著了?為什麼不好好管一管帶頭作亂的營建署?江宜樺部長曾說內政部會努力解決高房價的民怨,言猶在耳,如今卻只見他放任營建署為財團服務,根本是「助長高房價」、「做賊的喊抓賊」,而被財團竊盜的社會永遠是人民買單!

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表示:依照都市計畫法,主要計畫書上既然載明總容積上限(含基準容積、各項法規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等),則該容積上限即為主要計畫內容,任何違反主要計畫內容之開發行為應屬違法。南港輪胎案除非再經由法定程序申請變更主要計畫,獲得額外之可建容積,任何超過主要計畫所載明容積上限之建築行為都不容許。此於法理至為明顯,何來疑義?故盼內政部營建署今日依法辦理,莫曲解法令、「用專業操弄良知」,以召社會公信。

臺灣綠黨發言人潘翰聲表示:此案在法訂總容積上限之外,將可能再多送出5568坪的容積,市值至少27億,很明顯有圖利財團之嫌!內政部長江宜樺若放任不管,更難逃行政怠惰、用人不當之責!且營建署今日勞動32個政府單位大動作為單一個案釋疑,不僅勞師動眾耗費公帑,更不見任何府外專家學者參與,公正性令人質疑外,亦懷疑背後有高層人士在運作施壓,呼籲相關檢調單位應該注意!

淡江大學建築系副教授、都市改革組織理事長黃瑞茂表示:現今臺灣都市亂象很大原因來自都市計畫制度被操弄、扭曲,使得原本應受計畫規範的都市更新反過來綁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無法有效規範細部計畫、個案變更凌駕通盤檢討、各類建築容積可以巧立名目大方送等。內政部營建署身為主管機關,遇有疑義個案,應秉持專業良知為人民把關、依法辦理,否則便是帶頭加速毀壞都市計畫體系和法令機制。且本案為全台引用「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建築容積獎勵」之個案首例,內政部所謂「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目前毫無認定標準與審查規範,全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各自解讀,完全是推倭、卸責、毫無專業的作法!營建署應該儘速釐清相關法令,並發佈行政命令予以規範,否則今後全台「有疑義個案」恐將層出不窮!

以上團體代表再次呼籲內政部長江宜樺應發揮上級長官職責,令營建署懸崖勒馬,依法辦理個案,並正視臺灣都市計畫法令亂象,加速提出通盤補救之道。

背景說明:

1. 前稱之南港輪胎案,全稱為「變更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以南、縱貫鐵路以北南港輪胎工廠及附近土地工業區為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已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台北市政府於98年10月1日公告實施。

2. 其主要計畫說明書上明確記載:「本案經考量南港區通盤檢討容積獎勵上限及環境容受力後,本案總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121,680㎡(121,680㎡×390%),包括基準容積、各項法規規定之獎勵容積、移轉容積及其他名目容積等,且容積移轉不得少於6,240㎡」(31,300㎡×20%)」;亦即,本案之容積率含所有獎勵後不得超過390%。本案之細部計畫已於99年1月6日公告發布實施,其容積上限亦依循主要計畫之規定訂為390%。

3. 內政部營建署預計於4月17日下午兩點半,於營建署召開南港輪胎案會議(全稱為「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港廠土地劃定為更新地區之總申請容積上限疑義會議」)。受邀之政府單位計有:法務部、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台北市都市更新處、高雄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台灣省21縣市政府、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內政部法規會、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局等32個政府單位,據悉未邀府外學者專家。

4. 召開南港輪胎案會議所要討論之疑義為:「南港輪胎案在都市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說明書上均已明載其總容積率上限(含所有名目之獎勵在內)為390%之情況下,是否可違背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規定,依內政部頒布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台北市政府公告實施之「台北市好好看」方案,申請「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及「台北市好好看」之容積獎勵,使南港輪胎案之容積上限由390%提高為449%,亦即 可增加18408㎡(5568.4坪)之建築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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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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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內政部江部長的一封公開信—從南港輪胎案談起
楊重信 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

http://blog.yam.com/tanw/article/29140164

昨日(06/17/2010)內政部營建署勞師動眾,邀請涵蓋中央及地方主管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業務工作之人員約40餘人,花費10-20萬元之公帑(以平均每人1個工作日薪水3000元、1日差旅費1000元計算,另再加上當日會議之行政支出以及40餘人擱下正常公務1日或半日所造成之損失)為一個財團召開「都市再發展地區容積獎勵解套會議」。會前因消息走漏,「都市專業者組織」與「無殼蝸牛聯盟」等關心台灣都市環境品質與社會公平正義之社會團體前往抗議,媒體亦前往採訪。

後來聽說昨天之「幫財團發財會議」是封閉式之會議,營建署關起門來自己玩,先是已進入營建署之媒體人士被請出來,後來是民眾被摒除在大門外,不得其門而入,會後也不透露會議結論。營建署特地勞師動眾為財團召開的會議為何不能公開?難道是在會場上幹見不得人的勾當嗎?請問現在是什麼時代了,台灣社會不是已經民主開放了嗎?營建署怎麼還在搞威權時期之都市計畫黑箱作業嗎?真是為了財團什麼事都可以做得出來。

營建署這次為南港輪胎公司所召開的會議,本人高度懷疑是蓄意要曲解法令,犧牲都市計畫制度,造就財團之利益;

因為,營建署早已有前科,該署於97年8月6日即做出台內營字第097086152號:「有關都市計畫載明容積上限及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者,得否
再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乙節,….考量都市更新條例係都市計畫法之特別法,如工業區依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後容有辦理都市更新之必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劃定為更新地區(單元)後,自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所訂程序辦理,其都市更新獎勵之項目及額度並應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相關規定」之函示。
此函示之意義為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住商混合區、或特定專用區等可高強度發展或高土地價值之分區時,即使在都市計畫書上已載明容積上限及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之規定,該工業區個案變更後之基地如被地方政府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或都市更新單元,即可不甩都市計畫容積上限與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之規定,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規定取得超額容積。
試問主管全國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業務之營建署怎可做出此種會讓都市更新計畫破壞都市計畫制度之解釋函?難道營建署不知道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個案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住商混合區時,其土地所有權人(大都為財團)光靠著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幫助,將都市計畫圖的顏色加以改變,即已獲得暴利嗎?這個解釋函更變本加厲,使得該等土地所有權人於成功變更顏色後(財團所擁有土地之個案變更幾乎沒有不成功的!)從事建築時,可額外再獲得更大的利益,
難道營建署官員真的是濛濛懂懂、什麼都不知道嗎?營建署這個解釋函不僅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赤裸裸的向財團傾斜;而且,嚴重破壞都市計畫制度,容許都市更新個案做超限之發展,而不要求要有合理之對價關係、以及對等提供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上下水道、防災空間、以及交通設施等)之容量,此終將使都市付出代價,讓都市生活環境品質陷於萬劫不復之境地。鑑於營建署有此前科紀錄,所以不免令人高度懷疑營建署對所謂之「南港輪胎土地更新容積獎勵疑義」之處理,亦會「如法炮製」,做出圖利財團、不公不義、摧殘都市計畫制度、犧牲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之「函示」。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南港廠區土地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作為商業、支援性服務業、以及住宅使用)後之建築總容積在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上已載明上限為390%,且不得再適用相關容積獎勵之規定。
三歲小孩應該就有能力知道「上限」之意義,上限390%就是不能超過390%,為何還可引用一個位階屬於行政命令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申請提高建築容積率為449%?主管全國都市計畫業務之營建署難道真的認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行政命令之規定,可以超越依都市計畫法所擬定主細部計畫之規定?如果營建署署長之都市計畫專業能力與法令見解是如此膚淺,那本人要在此呼籲江部長,立即考慮撤換都市計畫專業與法令見解有問題之署長,以免拖累執政團隊。
本人過去於民進黨執政時期曾經批評過當時之政府「向財團傾斜」、「政治白金化」、「用人酬庸化」,我希望這些批評不適用在經過政黨輪替洗禮、浴火重生之國民黨政府身上。
歷任內政部長都不重視都市計畫業務。
內政部長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但大都從來不主持都市計畫委員會議,現任部長亦不例外。
內政部由部長擔任主任委員之委員會實在太多,在此指責江部長不親自主持都市計畫委員會議,真的有欠公允。不過,近年因為政府(前任與現任)在政策目標不明情況下,不擇手段地推動「以容積獎勵為誘餌之都市更新政策」(其實是「拆舊房蓋新房」之房屋改建政策),已使得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計畫脫勾、都市更新儼然取代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成為財團牟利工具、都市計畫制度逐漸崩解、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劣化危機逐漸浮現、政府與財團掛勾演進而成之新資本主義制度隱然成型,此種惡質化之發展讓社會有志之士,尤其是都市計畫專業者與學者,甚為憂心。因此,仍然要打擾江部長,懇求江部長於百忙中撥冗重視當前都市更新政策對都市計畫制度衝撞所產生之不公不義、以及整體都市生活環境面臨劣化危機之問題。懇請江部長立即指派一位次長,邀請專家學者與業務主管組成專案小組,限期澄清問題癥結所在,以及提出解決對策,並儘速形成政策,頒布行政命令施行之。
(楊重信/文化大學景觀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