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轉猥褻,身體 自主!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實務困境與修法座談會

 

Ø          「猥褻」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很骯髒?很色情?對別人性騷擾?很低俗?

 

事實上,至今法院判決仍沿用民國十七年之決議「猥褻云者,其 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

這樣的猥褻定義會應用在什麼樣的情況中呢?答案是,刑法中所 有」使用到「猥褻」二字的地方,包括「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趁機性交猥 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公然猥褻罪」等等,散落於「妨害性自主罪章」與「妨害風化罪章」中。

 

Ø          如果我的性自主被侵害了,為什麼還要管那個行為有沒有誘起他人性慾?!加 害者的性慾有沒有滿足,又關我什麼事?!

 

在兩年前轟動一時的「摸胸十秒案」地院判決書便寫到:「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 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 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

 

這樣的「猥褻」定義,難道還不荒謬嗎?!

 

20086月,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 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案件層出不窮,社會輿論一陣嘩然。面對這樣的司法判決,不僅媒體抨擊、婦團質疑,一 般民眾也感到非常困惑,法官的考量標準與判決結果,為何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相差如此之遠?如果是的話,是不是 代表我們的法律或司法見解出了什麼問題?

為求正本清源,徹底解決我國刑法長期以來援用舊有「猥褻」定義之惡,婦女新知基金會召集 修法小組,提出修法草案,希望拋磚引玉,促進社會各界進一步針對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希望能在各方意見討論、 思辨下,共同商討如何翻轉猥褻定義,更甚而提出新名詞加以取代之,以保障個人身體自主權益!

   

時間:99630(三)1400-16:30

地點:台北市NGO會 館

      (台 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八號)

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     贊 助單位: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

 

      時 間

  

  

13:45-14:00

與 會人員報到

14:00-14:15

主 持人開場:

介 紹會議內容、與會貴賓

主 持人:梁育純律師

     (執 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14:15-14:45

【專 題演講】

台 灣婦女團體推動性自主修法歷程回顧(暫擬)

主 講者:尤美女律師

(執 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14:45-15:15

【專 題演講】

刑 法中的猥褻與翻轉之可能(暫擬)

主 講者:盧映潔 副教授

     (中 正大學法律學系)

15:15-1530

休 息與茶點時間

 

15:30-16:30

【綜 合座談】

與 談人:

1.    梁 育純  律 師

(執 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2.    王 曉丹  副 教授

(政 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3.    法 務部  黃 冠運 檢察官

4.    邀 請中

 

交通方式 :

捷運 / 板 南線「善導寺站」二號出口

公車 / 527.295.49.246.604.222.307   「青 島林森路口站」下車

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開 拓組主任  趙 文瑾

聯絡電話:(022502-8715  傳 真:(022502-8725 

E-mailemerald@awakening.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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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6/28日前,以傳真或是e-mail方 式報名

會議資料將於6/22前,以e-mail方 式先行寄送電子版本,以供與會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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