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育嬰假 爭原職變解雇

2010/08/12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0.08.12 03:58 am

一名吳小姐原先任職上海商銀企劃,2年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今年3月要復職時,公司要她轉任業務。她不服向勞工局詢問,勞工局說公司已違法,她才力爭,結果6月竟遭解雇,不僅拿不到一毛資遣費,甚至遭退勞健保。

市議員李文英昨天陪同吳小姐舉行記者會,質疑上海商銀明顯違法,痛批勞工局卻未積極協助吳女。

上海商銀表示,吳姓行員請完育嬰假回來復職時,銀行曾提供兩項適當職務供她選擇,當時她沒對新工作表達任何異議,但事後沒有提出離職申請,就不來上班,只好以曠職規定處理。

上海商銀指出,育嬰假的留職停薪時間長達1年8個月,若有員工請育嬰假,銀行必須派其他行員接手,不可能讓職位空在那裏;且不管是誰請育嬰假,再回來上班,都很難「回復原職位」,很多公司的做法都一樣,並非只有該銀行。

勞工局2科科長吳海燕強調,爭議調處有一定程序,育嬰停職後確實應回復原職務,但若原職遭裁撤或沒有缺額,公司可安排勞動條件不變的職務。

她說,相關案件已進入性平委員會審議,因雙方說法有差異,會再請公司方面提出資料,交由委員討論。

在上海商銀任職超過10年的吳小姐,97年7月1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99年2月28日期滿,她3月16日提出復職申請,公司卻說沒有職缺,要她轉任業務。

吳小姐不滿地說,企劃是固定薪、業務是變動薪,兩者差了數萬元,「根本不是同樣職務」。

她3月向勞工局諮詢,勞工局指公司違反性平法,所以她持續要求要回復企劃或資遣,結果遭到解雇。

出席記者會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律師莊喬汝提醒,遇有類似爭議情形的勞工,都不可以不回去上班或不請假就不上班,否則有可能會被雇主以「無故曠職」解雇。

【2010/08/1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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