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共同價值與實踐觀點

2010/08/16
亞洲大學進修部社會工作學系友會

一、 社會工作是一種社會服務,其服務價值是以維護人權生命、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為指導原則,層面包含議題倡導、社會運動、社群(網路)運動、社區組織(營造)工作、機構式社會工作、社會團體工作、家庭社會工作、個人直接服務等,其多元社會領域工作,包含法律扶助、原住民族、醫務疾患、老人、婦女、青少年、兒童、受刑人、運動休閒、災後重建、心理衛生、志願服務、福利行政、單親失親、隔代教養、新興社會現象等其他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範疇。

二、 社會工作的推動是有組織、有方法、有目標、有科學知識為系統的專業助人領域工作,並以六個價值為共同基礎,依序為人權、公平、正義、和諧、民主、自由等,這六個價值環環相扣且牽一髮而動全身,任一個環節受到侵害,其他層面立即受到影響。

1. 人權:依據「世界人權宣言」主體思想所表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 利上一律平等」,及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無法伸張法律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為基礎,任何政策、科學、學科與社會發展等人類一切社會活動,就沒有人性與價值可言。 2. 公平:社會工作基於(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維護社會公平與社會正義,秉持助人意旨與專業分工,作為落實服務及實務合作基礎,謀求社會穩定與社會安全之社會福利公益工作為宗旨。

只有落實法律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才能建構社會制度與文明發展的穩定基礎。 3. 正義:社會工作者及致力於維護社會公義之社會大眾,勇於對抗不公不義並 違反民主、自由、法治之社會事件、價值觀、風俗習慣等社會現象。

正義的消極標準為國家法令及合法程序的執行,積極標準解釋為維護公眾利益、增進社會福祉,做出對有益於國家整體或多數社會大眾的所有一切可能行動。 4. 和諧:社會工作應包容多元文化及其產生的社會現象,倡導多元融合與尊重 文化差異,教導社會大眾發揮互助、接納、關心、友愛之民主素養,避免及防範各種不法形式、強勢觀點或脅迫式之思想、行動等,造成社會不平等現象或衝突問題之發生。

社會和諧的穩定在可被接受的條件下,賴以正義為調節手段,正義應是一種合法、合理、合情的干預方法,當法律形式無法保障,或是大眾、個人在社會制度的運作之下,無法正常享有基本人權或實質公平時,採取透過行使正義的手段來壓抑(不法侵犯)權力或伸張(扶助弱勢)權益,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達到文明社會持續發展的目標邁進。 5. 民主:當人類社會在人權、公平、正義的制度運作上,已經達到和諧的基礎,產生「尊重多數、保障少數」的合理共識與社會分配下,人民的權利在憲政法治的制度之下,民主代理人必須真正尊重人民,傾聽人民的聲音,得以貫徹照顧人民的政策法令,排除不法與不當侵權,真正做到以民為主,落實民主的普世價值。

民主是一種生活方式,在互不侵犯與自我節制的適宜要求之下,透過社會工作服務意識的推廣,做到「異中求同、同中有異」的群體文明的民主環境。 6. 自由: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言,自由的條件建立在「平等原則」為基礎,此一原則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不自由毋寧死,顯見自由比生命更可貴,但是人類在建構共同賴以生存的文化社會,追求最大限度的法律自由之下,仍要避免因過度伸張其權益自由,進而侵犯他者(方)或第三者(方)之法律自由,故「世界人權宣言」指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所以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正是實行民主自由社會的法治基礎。 三、 社會工作者在追求價值提倡與社會運動過程,要瞭解負責和決心的重要性,並透過共同價值的闡述,確立一個簡單、明瞭、務實、專業的工作思想,同時能夠將此思想,在適當的時機,直截了當的傳達給社會大眾、接受與推動社會工作服務的體系及相關人員。

四、 社會工作者進行社會工作服務過程中,在保障人權與專業倫理的基礎上,應積極追求效率,屏棄行政官僚與專業僵化、和由此帶來的一切不合理現象,合宜運用社會資源,避免浪費、分散或產生不符效益的現象與行為。

五、 社會工作者及其所屬機構之相關人員,應當保持開放學習的彈性,在督導、管理、執行職權過程,並面對夥伴(上級、案主、同僚、下屬等),在專業知識基礎與資訊掌握上,應具有足夠的自信,充分授權他人,任事處理避免畫地自限,透過協調產生共識,領導重於服從,肯定落實行動,作為授權的一種方式,坦誠接納各方的意見與尊重彼此的專業與經驗。

六、 社會工作者及社會工作機構,應接受社會創新與多元性的思想刺激、勇於自我挑戰,珍惜改革與成長的機會,不要安逸於本位主義而排斥改革,及官僚主義、行政僵化而故步自封,視追求自我成長、機構成長、團體成長、利害關係人之成長為改變契機,而非威脅。

七、 社會工作者盡可能保持充沛的精力與熱情,在思想或行動上,能夠激發他人的活力、動機,從自身開始影響周遭的人群,進而產生社會大眾更多助人意識的影響力。

八、 社會工作者與社會大眾,應致力於「社會工作價值權益倡導宣言」之實踐,朝向倡導社會工作價值並發揮效益,進而謀求社會福祉的目標邁進。

*社會工作價值權益倡導宣言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5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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