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慶武

力霸集團與中華商銀剪不斷理還亂的交叉利害關係,使得本來較單純的力霸集團旗下經營不善的數個公司的財務問題,變成了影響社會至深的中華商銀擠兌的金融風暴。其中的關鍵在於力霸集團與中華商銀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均掌握在王又曾家族手中。

由於王氏家族同時控制了力霸集團旗下公司與中華商銀的董事會,因此在現行的公司法所允許的公司治理架構範圍內,王氏家族運用其在該些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占多數的優勢,做出最有利於該家族的決策處置。這是同一家族控制上市公司與金融機構的結構性問題的自然結果。其癥結並不在於該些上市公司(包括銀行與證券公司)沒有依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公司治理」,而是現行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制度對該些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失效之故。
「公司治理」失效問題在亞洲的家族企業中屢見不鮮的主因,是家族同時控制了許多上市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董事會。也就是說該些董事會多數成員的產生,控制在同一家族手中。如果官股與其他非該家族的小股東,不能在董事會中有效的代表相關的關係人(stakeholders),則該董事會的決策,自然傾向於照顧該家族的利益。這時「公司治理失效」現象就會出現。這也是此次力霸集團經營不善問題變成中華商銀擠兌風波的最主要原因。此乃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問題,與一些論者所謂的「信息不對稱」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解決上述因董事會結構不健全所引發的公司治理失效問題的釜底抽薪辦法只有一個──修改現行的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特別是具特許權的上市公司(如金融機構、證券公司等)的董事會結構,明定獨立董事須至少占過半的比率。使得那些攸關社會與公眾福利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其決策權掌是握在獨立董事手中。

例如,加拿大最大的金控公司:皇家銀行集團(RBC Group)的十七位董事所組成的董事會中,有十五位獨立董事。尤有甚者,RBC金控集團的董事長由獨立董事擔任,董事會屬下的所有的政策性(非管理性)委員會如審計、監督與風險政策、人事任命、公司治理與公眾事務等委員會的成員,亦均須由獨立董事擔任。如此的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方式,自然可將公司治理的功能發揮得淋漓透至。

如今中華商銀擠兌風潮方息,痛定思痛,我呼籲立法院諸公即刻督促政府的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研商修改公司法或至少做成政策性的行政命令,明確金融機構董事會中的獨立董事必須占高比率(例如三分之二以上),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解決我國家族財團過分控制攸關國家金融安全與社會大眾利益的金融機構營運的弊病。

因為現代金融系統與金融產品的高度複雜性,具有特權經營攸關社會大眾利益的金融機構的治理與監管,已經不僅是老生常談且過於簡化的「資訊與目標不對稱」問題。事實上,現代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面對的是一個更嚴重與困難的「知識不對稱」問題。絕大多數的社會大眾與投資者,均不具備現代金融專業知識。例如,一百個投資大眾(小股東)中有沒有一個可以正確無誤的說清楚銀行的營運(作業)風險為何?即使是在金融產業工作的群體中,極端的「知識不對稱」問題也一樣存在。

享有金融特許權的上市公司(各金控集團)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並不是以一股一票的簡單民主方式選出來的董事會可以勝任。該些金融特權不應也不能交予相對上持股較多的一些家族財團去掌控。因為金融機構享有社會大眾透過政府所授予他們的特權,因此需要由具備專業知識的獨立董事代表社會大眾(或為數甚多的小股東)來治理。這是現代金融集團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正義」。

金管會的監理功能,是代表公權力在法律層次對金融機構的消極監督,是公司治理以外的另一道防線,並不能也不該取代金控集團本身健全的公司治理。

(作者為加拿大證券學院大中華區總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