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9
發稿 日 期:99年08月29日 發稿 主 題:拒絕育嬰留職停薪勞工復職 須報請勞工局同意 業務聯絡人:第二科科長 游清賢(812-4613*211) 新聞聯絡人:洪菀蔆(0933-638661、07-8124613*10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勞工為同一雇主工作超過一年,每一名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勞委會統計,這項規定自98年5月1日公布施行至今年6月,約有26,002位勞工提出申請。
為預防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申請復職時,受雇主拒絕,引發相關勞資問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如因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解散、轉讓、停工一個月以上等事由,無法使勞工回到工作崗位,應檢具符合上開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勞工局同意後,始得拒絕勞工復職;並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前30日通知勞工,且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勞工,除非有正當理由,原則上配偶需有工作。勞工局表示,這是因為立法原意在於使雙薪夫妻之一方能親自養育幼兒,並保障其工作權益,讓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選擇是否在原單位繼續投保,若要繼續投保,雇主不用負擔勞工的保險費,而勞工應負擔之保險費,可遞延三年繳納。
勞工局強調,若雇主未先報請當地勞工局同意,便拒絕勞工復職,將可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被裁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