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清條例》漏洞百出
卡債族盼金管會重視

2010/09/01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陳詩婷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至今已超過3年,看似幫助卡債族與銀行協商還清債務的法條,卻隱含不少漏洞。為求公平、合理的協商過程,卡債受害者自救會於9月1日上午前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情,提出四大訴求:要求銀行考量債務人的償還能力,保障其基本生活、教育等權益,並取消最高償還期數180期;資產管理公司也應納入協商;銀行需主動提供債務結構明細,避免債務遭灌水;協商時,銀行不得拒絕律師在旁協助。

協助卡債族的林永頌律師說明,在《債清條例》實行後,銀行對外宣稱有很多協商成功的案例,但其實大部分的卡債族仍無法進入、甚至不願協商,因為當每月需償還的債務遠超出收入或只剩一點錢時,限制最高償還期數180期非常不合理。林永頌說,銀行需考量清償能力,若債務人無法生存,如何還錢呢?林永頌盼金管會能重視,取消最高償還期數,讓《債清條例》真正落實;在自救會提出的案例中,就不乏因為每個月需還款金額過高,而終止與銀行協商的例子。

另外,自救會也質疑,因為銀行的債權內容不透明,而造成錢「愈還愈多」的情形;原本350萬的債務,沒想到加了利息、違約金、手續費等等費用後,金額竟高達650萬,增加將近一倍。債務人不清楚這3百萬從何而來,擔心債務被灌水,希望銀行能主動提供債務明細,且不得索取工本費。而債務人與銀行協商過程牽涉不少法務,為何律師不能在場?這一點也備受卡債族的質疑。

金管會表示,180期共15年已經「非常、非常」長了,但會再瞭解目前各金融機構的執行情形。由於《債清條例》沒有把資產管理公司納入該協商的範圍,金管會已在2009年9月23日規定,如果是金融機構把已經協商成立的債權,移轉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話,那資產管理公司就要比照協商條件向債務人協商。但是如果在這之前移轉出去的債權,如有協商爭議,金管說會予以協助。另外,金管會也回應,將會要求金融機構在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的時候,要求金融機構要提供金管會有關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等彙整資料。至於律師能不能在場的問題,金管會則要銀行公會再加以「研議」。

自救會唐先生認為,金管會表面提出應變辦法,實質上還是站在銀行的角度對待卡債族,並不能立即解決問題。他說,當自救會向金管會陳情銀行種種不合理行為時,金管會卻反過來要求他們提出證據,這讓他們感到非常不舒服,好像卡債族無故取鬧般。唐先生希望金管會能成立專門小組,看見卡債族真正處境,應該通盤檢討政策而非只做表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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