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寧

回應「環保署抓鬼記 中科環評政治學:么鬼假細意」系列

本系列對環評委員以指名及誤導與影射方式報導,已達影響環評委員獨立、專業的審查空間之程度。本系列報導中多處內容不實如下:

1、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有完全獨立自主性,審查結論作成只有「共識決」及「表決」兩種方式,並無主席作成「裁示」之空間。「么鬼」文中兩度錯誤敘述主席直接「裁示」,刻意塑造主席主導會議結論之假象。並將委員用「怯懦的環評委員只能乖乖地坐在台下聽沈署長的指揮,演一場戲」的形容來醜化。

  1. 「乖乖聽沈署長指揮…」這一段話,不是出自「么鬼(三)」而是出自「鬼環評(四)」。
  2. 「怯懦的、乖乖地、演一場戲」這些是「醜化」的形容,它們跟「完全、獨立、自主」一樣,都是形容,只是你們用了「美化」的形容,大家都在「形容」,跟「實」或「不實」沒有關係,哪一個形容更接近事實,讓大家去做判斷,這沒啥好討論的。
  3. 關於「裁示」什麼的,就繼續看下面囉。

2、「么鬼」文中「但是委員會的委員還是沒有人提議要討論『進入二階環評』的選項」,是錯誤敘述。進入閉門討論階段,允許所有記者旁聽,主席一開始就說「剛才許多登記發言的團體代表,主張本案進二階審查,委員中是否有同樣主張的」,徵詢委員的意見,結果並無委員主張。主席也是委員之一,並非沒有委員提議進二階之討論。

  1. 這裡說的還是「鬼環評(四)」,不是「么鬼(三)」。
  2. 本來我們以為,是沈署長看到大家都沒有其他意見,所以「裁示」會議有「共識」,可以「無條件地有條件通過」了。原來不是這樣,原來是署長有提議「進入二階環評」,結果沒有人理他。
  3. 這樣的話,我們真的是大大誤解了署長,所以署長不但沒有主導會議,而且是獨排眾議要進入二階環評,結果是書空咄咄,不為環評委員所接納,這麼重要的事情,真的還要請環保署諸公關務必為署長一辯(這牽涉到一位高風亮節的政務官一生清譽,絕對要發新聞稿澄清。)

3、「么鬼」文中「這導因於25日的初審會,先是在環委李育明的提議下,將選項篩減為『有條件通過』與『續審』兩項」,是錯誤敘述。李委員當時的意見表示,是在主席說的「三個選項」之外,要增加「續審」的第四個選項。

  1. 真的嗎?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有「通過」、「有條件通過」、「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以及「不應開發」,四個選項,那,那個時候為什麼主席只說有「三個選項?」哪一個不是選項?
  2. 這樣好亂喔,這個過程很重要,你們有沒有逐字稿,或者錄音檔可以調出來,大家比對一下啊?

4、本署環評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作業要點中,規範委員及專家學者4人以上出席,始得議決,其立意原本良善,係避免專案小組在委員及專家學者出席人數過少情形下作成決議,惟報導中卻曲解為「掌握少數環評委員就可以主導初審會議的決定」,並用以暗諭中科三期的審查,與會議實際情形不符,並非事實。

  1. 中科三期初審會議成員24人,國光石化26人,中科四期28人,4人以上出席就可以決議,這樣可以避免「人數過少情形下作成決議」?你們是不是要再參詳一下?
  2. 所以啦,我們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啦,如果哪一天我做了環保署長,我就抓幾個跟我要好的傢伙做環評委員,跟他們好好「交陪」一下,好吧,這是高風亮節的沈署長不肖做的事情,我現在知道了,但是如果哪一天,換了一個像我這樣一肚子壞的「奸巧」之徒當署長,那就很難說啦。
  3. 暗諭?沒有暗喻阿,是明白指控,初審會議7:6,4個官方委員,只要再抓3個人就可以了,如果是我的話,一定就去喬這3個人出來。

5、環評法施行細則中選項「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或無附條件的「通過環評審查」都是通過環評審查。而「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中所附「條件」,實際上是開發案件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在興建及營運中必須履行的「負擔」,常被外界誤解或曲解成發給許可前就必須完成的「事項」。會中委員討論結論中的文字表達如何顯現「條件」的實質內涵,避免外界誤解。「么鬼」文的作者未能體會委員討論的標的,把自己沒搞清楚的事說成「就連沈世宏自己也沒有辦法分別清楚」。

  1. 唉,你們的「見解」跟行政法院不同、跟大多數法律專家也都不同,這很傷腦筋耶,也許你們再去行政法院跟法官溝通溝通。
  2. 溝通之前,提醒注意一下,注意民法99條第1項和第2項,「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法律裏面所謂的「條件」指的是在「發生時」產生效力的東西;而你們所說的「負擔」,也可以參考民法第412條(附負擔贈與)的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3. 簡單一點說好了,「小毛把嘴巴洗乾淨,我就給你一百塊」,小毛沒有把嘴巴洗乾淨,我就不會給他一百塊,也不欠他一百塊,因為「給一百塊」這個承諾還沒有發生效力,而這個時候,「把嘴巴洗乾淨」叫「條件」;這跟「吶,小毛這有一百塊,(你拿去買補藥吃,把腦袋的洞補一補)可是你不把嘴巴洗乾淨的話,這一百塊我就收回囉」這個時候「把嘴巴洗乾淨」就是「負擔」,「給一百塊」這件事,已經生效,只是小毛不照我說的,把嘴巴洗乾淨,我只好「撤銷」這個贈與了。「條件」跟「負擔」你們是不是要多再想一想?
  4. 31號環委會做的結論,只能叫作「有負擔通過」,不叫作「有條件通過」,每一個「(無條件)通過」的環評,都必然「有負擔」,所以要不然,就是你們創設了一個環評法施行細則裡沒有的結論,要不然它就是43條第1項的「(無條件)通過」,沈署長比較誠實,所以他會第一時間說「都有」。
  5. 你們對法律的誤讀,都可以拿去法律系大一民法總則當「負面教材」了;你們那麼喜歡搬「行政程序法」出來說,我跟你們說,行政法大三之後才會念,請你們先從民總開始、培養一些觀念,行政法那些對你們太難了,先把基礎打好再說吧!
  6. 我問署長會議結論是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一項(通過)還是第二項(有條件通過)」,他說「都有」,我就愣住了(誰叫你們的法律見解,每次都那麼特別?),再問「都有是什麼意思?」署長就回「喔,啊,是有條件通過。」
  7. 還有一件事情,說出來怕你們又要生氣了,那就是31號那天,我借了我們工作站的錄音筆去,可是我沒有用過這東西,所以不太會用,後來「閉門會議」的時候,你們說不能錄音,我就把錄音筆停下來,收到口袋裡,結果一緊張,按錯了按鈕,沒按到「停止錄音」,所以這支錄音筆就在我口袋裡錄啊錄啊的。你們想聽我跟署長的對話嗎?

6、「么鬼」文的作者把上述關於「條件」內涵的文字處理討論,說成是「再一次對法院判決的挑戰」,並預測「環保署與行政法院的衝突,只怕愈演愈烈」。其實法院是裁判機關,是論理的地方,衝突只是提起告訴者與被告訴者間的問題,非環保署與行政法院間的衝突。

  1. 我記得我大一,教我民總的老師,曾經做過法官,他常常說,每次判死刑他都要輾轉反側、難以入睡,法院是個「論理的地方」,這一點你說對了,但是麻煩就麻煩在它是個「裁判機關」,法官不是把人犯叫去跟他「論理」一番,或說得通,讓他感激涕零、自動認錯;或他死不悔改、強辯亂拗,法官沒辦法,就只好說,「那不然你再回去想一想好了」,不會嘛,不管悔改不悔改,該槍斃的還是要槍斃(反對死刑喔)、該坐牢的還是要坐牢嘛。如果法院只是「論理」的機關,那我的老師,幹嘛要「輾轉反側、難以入睡」呢?
  2. 所以啊,法院的判決,是國家高權的表現,連一般人都不能不聽(雖然我常常也很不想聽,這一點我可以跟你們署長好好交流一下心得的),更何況你們是國家機關,你們對於司法的抗拒,是憲政及法治的危機。
  3. 對呀,本來是「提起告訴者與被告訴者間的問題」,可是你們自己回去看一下你們的新聞稿,看看你們登的廣告,你們就沒差去高等行政法院丟鴨蛋了(你們應該有很多戴奧辛鴨蛋吧,李俊璋委員有沒有檢測過啊?他那裡可能很多喔),還說不是你們跟行政法院間的衝突,唉,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跟你們說話了。

7、環評委員會執行相當於裁判的工作,對開發單位及主張權益受影響者間爭議所提質疑,就事實證據與預測結果,加以論斷,有許多部分的確涉及相當專業的判斷。被論斷後不滿意的一方,就把當裁判的環評委員當作責難的對象,甚或抹黑的對象,是很糟糕的事。「么鬼」文中臚列環評委員承接環保署委託計畫的清單,作者用心影射其為聽任環保署擺佈的證據,意圖把環評委員會污名化。其實委員過去幫裁判機關環保署執行計畫,是為了發現環境問題並促成改善環境而貢獻的,確實也因這些計畫發現國內環境中毒性化學物質及環境荷爾蒙之污染情形,並提出有效之管制策略;此外亦發現中石化周邊的居民及勞工血液中戴奧辛確實因受到污染而偏高,以及戴奧辛鴨蛋等大案子。

  1. 「影射」是「暗示」,有的時候,讀的人有他的主觀。但是如果寫作的人有「明示」些什麼的話,那就是「客觀」的東西了。
  2. 我們在「么鬼」文中,是這麼說的:「承接公部門的計劃,在台灣的學術單位非常普遍,在缺乏普遍調查的情形下,我們並不清楚李俊璋在這方面與其他的研究者比較,承接的案件與金額有無偏高的現象,也無法說明這種情形李俊璋在執行環評審查工作時的態度,與這些計劃是否有關。」
  3. 大人啊!請去看看清楚。
  4. 「委員過去幫裁判機關環保署執行計畫,是為了發現環境問題並促成改善環境而貢獻的」,說得真好,是不是請環保署把幾位委員做過的貢獻,都一一詳列,讓社會了解,以免大家再誤解環評委員們的專業。

8、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因此,依法中科三期環評審查通過與否係環評委員會權責,非報導所述「由少數人獨斷」或「把責任推給這些專家」。本署認為環評審查過程中應有公眾參與,讓當地居民、居民代表及團體表達意見,甚至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審查,將其表達之專業意見,納入環評審查考量,已儘量做到「么鬼」文報導所稱,將環評過程的專業部分亦「訴諸公議」。

  1. 這就是我感覺到可怕的地方,在過程裡,你們讓大家進去說話、表達意見,但是這些跟一個環評怎麼通過是兩回事(你看,沈署長不是熱心的幫環保團體提議「進入二階環評」,結果不是大家都不理他、沒有人接話、連一點點討論都沒有?),這跟我們說的「訴諸公議」完全不同。那麼我在想,一直在想,你們把人找進去的目的是什麼?

苦勞網如果找不到可以出面為其刊載文字負責的人,並更正錯誤,所派遣記者以個人身分於環評會議之會場,對非其專業部分未能跟隨委員討論之意旨做臨場記述報導,報導中又任意增加自己主觀性影射或論斷,指名道姓錯誤指涉委員個人,影響其清譽,影響環評委員會獨立及專業審查與決定的空間,環保署是無法接受如此個人以記者身份到環保署採訪。

  1. 找不到負責的人?你說的是「高層」嗎?寫文章的都有名字、都是真名,難不成環保署覺得一定要有「高層」才有人能負責?這個心態,不在我在說喔,有一些問題啦;而且苦勞網誰去環保署、誰寫報導,那叫作「分工」,我們有集體討論的機制,有編輯台上稿(記者本人的稿需要經過主編審核)的制度,所以不管是「個人」或者「集體」,不怕你來找(唉,說真的,我們工作站離環保署蠻近的耶,有空來泡泡茶啊,我仰慕你們署長很久了,特別是關於「造反」這件事,我很有興趣,想跟他多交流交流耶)。
  2. 指名道姓是因為需要有人負責,這是「責任政治」,我只問一件最簡單的事情,像中科三期的決策,是誰下的決定?誰要對歷史負責?
  3. 你,你,你還是沒有說,「錯誤」在哪裡喔,請證明這些錯誤!

專家學者或環團或權益相關者對於本案相關意見,可循審查時公聽發言的機制,提供環評委員參考。媒體有權依據事實報導、環團有權提出主張,但環保署亦呼籲尊重環評委員會依集合之專業與審查職權做成的決定,不宜因環評委員會之決定與其特定立場不同時,將環評委員專業的審查,以「政治盤算」抹黑。

  1. 別人我不知道啦,我有說過我反對中科三期環評通過嗎?那天我在環保署樓下,訪問科管處找來(咦?)的朋友們,聽到一位來自外埔的朋友,很擔心他在友達建廠工地的工作就要沒有了,哪怕他的這個工作只能做到今年12月,雖然他對於中部的污染也很無奈、也很擔心,我心裡面就很難過,想說,還好我們有那麼好的環保署長,一定會主持公道,為這些工人朋友的飯碗奮鬥的。
  2. 「負責任」不是壞事啊,中科復工,那是事關台灣經濟發展的頭等大事,沈署長我對你期待那麼大,你就做個有肩膀的政務官,如果真的不是你決定的,而是哪個可以得諾貝爾獎的長官,還是更高的高層決定的,那麼請他出來告訴大家:「我為台灣人民做出了那麼睿智的選擇,請歷史記住我!」

自從行政法院作出判決、裁定以來,中科三期停工與否的問題,早已經是一個高度敏感的政治問題,無論贊成或反對在環評如此快速通關的條件下,進行中科開發的人,對於究竟是「環評(專業)」或者是「政治」在決定中科三期的停工與否,只怕早有判斷,環保署所再三意圖說明的「環評專業性」,也不符合社會的認知,我們只是意圖在這個過程裡,指明所存在的這些問題。構成重大開發案決策中的「非(環保)專業因素」,是我們所不斷看到的東西,它造成了「專業的失能」,則是我們所關心的重點。

附帶一提,在我們的內部討論,已經有人覺得跟環保署再纏夾這些問題很無聊,是「上駟對下駟」,這話說得中肯,你們這些「官」,雖然有兩張口,但是卻吐不出一點道理,你們能做的只有關起門來,不讓人進去、不讓人聽到、不讓人了解、不讓人評論(我剛剛說了,請你們來泡茶喔,而你們卻兇巴巴不讓我們進去你家,這就是「上駟」跟「下駟」的差別吧,我想);這一次,是看到你們比前面有誠意了一點,所以我回了幾句,之後就不一定了,我很忙的。

ps.雖然這樣,我還是要跟環保署基層的工作人員說聲辛苦了(拍肩),你們的工作真的很不好做,我蠻好奇的,公關室禮拜六還要上班喔?有沒有加班費呢?這些文字是有銓敘的公務人員寫的,還是約聘雇人員寫的?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統計,環保署目前的預算員額有987人,其中有55位是派遣工,佔 5.57%,比例在各部會裡不算高,不過也不能算是低的了,在這種高強度的勞動環境下,相關的勞動權益還是需要你們自己去爭取,如果有人想要組工會的話,我們可以談談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