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張心華
香港在「最低工資」立法問題的爭論上,大致不脫我們這段時間在媒體上看到的爭議,會不會引發通貨膨脹、會不會進一步造成關廠外移、擴大失業?還有「最低工資」的水準,會不會漸漸變成受雇者的「標準工資」,反而壓低了工資水準?但是,這些事情都沒有發生,在政府外判(包)人員,訂下25元最低工資之後,並沒有發生重大的影響。於是香港的工會就開始積極推動全港最低工資的立法。
基本(最低)工資該怎麼算?
香港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組成 | |
官方(勞工局代表) | 3名 |
學者 | 3名 |
具商會背景代表 | 3名 |
具工會背景代表 | 3名 |
製表:孫窮理 |
最先碰到的問題,還是香港的官方用「勞資對話」的那一套來做回應,董建華卸任之後,曾蔭權接任香港特首,勞工處長張健宗升任勞工及福利局長,他希望由各行業透過協商的方式,去訂他們的最低工資,當時他承諾,如果實驗之後,發現很少人訂,就答應立法;2004到2009年的經驗證明,參與這個計劃的行業不足兩成,貧富差距仍不斷擴大中,官方也不再能拒絕這樣的要求。
而香港第一次組成的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官方三名代表,都是勞工處的官員、加上學者三人,至於「勞資」雙方的代表,則相當特殊,是由政府指派,具有勞方和資方組織「背景」的人,而不是透過工會、商會這些組織來派代表參與,譚駿賢說,就以委員之一的前立法會議員劉千石為例,他是職工盟前會長,不過退出職工盟的運作已經很久,基本上跟職工盟並沒有關係,也不能代表組織發言,至於其他五名勞資代表,也都有類似的情形。這個樣子,無怪乎在最後最低工資敲定之後,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要批判審議委員會是「黑箱作業」。
台灣與英美貧窮線制度的比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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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2004) | 美國(2002) | 英國(2002) |
門檻決定方式 | 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低於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部分地區且有動產與不動產之一定限額。 | 採用學者Orshansky於1965年發表之定義方式來決定貧窮門檻之水準,並且依照各家庭人口數以及成員年齡的不同,將國內所有的家庭區分成48個不同的組別。 | 根據家庭所得中位數之50%、60%、70%與扣除居住成本與否區分為六項不同的參考指標。 |
貧窮人口 | 2004年1.13%的戶數與0.81%人口數落於貧窮。 | 根據統計2002年美國共有12.1%的人口數落於貧窮戶的定義之中,較2001年的11.7%微幅提昇。 | 2003年全英落於絕對/相對低收入門檻(中位數60%)下者佔人口之比例(%)15歲以下21%;16-59歲14%;60歲以上21%(皆以扣除居住成本前設算)。 |
資料來源:薛承泰「台灣的低收入戶與脫貧政策」 |
拿香港的例子,跟台灣相比較,可以發現其最低工資立法的「社會性」更高,職工盟以「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作為標準,提出其最低工資計算的版本,其計算方式為:2,900(「綜援」總開支除以總人數)×每一就業人口需扶養2.1人+每戶每月交通膳食津貼800,這個數值再除26(天)×8(小時)工作,得出每小時33.125元的工資。
在台灣,由於基本工資制度已經行之有年,包括就業保險、低收入戶生活津貼等最低社會保障的計算,都是以基本工資為基礎,這樣反過來推,和台灣的經驗對照,似乎是顛倒過來的,譚駿賢也認為這樣「沒什麼道理」,不過由於香港政府並沒有明確定義的「貧窮線」標準,工會也不容易找到計算的基礎;而台灣工運團體日前提出2.2萬的版本,也正是來自於目前官方訂出的「貧窮線」標準:台灣(省)2009年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這是《社會救助法》在1997年,以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60%來計算的,台灣的這個貧窮線標準,缺乏社會調查,讓貧窮人口顯得非常地少,已經為許多學者所詬病,也傳出修法的呼聲,所以,其實也同樣「沒什麼道理」。
「現實性」的問題
事實上,若要將「基本(最低)工資」視為處理貧窮問題的一個環節,就得更總體地審視社福、住屋、醫療、教育,一直到財稅與整體資源分配,也就是透過國家來進行資源重分配,也就是如林建山所論述的「社會」領域的問題,但是,基本工資真的沒有「經濟」領域,或者說,是勞資之間在資本利得上,直接的鬥爭關係嗎?或者這樣問,基本工資的「議價」,與廠場、企業、產業的勞資之間的「工資談判」,到底是不是同一回事情?對於上桌談判的人,其「現實性」又在哪裡呢?
2010基本工資鬥爭:
- (一)台灣:新規則 形式增強勞資協商
- (二)香港:面對貧富差距的對策
- (三)「社會性」鬥爭的侷限
- (四)上桌談判的人,缺乏現實性
- (五)台灣經濟成果,工人分不到
- (六完)「勞動力國際價格」的魔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