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行政院定自99年9月16日施行

2010/09/16

財政部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條文增列料理米酒,行政院定自本(16)日施行。該條文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依該條文規定,標示專供烹調用之料理米酒,其菸酒稅將按現行料理酒課稅方式,並且一體適用於國產及進口料理米酒。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案預期可達到下列效益:

一、將米酒歸類為料理用酒係為回應主流民意,保護消費者健康

米酒向為國人在日常料理中不可或缺之調味品,長期以來主要作為一般家庭烹調使用,原屬平價民生必需品。我國米酒之使用有高達96.4%係作為料理用酒,並非直接供飲用。為鼓勵消費者購買合法具保障之米酒,朝野有逾1/2席次之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正菸酒稅法,財政部為回應主流民意,爰提案修正菸酒稅法,於料理酒類增列料理米酒。

二、使料理米酒之菸酒稅負擔更趨合理化,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用米酒之經濟負擔

本次修正案施行後,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將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稅負更趨合理化,大幅減輕民眾購買料理用米酒之經濟負擔,亦可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之料理米酒。

三、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有助於提升酒品市場之產銷秩序

財政部本(99)年1月至7月查獲私劣菸酒359,996公升,較去年同期之411,517公升減少51,521公升,負成長13%,足見98年6月1日調降蒸餾酒類之菸酒稅,已降低私劣酒品對酒品市場之衝擊,是以,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較低菸酒稅,有助於提升酒品市場之產銷秩序。

四、進口蒸餾酒只要符合料理米酒定義者,亦可適用我國「料理米酒」之稅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

料理酒類原即為我國菸酒稅法酒品分類之一,本次修法,依我國米酒實際產品特性及民眾消費習慣,於料理酒類中新增料理米酒,係屬酒品分類之修正,故進口之蒸餾酒如供料理使用且符合我國對料理米酒之定義者,亦可適用我國「料理米酒」之稅額,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料理米酒既係專供烹調使用,民眾不宜直接飲用,並呼籲販售料理米酒之通路商,將料理米酒比照醬油、醋、味醂等置於料理用品區,以利消費者選購。

新聞稿聯絡人:許專門委員寧佑 聯絡電話:(02)2322-8146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