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南山人壽工會常務理事解職案 勞工局籲請雙方平和解決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 發布日期:2010/9/28

南山人壽於今(99)年9月6日以現任產業工會常務理事兼發言人藍維鼎日前多次於電視媒體發表損及公司信譽之言論,違反「區經理合約書」規定為由終止藍君區經理合約,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除正式函請公司應妥善處理,復於9月13日受理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啟動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了解該公司涉違反工會法第35條雇主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解僱之保護規定暨就業服務法第5條禁止以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局長業鑫強調,有關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藍維鼎恢復南山人壽區經理職級調解案,該局已列為重大勞資爭議個案,除專案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外,同時啟動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機制,並依法指派具有勞動法學權威陳金泉律師、保險法專業學者葉啟洲教授、勞動法學者林佳和教授擔任調解委員,指定蘇衍維律師為勞方調解委員,資方已自行指派黃秀禎律師擔任資方調解委員,臺北市政府已組成五人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並將於10月15日上午9時召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

陳局長業鑫特別呼籲,於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違者,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秩序之行為。違者,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指出有關藍君具工會常務理事身分遭解僱涉及就業歧視部份,已分別於9月21日及9月23日邀請勞資雙方接受會談,以進一步瞭解案情,是否確有就業歧視情事,將依法由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確定後,依評議結論處理。

勞工局表示保險業於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南山人壽如有訂立工作規則,依法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而公司之工作規則內容應具體、合理、明確,倘若有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團體協約規定者,則屬無效。再者,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已明文規定,公司應為具有舊制年資之勞工,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而該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資雙方組成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共同監督管理,勞工局已分別於99年2月11日及9月20日發函通知南山人壽,應依法為具有僱傭關係及舊制年資之勞工,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且應由工會推選該監督委員會之勞方代表,以保障勞工退休金之權益。

據悉,工會將於9月28日再度走上街頭,並有為期三天兩夜絕食靜坐的活動,勞工局呼籲勞資雙方應和平地處理勞資爭議事件,理性地溝通交換彼此意見,希望雙方能達成雙贏的共識,維持勞資關係的和諧,期待平和落幕,以維護所有員工及保戶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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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勞工局的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