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昇提案修《環評法》
環評結論將與開發許可脫勾

2010/10/14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孫窮理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後,引發一連串司法爭議,現在立委更打算透過修法粉飾太平。為加強對開發單位之信賴保護,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與21名黨籍立委共同提案修正《環評法》第十四條,並即將在明天送入立法院一讀,今天(14)上午綠黨、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環境行動網等環保團體與律師共同召開記者會,譴責吳育昇這種為了中科三期等特定案例進行修法的行為,已經過度擴充行政權,破壞司法體制。

在吳育昇等人的提案中,特別說明為了信賴保護原則,當環評結論經行政法院撤銷後,「原開發許可並非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應回歸《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處理,若開發許可為「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是「信賴利益大於撤銷處分所要維護之公益」,就不該將其撤銷,可說是將環評結論與開發許可徹底切割。

代表后里農民進行中科三期訴訟的律師林三加指出,法學界已經為了中科三期的司法爭議,開了不下十次的研討會,但立委的修法提案顯然完全忽視法學界以及公民的討論意見,只是為了平息中科三期爭端,他批評這不過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

對此,今天在立法院進行業務報告的環保署長沈世宏回應,修法只是把「以前被外界誤解的事寫清楚」,交待《環評法》與《行政程序法》的競合關係,他指出,原本開發許可是否無效,就是由環保署通知,不過核發開發許可的本來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誰發的許可,就由誰來決定要不要撤銷」,並非和環評脫勾。

沈世宏也表示,把對於「信賴保護」的認定,交給事業主管機關權衡,一定會有爭議,但基本上環保署對於修法一事「沒什麼好反對的」。

事實上,自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行政法院撤銷以來,環保署的態度始終如一,不管農民與環保團體如何抗議,仍然宣稱中科三期是否應停工應由國科會決定,與環保署無關。差別只在於,《環評法》確實沒有寫清楚環保署到底該做什麼,使得對沈世宏期望很高的反對群眾,對其自廢武功的行為不爽到極點。

一旦此次修法順利通過,未來環保署便可以肆無忌憚的說「少來煩我」,然後繼續開一些無關緊要、不影響開發與否的鬼環評,而過往總是將環評會議視為重要攻防戰場的環境運動,也勢必得面臨更艱辛的挑戰。

69192_1341810400235_1680475485_696452_5374898_n (吳育昇提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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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這是什麼樣的差勁立委,只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太可惡了!!可以把其他的立委也列出來嗎??

吳育昇提案、劉盛良、紀國棟、江義雄、蔡正元、林明溱、林滄敏、朱鳳芝、簡東明、郭素春、洪秀柱、林建榮、羅淑蕾、侯彩鳳、徐耀昌、林德福、丁守中、陳秀卿、劉銓忠、徐少萍、吳清池、王挺升等21個國民黨立委連署。

應該記起來,
立委選舉就不要選了。

一堆狗官

呼籲大家 不要再選 狗民黨了

是的不要再選國民黨了,
以前以為馬英九可以建立法治台灣,
才支持他.
看起來我錯了!!

自從孫x瑜事件之後,昇哥再度出招,最近和昇哥有關的新聞:
權貴終南捷徑 甲考死灰復燃? http://www.taiwandaily.net/gp2.aspx?_p=kSF1c9zU9HQInszM7yxgmKlqZYV+F2d9
開放一樓一鳳 吳育昇跳出反對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911676.shtml

一時衝動的提案嗎?

慾昇 又衝動啦!!
為了表現給主子看 以表忠誠
毒害人民 官商勾結 的慾望 又高漲啦!!

同時我們也要改善產業結構,
改進現行環評制度,
使國土規劃和環評作業密切結合。
來源:馬英九的嘴巴

原來這法案就是馬英九指的改進
看起來與馬英九另一段話相違背

如果經濟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時,
應該以環保為優先。
而影響或危害嚴重的程度,
則應由科學的、理性的評估來決定。
我們要追求經濟成長,
但更要保護我們的環境和人民健康。
來源:馬英九的嘴巴

馬英九所說的"科學的、理性的評估"
以過去的例子(中科三期)看來指的是"鬼"

開發許可與否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本來就應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己擔負,而不是什麼都丟給環評。環評委員若只要負責專業審查,壓力小,反而更感講真話,而不避去顧慮案子通過與否對於國家經濟、產業、就業等「非環境」面向。這種情況下,要進入二階段環評或者是否決的案子,只會比現在多,不會比現在少。

無論環評結論如何,政府自己要開發或要同意業者開發,那就自己扛責任,不要私下向環評委員施壓,表面上還口口聲聲環保優於經濟。類似國光石化這種案子,就經濟部長和行政院長自己扛!南港二零二兵工廠,中研院直屬總統府,就馬英九自己扛。民眾要抗議,也不必每次都找錯人找到環評委員,直接向總統、行政院長、部長去抗議!這才是把力量用對地方。

至於開發後若有負面影響,很簡單大家就是用選票去表達。不會像是現在,一手舉幾來抗議希望不準開發,另一手卻把票投給那個明明就是支持開發的候選人。

最近看到三立新聞台報導德國杜邦公司的環保設備,就知道經濟發展對環境不會造成危害,政客和財團利用民眾對環保的無知,造成環保團體阻礙經濟發展的刻板印象,形成民眾之間的對立.

要抵制政客和財團勾結,建議環保團體多提供國外企業成功的案例,讓民眾用選票追求環保的經濟成長.就如同樓上所說的,環保需要主管機關和民眾共同維護,不能推給環評.

環評在問企業要怎麼處理污染排放時,企業的回答是支支吾吾一問三不知。

不通過理所當然!

做到人畜無害,處理好污染排放,別人不會為難你的!

吳育昇委員提案修正環評法第14條,經環保署了解其修正方向,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對環評法第14條作補充,與原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之立法意旨尚符,對於吳委員之提案,環保署表示贊同。

現行環評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環保署表示,對於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或評估書經認可後公告之環評審查結論,其後經訴願或行政法院判決原審查結論撤銷後之開發許可,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本無疑義。在立法院91年修正環評法立法關係文書之說明中,已敘明「有關許可後無效之處理,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如附件)。惟中科三期判決撤銷原審查結論後,因各界對後續開發許可效力見解不一,衍生爭議,故吳育昇委員提案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將原本開發許可是否無效,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清楚敘明於環評法中,並非新的規定,應屬可行。
附件:http://ivy5.epa.gov.tw/enews/enews_ftp/099/1014/195903/991014新聞稿附件.ppt

詹順貴律師99年10月15日投書蘋果日報,指責吳育昇立法委員提案修改環評法第十四條是為廠商利益而修。環保署必須指出,詹律師上次投書該報時,使用攻擊抹黑手法,假造環保署說六輕火災黑煙無毒的情節,來長篇論述指責「有這樣的環保署,台灣還有救嗎?」這次又再使用類似手法,以掩蓋主要的事實,作偏頗論述來誤導讀者。

要維護廠商的信賴保護利益之前,必須先確認廠商原是遵行政府法令規定而取得合法許可的,其次必須是廠商的信賴利益大於欲維護的社會公益。以中科三期而言,眾所爭議的社會公益焦點在於中科三期建廠後,是否影響附近居民的健康。而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的結果,從開發單位第一次提出評估報告,到環保署勞師動眾,邀請包括環保團體、當地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公開透明地審查完竣,中科三期被評估出來的健康風險,都在百萬分之一以下,這是世界各國公認可以接受的風險。這結果說明了中科三期興建以後對附近居民健康,也就是大家關心的社會公益,並沒有長期不利的影響。在這種前提下,國科會依據行政程序法已有的授權,維護廠商的信賴保護利益,而決定不撤銷其原合法取得的許可,是有其正當性的。

詹律師今天投書內容,完全掩蓋上述事實,才有辦法以偏頗的論述及理直氣壯地,用行政專擅、獨大,欲藉修法直接凌駕司法等令人快意認同的文字,做不實的指責。

吳立委提案修正環評法第十四條,不過是把行政程序法已有的法律授權,重複地在環評法中寫明白了,以免又再被像詹律師一樣的有心人,故意做出錯誤主張,藉以抹黑攻擊環保署,誤導國人。詹律師的反應,某種程度顯示他的擔心,是失去這塊對他而言游刃有餘的戰場。

詹順貴律師99年10月15日投書蘋果日報,指責吳育昇立法委員提案修改環評法第十四條是為廠商利益而修。環保署必須指出,詹律師上次投書該報時,使用攻擊抹黑手法,假造環保署說六輕火災黑煙無毒的情節,來長篇論述指責「有這樣的環保署,台灣還有救嗎?」這次又再使用類似手法,以掩蓋主要的事實,作偏頗論述來誤導讀者。

要維護廠商的信賴保護利益之前,必須先確認廠商原是遵行政府法令規定而取得合法許可的,其次必須是廠商的信賴利益大於欲維護的社會公益。以中科三期而言,眾所爭議的社會公益焦點在於中科三期建廠後,是否影響附近居民的健康。而中科三期健康風險評估的結果,從開發單位第一次提出評估報告,到環保署勞師動眾,邀請包括環保團體、當地居民代表及開發單位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公開透明地審查完竣,中科三期被評估出來的健康風險,都在百萬分之一以下,這是世界各國公認可以接受的風險。這結果說明了中科三期興建以後對附近居民健康,也就是大家關心的社會公益,並沒有長期不利的影響。在這種前提下,國科會依據行政程序法已有的授權,維護廠商的信賴保護利益,而決定不撤銷其原合法取得的許可,是有其正當性的。

詹律師今天投書內容,完全掩蓋上述事實,才有辦法以偏頗的論述及理直氣壯地,用行政專擅、獨大,欲藉修法直接凌駕司法等令人快意認同的文字,做不實的指責。

吳立委提案修正環評法第十四條,不過是把行政程序法已有的法律授權,重複地在環評法中寫明白了,以免又再被像詹律師一樣的有心人,故意做出錯誤主張,藉以抹黑攻擊環保署,誤導國人。詹律師的反應,某種程度顯示他的擔心,是失去這塊對他而言游刃有餘的戰場。

既然是回歸行政程序法適用,還需要吳委員畫蛇添足的在環評法上加上幾筆?行政程序法乃國家所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環評法當然是其適用範圍所及,有這麼難懂嗎?

馮光遠
吳育昇告我的官司,將於2月22日下午2時50分,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北市士東路190號)的二樓第四法庭開庭審理。

也許有人還不清楚這件訴訟的原本始末,我在這裡再度跟大家解釋一遍,希望大家記住,要是以後還聽到「光遠,吳育昇為什麼要告你?」這樣的問題,除非提問的是位美女,否則我一定給他白眼(還好我本來就是白目,給白眼很自然)。

這篇針對整件事情的解釋,我把他擺在我的部落格裡,我還幫這篇文字下了一個標題:「每逢慾昇 想起薇閣」,嗯,挺寫實、煽情的。

對了,我的部落格「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的網址是:
http://whiteeyeishere.blogspot.com/

有空去看看吧,你又不會少塊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