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哀!日航資遣台籍空服員,勞委會漠視!
1022要求勞委會對日航違法拿出行動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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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日航公司由於在日本虧損嚴重,因此要求台灣員工自請優惠退休,否則將予以資遣,迫使70人離職,更在未與工會協商之下,逕行與18名女性空服員中止勞動契約,其中包括工會理事長、幹部與屆臨退休的資深員工!

整起事件中,有兩點是最不能為勞工所接受:

  1. 日航既有的台日航線班班客滿,更將於1031日增闢「台北松山—東京羽田」航線,卻以業務緊縮為由裁減員工,在其他國家中,日航都因為政府與工會的把關而沒有這種行為。此外,裁減台籍空服員之後,日航進用日籍空服員替代,所以明顯地是因為台灣政府沒有在「業務緊縮」以及「資遣員工」的問題上把關!

    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

    11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在被資遣的員工中,絕大部分都是資深女性空服員,甚至有人再過一年就要退休,其中更有工會幹部,日航這次專挑資深女性空服員與工會幹部下手,完全是歧視的惡劣行為!

工會法、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

工會法

35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就業服務法

5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三、 日航在裁減台籍員工之後,將進用日籍員工替代,明顯地是國籍歧視!

王如玄身為婦女團體出身的勞委會主委,面對日航惡意資遣資深女性空服員與工會幹部,完全沒有作為,放任日航違反台灣法令!勞委會不是隸屬於日本總督府,不要讓日航公司「賺台灣錢,踩台灣人!」。

行動訴求:

1.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8條,撤換惡質違法的日籍經理工作證。

2.公開譴責日航違法資遣,恢復員工工作權。

3.要求王如玄在行政院提專案報告,要求各部門聯合制裁日航




聯合行動單位:桃縣產總、北市產總

新聞聯絡人:桃縣產總理事長毛振飛0933-957-128

北市產總秘書袁孔琪0937-937-951

主題: 
活動日期: 
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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