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6台南高等法院開庭新聞稿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0/10/26

搶救烏山頭水庫新聞稿                span>2010/10/26

呈遞永揚違法具體事證   請 台南高等法院儘速審理定罪
永揚違法明確、請蘇煥智縣長兌現承諾撤銷永揚案
要求全面開挖、清除永揚違法掩埋有害廢棄物
比照六輕 對沿溪村民進行流病調查

延宕十個月未審理的永揚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單位偽造文書案今天開庭,環保團體提出永揚違法具體事 證:1.永揚違法掩埋有害廢 棄物,2.永揚偽造文書增加掩埋有害廢棄物中間處理物,3.揚偽造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4.永 揚偽造既成道路、侵占國有地、增加掩埋範圍掩埋量,5. .永 揚偽造隱瞞大地震、隱瞞鄰近有斷層事實等(表 一)請法院判定違法。
   
環 保團體代表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永揚場址及烏山頭水庫水源區之監測井皆已發現致癌性甲苯(圖一)顯 示永揚違法掩埋污染已向南到烏山頭水庫水源區,而且根據最新之中央大 學地下水調查,不論地表水及地下水之流速皆可達一天流動一公尺以上,顯示地下水流動很快。而有關永揚公司於912月 水保計畫書明知有地下水,卻於環評書定稿本(91.5)及設置許可定稿本(91.6)偽 造場址地表下20公尺無地下水, 其動機乃為規避環評及設置許可文件審查階段,依法(「環 評作業準則」及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應設置監測井監測水質故 偽造無地下水,就未設監測井監測水質,故明顯牴觸法令請 法官判定違法,請台南縣政府撤銷永揚案並清除污染。
    
今 天永揚案開庭訊問宣佈辯論終結,訂於1130日宣判,檢察官及環保團體皆當庭主張永揚案相關 被告犯意明確,加以近日最新發現永揚偷埋有害廢棄物嚴重惡行,要求應判有罪並要求清除污染。
法院後,環保團體再到台南縣政府向蘇縣長陳情,東山鄉環境保護自救會陳顯茂 表示請蘇縣長拿出反七輕魄力來搶救烏山頭水庫,兌現其承諾有不法 就撤銷永揚案,要求儘速全面開挖清除污染,結果今天蘇縣長又不在,由台南縣環保局副局長代表接受陳情。

陳顯茂又表示, 本月3日環保署專家委員會議已確認永揚場址及烏山頭 水庫水源區有污染,今天又已發現掩埋有害廢棄物爐渣,村民近幾年靠溪邊種菜食用者離奇病死28人,顯示污染嚴重,要求蘇煥智縣長全面開挖清除 污染,而且也應比照六輕受害鄉鎮,進行靠溪村民之流行病學調查。陳顯茂又表示, 蘇縣長也承諾過,永揚有違法就撤銷,今天已確認永揚已違法掩埋有害廢棄物,證據確鑿,請蘇縣長兌現承諾撤銷 永揚案。

龜重溪護溪協會常務理事洪龍鳳表示,龜重溪是急 水溪源頭,永揚公司已違法掩埋有害廢棄物污染龜重溪,今天環保團體舉證其偽造及違法,懇請法官儘速判定違 法,要求永揚儘速清除污染,否則污染地下水事態嚴重,後代子孫將無乾淨的水喝了。

新聞聯絡人:06-3363763  0910977887 陳村長 0960075327小姐

 

圖一(如附檔)、永揚場址及烏山頭水庫水源區皆 已發現致癌性甲苯

  

表一、永揚開發單位偽造文書及違法事證

違法事項

永揚明知

偽造情形與動機

牴觸法令

915環 評定稿本

偽造地表下20公 尺無地下水

912月 核備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明知永揚場址地表下0.747.4公尺間就有地下水

環評書定稿本5-14頁 卻偽造地下水位太低無法取得地下水

「環評作業準則」第六條附 表六: 水 質及水文,開發單位需詳列地下水調查及地質鑽孔至少二井,永揚開發單位偽造無地下水,未鑽井及未進行地下水調查,已牴 觸環評作業準則」應進行地質鑽孔至少二井的規定

 

916設 置許可定稿本偽造地表下20公 尺無地下水

912月 核備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明知永揚場址地表下0.747.4公尺間就有地下水

偽造地表下20公 尺無地下水,未建立地下水監測統,環 保署柳營鄉公所附近地下水質做為地下水質參考(1-29)

牴觸「一 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七節」規定,開 發單位應遵循「掩埋場周圍須建立地下水監測統, 以觀測井等測地下水水質」。

 

牴觸「一 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二章第六節及第七節相關規 定,其中第六節針對「掩埋場位置之選擇」,在第一項第三 款規範應避免地面水、伏流水、地下水等水量過多之地區

 

未做地下水監測系統,無背景地下水質資料以利永揚違法掩埋有 害廢棄物

915月 環評定稿本及早916月同意設置定稿本偽造主要道路為 既成道路

891月 前無路,891月永揚才開路(中 央大學航照圖證據)

依法要有二條路,一條必須8

牴觸「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要有二條路,一條必須8

915月 環評定稿本及916月同意設置定稿本,於中油地質圖偽 造場址位置及與觸口斷層距離

環評定稿本中油地質圖有斷層,永揚偽造標錯位置。

永揚公 司911月 委託中原工程行所進行補充地質鑽探報告,已多處明載場址離觸口斷層僅4.8公 里(該報告書p15,10行;p1613行 及p18)

故 永揚公司明 知場 址有斷層,

偽造位置偽載場址位置離觸口斷層為12公 里

 

牴觸「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七章 第六節 防災措施之第二條,規範「防止土崩等之措施: 選 擇掩埋場時,即應避免地層破碎地帶、斷層地帶及不安定地帶等

永揚公 司於環評及同意設置定稿本偽載場址位置不屬於有 害地震震央區,而且漏列19411964年發生於場址附近的中埔烈震及嘉南烈震

永揚公 司911月 委託中原工程行所進行補充地質鑽探報告,已明載本地區曾有強烈地震發生嘉 南烈震即是白河東山大地震,為近百年來台灣十大災害地震之一,舉凡經濟部地調所網站及地震教科書都有記載

為通過環評,漏列19411964年 發生於場址附近的中埔烈震及嘉南烈震嘉 南烈震即是白河東山大地震,為近百年來台灣十大災害地震之一

牴觸「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第七章 第六節 防災措施之第二條,規範「防止土崩等之措施: 選 擇掩埋場時,即應避免地層破碎地帶、斷層地帶及不安定地帶等

永揚公司同意設置許可及水土保持計畫書偽造增列可掩埋有害性重金屬廢棄物經中間固化處理符合標準之非有害性事業廢棄物

 

環評通過項目不能掩埋有害性重金屬廢棄物經中間固化處理項目

為增加獲利而偽造

牴觸「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8 第二項: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處理者應依「有害事業 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三判定為一般事業廢物,其採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管 理

 

牴觸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處理者應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附表三判定為一般事業廢物,其採衛生掩埋處理者,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事項 第二條: 掩埋場內應有獨立 分區之設施,其間隔堤 () 之 設置應防止滑動及崩塌並依設施標準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辦理。」。系 爭永揚公司偽造增加掩埋焚化爐底渣與飛灰等之中間處理物(含固化物),而其原環評通過掩埋場規範並沒有獨立分區規範,也 沒有間隔堤 () 之 設置,

 

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382: 廢 棄物處理場內之邊坡穩定及排水設施,應依土石堆積之規範辦理。廢棄物處理場下游應設置滯洪及沉砂設施,其他設施 應依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管理相關法令規章辦理。系爭永揚公司之水保計畫書應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382條,即是應依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管理相關法令規章辦理,但其偽造顯然已 違反法令,故已牴觸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問卷偽造文書

 

 

在作問卷調查表時,確有致送鍋子和餐會,問卷調 查表並未由村民自填或問明後代填

牴觸◎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六條:「說明書及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依 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三)、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附件四)、說明書、評估 書初稿應檢送之圖件(附件五)規定辦理。」

 

附件三  說 明書應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第六點、開 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審查要件: 環 境現況﹕1.依附表六(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 調查表)之 規定作業,類別:社會經濟,第6.居 民關切事項,調查方法為實施問卷調查。

91年年5月 環評定稿本及916月設置許可及912月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皆偽造文書,侵占國有地並 擴大掩埋範圍

8788年 已有鑑界,明知東山鄉前大埔段970-78970-84國有地範圍,永揚公司偽造地籍圖,將 上開國有地納入場址範圍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