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3
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致都市計畫法基準容積率制度名不符實,淪為建商炒作得利,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99年11月3日通過監委劉玉山、程仁宏提案,糾正內政部。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都市容積缺乏容積總量管控機制,各式獎勵容積之累加竟無上限規定,致都市計畫法基準容積率(法定容積率)制度名不符實,未能發揮成效,中央主管機關核有怠失。
二、縣市政府以提高容積率、增設各種獎勵容積方式,滿足各方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控管工具不足,難以有效管理。
三、有關容積移轉之移出土地多屬道路用地,執行面存有偏差,另交易面缺乏公開透明之資訊平台,致真正地主未獲公平待遇;高房價地區以及低密度發展區,易成為容積移轉、都市更新重點實施地區,對於真正老舊地區或亟需優先進行都更新地區,反而較少實施,顯與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之立法意旨未符,相關機制顯有闕漏。
四、各縣市都市計畫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五種用地面積,均不符都市計畫法規定,開闢率亦不足,各縣市均漠視此問題,持續採行各項獎勵容積政策或發展容積移轉,放任容積累加無上限之情事發生,嚴重影響都市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不周,皆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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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都市容積獎勵淪為建商炒作得利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的同時也糾正了台灣
台灣都市容積管理失控的普遍現象,試問孰令致之?個人以為可歸納如下「四不一沒有」所致:
1.目標不明-由於欠缺資訊與共識,造成容積規劃、管理與土地開發利用之質量與區位失衡與失控。
2.制度不周-如上述容積管理相關法令紊亂,造成各級政府之各部門各行其是。
3.執法不力-既然目標不明、制度不周,自然基層公務員與人民也均莫衷一是、不知所以!當然到處不當開發、違章建築、違規使用。
4.配套不全-台灣移民社會在長期經濟發展掛帥下,公共財與環境權之觀念普遍不足,相關公共利益確保提升、外部成本自行吸收等有關教育、財稅、法務之治理配套亦相當欠缺。
5.沒有感覺-由於人心之貪婪與無知,造就了政客的縱容與民眾的不察,為何近年來國民所得不增但房價屢創新高,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低落但風險提高。
如果進一步深究何以造成上述台灣容積管理失控現象的原因,個人以為可歸納如下五項重點:
1.都市建築容積為社會之發展權,屬公共財較不易被一般民眾重視
2.建築容積增加造成之外部成本,屬累積性問題不易全面立即感知
3.台灣社會長期經濟發展掛帥,普遍認為增加容積可促進經濟開發
4.行政機關授予利益之處分可討好當事人,較不被其他人查覺反對
5.各級公務人員如違法圖利他人,但無獲得利益者,不構成圖利罪
Re: 都市容積獎勵淪為建商炒作得利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
非常同意樓上精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