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第200次會議議程

2010/11/09

壹、討論事項:

案 由 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蘇澳~東澳、南澳~和平、和中~大清水)環境影響說明書

一、召集人說明

二、開發單位簡報(30分鐘)

三、申請發言團體發言

四、討論

貳、臨時提案

參、散會

案 由 台9線蘇花公路山區路段改善計畫(蘇澳~東澳、南澳~和平、和中~大清水)環境影響說明書

決議: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1.東澳隧道及中仁隧道應採雙孔方式施作。

2.施工期間應針對生態影響指標生物面臨威脅,或空氣品質及噪音臨界標準值,或水資源流失連續24小時每分鐘超過2100公升時,訂定停工及復工規範,並依地形、地質及周邊環境條件,規劃原有水脈之維繫、湧水之再利用,或供地下水補注之措施或設施,其實施方法納入定稿,切實執行。

3.指標生物之選定應涵蓋陸域、淡水域(以豐水期為基準)和海域生態之內容。

4.計畫路線附近之生態景觀及地形地貌變化,應建立為期10年、每2年一次之航測資料,施工前應先完成一次航測作業。

5.長隧道之空氣品質應建立自動監測系統,項目應至少包括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通車2年內,應進行隧道內粒狀物、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等空氣污染物之監測。

6.施工期間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委員會,對於施工安全、湧水、空氣污染、水污染、生態及文化資產等議題進行監督。其成員應含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相關調查及監督資料應公布於網站上供大眾參閱,以達資訊公開。

7.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

8.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二)本案開發單位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確實履行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及上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三)另請開發單位依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及確認會議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所提意見補充、說明,經本署轉送確認後,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

(四)附帶建議

1.列席人員所提未與環境影響評估議題直接相關之部分意見,建議開發單位基於資訊公開原則,另行妥適因應與回復。

2.請交通部儘速提升東部鐵路系統服務功能,並加強砂石車及其他大型車輛之管理,以解決當前東部交通問題。

3.環境敏感地區之監測與管控因分屬不同機關主管,請交通部分洽各主管機關密切合作,並依主管機關要求切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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