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2
【聯合晚報╱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2010.12.02 04:10 pm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將擴大家庭照顧假,以後所有勞工一年都可請七天的家庭照顧假。 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擴大家庭照顧假,以後所有勞工都可以享有1年內7天家庭照顧假,不再受到只有5人以上事業單位勞工才可申請的規定限制。未來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請假治療或休養,將不影響全勤或考績。
委員會今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修正條文,將家庭照顧假擴大為全面適用,不論公司規模大小,受雇者的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1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
另外,政府為照顧懷孕勞工的勞動權益,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被迫退出勞動市場,勞委會今年5月已將勞工請假規則修法上路,俗稱的安胎假計入住院病假,兩年內最長可請假一年,但不將安胎假字詞列入。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表示,懷孕期間因為安胎需要請假者,如果只在勞工請假規則併入病假計算,有影響考績、全勤計算之虞,於法應該明訂安胎假,避免勞工權益受損。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之前修訂的勞工請假規則已經納入安胎假概念,將其視為住院病假,只是沒有使用安胎假一詞,兩法規定的權利義務是一樣的,但是若要將安胎假字眼入法,恐怕銓敘部等單位必須連動修改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今天委員會經過朝野立委與勞委會官員討論,安胎假字眼不入法,但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修正增列「受雇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2010/12/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