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張心華
飄著細雨的早晨,大城鄉市區的街上,反對國光石化建廠的隊伍綿延著,一邊向路旁零星看熱鬧的居民喊著「來啦!做伙來啦!大城人也要站出來啦!」但老人家們只是瑟縮在門後無言的看著,偶爾靦腆的向隊伍的領頭人物揮了揮手。
大城人的靜默不語,和遊行隊伍的喧鬧聲、支持建廠民代的嘶吼聲,成了強烈的對比。但若探問起他們的想法,幾乎很少人心裡不對國光石化感到懷疑和憂心。
這些老人家們,已經不知道為反對國光石化上過幾次街頭了。攝影:陳寧
場內場外皆火爆
14日,經濟部工業局在大城鄉舉行國光石化「行政聽證會」,來自芳苑鄉、二林鎮與溪州鄉等鄰近地區的反對群眾,以及立委鄭汝芬所動員的支持者,均動員到場,在會場外對峙,並且共計有上百人登記發言,從上午10點一直到下午4點半,才讓所有意見發表完畢。
早在聽證會預定開始的時間前,大批警力就已經將雙方民眾層層隔開,不過在支持者不斷挑釁的狀況下,現場還是發生了零星的衝突。
接著,警察開始將雙方民眾一一引入已佈滿重重警力的會場,但仍然擋不住隔空交戰的火藥味。擔任主席的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先是邀請大城鄉公所秘書,以及公民參與聯盟朱增宏兩人,分別擔任正反方的主持人,但他才剛開始發言不久,反方的環團代表立刻開始杯葛會議程序,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先舉行「預備聽證會」,並收集不同意見、問題之後,再召開行政聽政會。
雖然主席在會議開始前率先表明,由於國光石化是民間投資計畫,所以無法依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進行聽證,今天的會議是在立法院要求之下才決定舉行的,後續要不要再召開其他聽證會,要回去討論再決定,環團還是不斷鼓譟,大喊「假聽證」、「處理程序問題」。
接著,主席告訴在場民眾「不要跟我說程序問題」,便讓國光石化公司代表直接開始進行議程的簡報說明程序,而接下來正反雙方交叉發言的過程中,也在互相叫罵的聲音中進行著。但由於支持者在會議接近尾聲時,開始丟擲物品攻擊反對群眾,在會場內引發衝突,最後主席只好宣佈散會,聽證會在無結論的狀況下,必須擇期再度舉行。
警察在聽證會場內隔出正反群眾兩個區塊,但最終還是阻止不了衝突。攝影:陳寧
立委提案促成聽證
這場聽證會的起源,可回顧到10月28日當天,立委翁金珠、潘孟安、蘇震清等人,邀請數位環保團體代表,以及學者專家至立法院,針對國光石化進行專案報告,協助立委了解相關情形。會中作成決議,要透過經濟委員會提案,要求經濟部應於兩個月內舉辦行政聽證會,以釐清爭議。而這份由立委潘孟安、翁金珠、蘇震清、 黃偉哲、徐中雄發起的提案,也順利在當天的院會中通過。
接著,11月18日,立委劉建國在衛環委員會提案,要求經濟部在完成國光石化行政聽證之前,環保署應該暫停將國光石化案送至環評大會審查。11月29日,立委翁金珠、潘孟安又於經濟委員會提案通過,經濟部在舉行行政聽證會之前,應舉辦「預備聽證會」。
但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在12月14日,經濟部舉行第一場聽證會之前,許多環保團體與學者專家的代表,都還沒收到開會通知,而且這次會議的形式也稱不上是預備聽證,無法釐清要討論的問題、爭點為何。她批評,經濟部在程序上相當不妥,如果是這樣的話,「不如不要辦!」
回應
Re: 國光石化大城聽證會 爆衝突 無結論
轉貼匿名提到...
朱小姐您好:
環保是您的專業,但立法院職權法,預算法,並不是您的專業,請不要誤導。當然,誤導也絕非只有您一個人,因為連立法委員自己也常常搞不清楚。
第一,一般所謂的預算主決議,是指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即所謂"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因此你所謂"如果這個決議是在預算審查時做成(不一定要綁預算)"的這句話根本是不成立的!很抱歉!就是一定要綁預算!就算是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附帶決議,也是要跟預算一起綁著!另外,也絕不能違法,我個人認為尤其不能用因為法無不許可的理由,就可以認定不違法。
第二,我認為任何委員會的臨時提案,完全沒有法定效力!因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的非常清楚"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請問那個要經濟部舉辦行政聽證的臨時提案有經過院會二讀嗎?沒有!完全沒有!那個臨時提案完全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第三,您所謂"環評法並未指「不許舉辦聽證會」,因此環保署不能以此拒絕舉辦聽證會。"這種說法,我完全的反對,因為這完全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法律明確性這兩個原則,如果立法院,行政院,可以任意在法律沒有明定授權下,就任意創造自己想要做的程序,這完全不是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常態!如果您認為要環評有聽證的程序,麻煩您鼓吹支持您的立法委員去入法,請不不要以修法曠日廢時為藉口,而去主張便宜行事!
署名:不由分說
2010年12月19日下午11:09
Re: 國光石化大城聽證會 爆衝突 無結論
行政聽證 比照聽審 某種程度 是 法院公開審理與& 公民民主審議 的 審慎公聽
就是 回復 到 講理 而不是 數人頭 造勢 以及打破頭!!!
大城黑衫幢幢 難道又是 二林鎮:一個沒有天理的地方(洪永泰語)
複製樣版??
不由分說但是也藥瓶良心說...
環保署強調環評審查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針對本署依環評法礙難辦理「聽證會」乙節,本署於99年12月20日曾就朱淑娟女士對「聽證會」的論述予以澄清,以下轉貼本署澄清稿內容。
環境資訊中心網站於刊登朱淑娟女士對國光石化聽證會的報導,朱女士文中對環評法認知並不正確,特澄清說明,並希望朱女士對其評述作出更正: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於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的開發案,原訂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現場勘察及聽證會的規定,惟為因應「行政程序法」施行,考量環評法之「聽證會」,其性質、目的與行政程序法之「聽證」有所不同,為有所區分,已於91年6月12日將「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定之「聽證會」修正為「公聽會」,且明定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而非環評審查機關召開(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四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修正環評法第12條內容如附),朱女士呼籲「應恢復舉行聽證會」,係未深究環評法相關規定修正的目的及緣由,因此作出不正確之評述及建議。
二、對於朱女士文中「如果立法院能在環保署預算審查時做成國光石化案應舉行聽證會的決議,那環保署就必須依決議舉行國光石化聽證會」的看法,環保署並不認同,並強調環評審查應依環評法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而本署為環評案件審查之主管機關,並非本案計畫許可之裁決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署無需辦理「行政聽證會議」。
(二)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因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已踐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公民參與程序,包括開發單位將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30日、舉行公開說明會、本署辦理環評範疇界定會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現場勘察及公聽會等。環評法對二階環評已規範有公民參與程序,但不包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聽證程序,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0節聽證程序之適用,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開發案自應循環評法之公民參與程序辦理。
(三)環保署辦理國光石化大城工業區案的環評審查,已召開「海岸地形變遷之模式模擬」、「中華白海豚之影響與因應」、「健康風險評估」、「水源供給」及「溫室氣體」等議題之專家會議,分別由爭議各方推薦其所信任專家參與進行專業討論,目前各議題專家會議均已作成結論,該結論後續將由專案小組及環評委員會納入審查參考。國光石化相關環境議題已循環評法現有審查機制以公開、透明、參與及專業論述方式處理,,澄清事實與調查推論方法及評斷評估結果之可信度或不確定性等等,做為環評委員依法審查,決定結論之參據,再召開「行政聽證會議」,不僅疊床架屋,且與環評法規定之審查程序不符。
三、環保署表示朱女士關心環保事務,知悉國光石化環評審查已召開20餘場次會議討論,歷次會議中均有關心民眾、團體參與旁聽或表達意見,而與會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亦審慎審查,盼望朱女士在相關評論中均能加以報導,避免造成國人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