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團體多年倡議,及立委黃淑英、田秋堇、劉建國、陳節如提案凍結預算的努力下,環保署終於在99年12月15日針對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以及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等項目及限值。民間團體肯定環保署在千呼萬喚之下終於邁出管制光電業廢水的第一步,但民間團體認為,環保署過於重視廠商成本、漠視環保團體及專家意見,以致相關管制仍有不足,民間再次強調,末端管制標準僅是解決工業廢水汙染環境、民生及灌溉用水問題的一環,環保署及相關單位仍須多方檢討、勇於任事,方可解除廢水汙染威脅。說明如下:
一、管制標準尚須加嚴並擴大管制範圍 1. 新修訂辦法排除半導體業,忽視半導體業與光電業為台灣高科技電子業兩大污染排放源的事實。選擇性的管制不利環境保護,也有礙產業間發展的公平性。 2. 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項目僅30項,環保團體與學者專家呼籲納入的PFOS(全氟辛烷磺酸)、PFOA(全氟辛酸)等致癌物質,完全被排除。 3. 未列入生物緩毒性,忽略環境賀爾蒙在生物體內累積的影響。 4. 環保團體與學者多年來呼籲應就氨氮加強管制,以藉此監管所有微量毒化物質的建議,再次被排除。 5. 就科學園區部分,從科學園區廢水處理廠進行高科技廢水管制的管制, 無法有效掌握個別廠商,也就是個別污染源的廢水排放情形,將使污染 管制大打折扣。
二、末端管制只是治標,預防原則才是治本 高科技廢水之獨特性在於其製程、配方變化快速,新興化學物質無法一一列管,加上廠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化學品清單,以及毒性對於人體之影響並不清楚,末端的管制往往只流於表面。因此,全面建立完整化學品管理計畫、資訊透明公開以及尋求安全物質替代等預防原則,才是高科技廢水的治理之本。
三、管制加嚴不代表無污染,亦無法解決灌排不分的矛盾 因臺灣國土規劃混亂及水權分散之故,工廠在上游排放廢水,下游卻在引水灌溉之事處處可見。在歷次高科技廢水爭議中,廠商均聲稱『已符合放流水標準』來回應外界,但符合排放標準並非符合灌溉標準,更非代表『無污染』。因此,農業與水利單位應尋求灌排分離等具體改善措施,環保機關應主動研議在灌排分離真正落實之前,若下游有農田引水灌溉事實,放流水標準應全面提升至灌溉水標準。
四、落實公民參與及舉證責任反轉 管制標準係屬末端管控,第一線稽查人員往往囿於人力、經費而疲於奔命,環保機關於是期待民眾自主檢舉。然而「公民參與」不該被侷限在汙染通報,遠至政策評估、近至開發審查,政府都應確保資訊即時透明公開,讓民眾充分參與討論,如此方能有效監督企業,形成三贏局面。此外,汙染事件往往傷害弱勢的土地與人民,且汙染源頭查緝困難,唯有落實舉證責任反轉,才能確保社會公平正義。
近聞部分高科技企業獲得環保署頒發國家永續企業獎,檢視企業作為,得獎僅凸顯因政府缺乏管制而令企業「無法可違、記錄良好」的諷刺事實。民間團體籲請環保機關再往前邁進,展現更積極主動的作為。
聯合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協會(http://met.ngo.org.tw/) 台灣環境行動網(http://www.teanonline.org/) 新聞聯絡人:地球公民協會 呂翊齊研究員(02-23927967、0929-615275) 蔡卉荀研究員(07-5561585、0928-792223)
回應
環保署回應地球公民協會「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有關於地球公民協會發表「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高科技業廢水污染危機仍未解除」論點,本署分項回應說明如下:
一、光電業放流水標準之研訂,並非一蹴可及,本署自95年起針對高科技產業全面調查,針對光電產業廢水可能之污染物質,包括氨氮、特殊重金屬、總有機污染物(TTO)、生物毒性測試、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等項,總計調查逾2百餘種,最後依據調查結果及風險優先性,選擇銦、鎵、鉬、TTO、生物急毒性納入放流水標準管制。近兩年高科技產業開發的環評審查及友達、華映龍潭廠廢水排入霄裡溪等案件中光電業放流水標準屢成爭議焦點,為社會大眾所關切,環保署乃加速標準增修訂工作,並非純因立委凍結預算才開始檢討增修訂。
二、就管制標準尚須加嚴並擴大範圍之建議,由本署放流水調查結果顯示,高科技產業放流水之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與河川水體的環境背景濃度相較,並無科學上顯著之差異,且目前國際上亦尚無對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訂定放流水標準,故未列入本次標準修訂管制。而生物慢毒性檢測需先建立符合本地生物特性之檢測方法,本署環境檢驗所仍在開發建立方法階段。至於氨氮管制,考量光電業等高科技產業之氨氮污染貢獻占總氨氮量之比例偏低,宜就整體具氨氮污染排出潛勢之業別進行水質調查及評估,做通盤規劃及管理,以符管制實效所需。此次增修標準施行後,本署將持續檢討,並追蹤及督促業者提升排放水質,讓民眾了解政府對於業者排放水有嚴格的把關。
三、就末端管制與污染預防之建議,考量放流水標準管制係為末端管理,針對廢水中各類物質逐一檢測及管制不易,因此,首度引進影響環境水體生物之綜合指標-生物急毒性測試,如放流水水質有生物急毒性情形,業者須從源頭製程化學品及各廢水來源全面查察,以找出廢水中影響生物之原因,藉此強化業者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尋求較佳之替代化學品,避免特殊物質進入廢水流程,兼顧末端廢水管制及源頭污染預防機制。另為建全化學品管理,本署正研議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入歐盟REACH法案逐步全面管制化學品的精神與制度,將化學品登錄管理制度法制化,以掌握國內運作之化學品物理特性、危害評估及新化學物質管理。
四、就灌溉用水污染管制之建議,由於事業廢(污)水排放至灌溉系統時,除須向環保單位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及排放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外,尚另須取得渠道管理機關同意及排放水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各有分工權責。本署已通知各縣市環保機關進行稽查時,結合放流水水質標準及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查驗,對水質超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者,將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查處,以共同維護灌溉用水品質。至於下游農田如引灌水質較差之灌溉水,應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協助農民取得較佳灌溉水。
五、而在公民參與上,除修法期間邀請相關業者、公會、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進行法制作業研商及公聽外,本署亦於草案研擬過程,廣邀各界進行充分溝通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落實民眾參與。
六、由於產業日新月異,本署將持續調查各類產業水質特性,並逐步檢討其他產業如石油化學業之放流水標準,並以滾動式檢討,強化廢水管理。
環保署回應地球公民協會「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有關於地球公民協會發表「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高科技業廢水污染危機仍未解除」論點,本署分項回應說明如下:
一、光電業放流水標準之研訂,並非一蹴可及,本署自95年起針對高科技產業全面調查,針對光電產業廢水可能之污染物質,包括氨氮、特殊重金屬、總有機污染物(TTO)、生物毒性測試、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等項,總計調查逾2百餘種,最後依據調查結果及風險優先性,選擇銦、鎵、鉬、TTO、生物急毒性納入放流水標準管制。近兩年高科技產業開發的環評審查及友達、華映龍潭廠廢水排入霄裡溪等案件中光電業放流水標準屢成爭議焦點,為社會大眾所關切,環保署乃加速標準增修訂工作,並非純因立委凍結預算才開始檢討增修訂。
二、就管制標準尚須加嚴並擴大範圍之建議,由本署放流水調查結果顯示,高科技產業放流水之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與河川水體的環境背景濃度相較,並無科學上顯著之差異,且目前國際上亦尚無對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訂定放流水標準,故未列入本次標準修訂管制。而生物慢毒性檢測需先建立符合本地生物特性之檢測方法,本署環境檢驗所仍在開發建立方法階段。至於氨氮管制,考量光電業等高科技產業之氨氮污染貢獻占總氨氮量之比例偏低,宜就整體具氨氮污染排出潛勢之業別進行水質調查及評估,做通盤規劃及管理,以符管制實效所需。此次增修標準施行後,本署將持續檢討,並追蹤及督促業者提升排放水質,讓民眾了解政府對於業者排放水有嚴格的把關。
三、就末端管制與污染預防之建議,考量放流水標準管制係為末端管理,針對廢水中各類物質逐一檢測及管制不易,因此,首度引進影響環境水體生物之綜合指標-生物急毒性測試,如放流水水質有生物急毒性情形,業者須從源頭製程化學品及各廢水來源全面查察,以找出廢水中影響生物之原因,藉此強化業者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尋求較佳之替代化學品,避免特殊物質進入廢水流程,兼顧末端廢水管制及源頭污染預防機制。另為建全化學品管理,本署正研議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入歐盟REACH法案逐步全面管制化學品的精神與制度,將化學品登錄管理制度法制化,以掌握國內運作之化學品物理特性、危害評估及新化學物質管理。
四、就灌溉用水污染管制之建議,由於事業廢(污)水排放至灌溉系統時,除須向環保單位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及排放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外,尚另須取得渠道管理機關同意及排放水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各有分工權責。本署已通知各縣市環保機關進行稽查時,結合放流水水質標準及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查驗,對水質超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者,將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查處,以共同維護灌溉用水品質。至於下游農田如引灌水質較差之灌溉水,應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協助農民取得較佳灌溉水。
五、而在公民參與上,除修法期間邀請相關業者、公會、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進行法制作業研商及公聽外,本署亦於草案研擬過程,廣邀各界進行充分溝通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落實民眾參與。
六、由於產業日新月異,本署將持續調查各類產業水質特性,並逐步檢討其他產業如石油化學業之放流水標準,並以滾動式檢討,強化廢水管理。
環保署回應地球公民協會「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有關於地球公民協會發表「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高科技業廢水污染危機仍未解除」論點,本署分項回應說明如下:
一、光電業放流水標準之研訂,並非一蹴可及,本署自95年起針對高科技產業全面調查,針對光電產業廢水可能之污染物質,包括氨氮、特殊重金屬、總有機污染物(TTO)、生物毒性測試、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等項,總計調查逾2百餘種,最後依據調查結果及風險優先性,選擇銦、鎵、鉬、TTO、生物急毒性納入放流水標準管制。近兩年高科技產業開發的環評審查及友達、華映龍潭廠廢水排入霄裡溪等案件中光電業放流水標準屢成爭議焦點,為社會大眾所關切,環保署乃加速標準增修訂工作,並非純因立委凍結預算才開始檢討增修訂。
二、就管制標準尚須加嚴並擴大範圍之建議,由本署放流水調查結果顯示,高科技產業放流水之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與河川水體的環境背景濃度相較,並無科學上顯著之差異,且目前國際上亦尚無對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訂定放流水標準,故未列入本次標準修訂管制。而生物慢毒性檢測需先建立符合本地生物特性之檢測方法,本署環境檢驗所仍在開發建立方法階段。至於氨氮管制,考量光電業等高科技產業之氨氮污染貢獻占總氨氮量之比例偏低,宜就整體具氨氮污染排出潛勢之業別進行水質調查及評估,做通盤規劃及管理,以符管制實效所需。此次增修標準施行後,本署將持續檢討,並追蹤及督促業者提升排放水質,讓民眾了解政府對於業者排放水有嚴格的把關。
三、就末端管制與污染預防之建議,考量放流水標準管制係為末端管理,針對廢水中各類物質逐一檢測及管制不易,因此,首度引進影響環境水體生物之綜合指標-生物急毒性測試,如放流水水質有生物急毒性情形,業者須從源頭製程化學品及各廢水來源全面查察,以找出廢水中影響生物之原因,藉此強化業者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尋求較佳之替代化學品,避免特殊物質進入廢水流程,兼顧末端廢水管制及源頭污染預防機制。另為建全化學品管理,本署正研議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納入歐盟REACH法案逐步全面管制化學品的精神與制度,將化學品登錄管理制度法制化,以掌握國內運作之化學品物理特性、危害評估及新化學物質管理。
四、就灌溉用水污染管制之建議,由於事業廢(污)水排放至灌溉系統時,除須向環保單位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及排放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外,尚另須取得渠道管理機關同意及排放水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各有分工權責。本署已通知各縣市環保機關進行稽查時,結合放流水水質標準及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查驗,對水質超過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者,將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查處,以共同維護灌溉用水品質。至於下游農田如引灌水質較差之灌溉水,應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其權責,協助農民取得較佳灌溉水。
五、而在公民參與上,除修法期間邀請相關業者、公會、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進行法制作業研商及公聽外,本署亦於草案研擬過程,廣邀各界進行充分溝通討論,以廣納各界意見,落實民眾參與。
六、由於產業日新月異,本署將持續調查各類產業水質特性,並逐步檢討其他產業如石油化學業之放流水標準,並以滾動式檢討,強化廢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