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日期: 2010/12/20links_weblink_url: http://www.lex.idv.tw/?p=2490當勞資雙方有簽訂由雇主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合意管轄之條款,而勞工在雇主分支機構工作,該所在地法院,又與雇主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不同之情形下,勞工是否得主張雇主分支機構之工作所在地(即勞工勞務提供地)法院有權管轄?司法實務上,有不同之見解。 主題: 勞工資料來源: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建議標籤: 勞動契約勞動訴訟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