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督盟」對六次江陳會的觀察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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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

第六次江陳會於12月22日落幕,此次會議簽署《醫藥衛生合作協議》,並討論《投資保障協議》與即將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學界、社團界三十個團體發起成立的「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於12月23日舉行記者會,提出對第六次江陳會的觀察與回應。

首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的召集人顏厥安教授指出,馬政府上台後的兩岸談判、協議中,一直呈現內容資訊不透明,國會也未善盡監督之職能,實為重大缺失。澄社社長黃國昌教授以兩岸將成立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為例,說明兩岸經貿談判,涉及了國家主權的讓渡,但現在居然由「內國私法人」與「外國私法人」共同推派代表組成的一個「超國家委員會」來行使。而這個人民無從監督的經合會,很可能侵害我國司法權、立法權、行政權,以及憲法架構下的權力監督制衡機制無法正常運作等嚴重民主危機。

經濟學者洪財隡教授也指出兩岸經合會的設計雖參照CEPA(中、港/澳更緊密經濟夥伴安排)的「聯合指導委員會」,但兩岸經合會顯然青出於藍,因為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以列舉明訂方式規範,但ECFA下兩岸經合會卻幾乎毫無節制,不僅權限「無限」且效力位階頗高,如無適當約束,未來勢必成為爭議來源。

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則針對昨日已簽署的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的文本提出許多質疑,尤其是兩岸未來如何在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研發及中醫藥研究與交流、中藥材安全管理等領域,落實兩岸人民福祉與公衛安全的保障。中國仍是一個高度威權,以集權管理、缺乏良善治理的國度,食品安全、假藥事件時有所聞,台灣官方如何做好相應的把關。還是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根本就只是為藥廠開啟便利之門,以較低的新藥試驗標準取得市場商機,卻以犧牲人體受試者權益甚致人民用藥安全為代價。

原本在這次江陳會中要簽署的「投資保障協議」,後來因對投資規範的法律效力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無法達成共識,因此無具體結果。洪財隡教授也再次提醒,過去以來,兩岸經貿協商一直擺盪在「兩岸特色」(兩岸機制)和「國際規範」之間,但就投資保障的爭端解決來說,有過商務糾紛經驗的人多同意,訴諸客觀第三者,最好是向程序完備的司法體系尋求仲裁,最能夠讓人信服,而一般國際投保協議大致也循此方向。重點不在於爭端解決一定要國內、國外或國際進行,而是站在保護投資人的立場,提供多樣選擇。另外「兩督盟」賴中強律師也補充,這次江陳會「兩岸投資保障協議階段性共識」並未將「人身安全與人身自由保障」明文納入後續談判議題中,卻恰恰是台灣在中國的投資者與工作者最關心的問題。他呼應顏厥安教授的建議,兩岸應簽訂「人權協議」,建立正式的人權對話機制,尤其雙方都要遵守已簽署的「政治公民權利國際公約」之最低限度規範,中國更應該修正其國內刑事訴訟法中對於人身自由不當的騷擾和侵害,保障台商及其家屬、台籍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透過修法也改變不當法律規範侵害中國一般公民權利的狀況。我們希望看到兩岸的真正競爭,不是財富累積的競賽,而是「人權價值」落實程度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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