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合會不應成為「脫韁野馬」
--兩督盟對於立院經濟委員會今日專案報告的說明與回應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日邀請經濟部長施顏祥及陸委會副主委高長就「第六次江陳會談判過程及經合會相關議題」進行專案報告,「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及清華大學洪財隆助理教授受邀列席。
經合會確實存在違憲疑慮
會中,賴中強對如何讓經合會在憲政常軌下運作,提出三點意見:
(1)經合會依據ECFA第11條對協議文本以及早收清單內容進行「解釋」時,將會涉及我國海關進口稅則號別定義以及服務業市場准入規範,這將發生經合會侵犯我國立法權的違憲爭議;解決方法,必須明確界定經合會及工作小組所做的任何討論、決議,均不具有內國法效力,必須由我國立法或行政機關依照憲法程序另行制定法律或發布命令,才具有內國法效力。
(2)經合會依據ECFA第10條處理「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時,可能產生侵犯我國司法權以及主權讓渡的疑慮;化解的方法,必須明確界定經合會不得設立任何具有強制性之司法或仲裁機制,經合會只能設立不具強制性之「調解制度」,調解兩岸政府間關於ECFA協議之爭端,如果雙方無法接受調解方案,仍應訴諸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而未來投保協議的爭端仲裁機制也不可以設在經合會架構下,而應採國際仲裁。
(3)經合會不得取代我國行政機關之任何職權,不得指揮、監督公務員,不得對人民為任何之行政處分、不得締結行政契約、不得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不得確定行政計畫、不得實施行政指導、不得處理陳情。
賴中強並呼籲兩岸就經合會運作所達成的共識文件,係ECFA第13條所稱之「後續協議」,應比照ECFA協議本身,送立法院審議,這樣才能藉由立法院的決議,將兩岸經合會這匹「脫韁野馬」拉回憲政常軌。
ECFA遲不通報WTO,違反國際慣例
施顏祥部長接受潘孟安委員質詢時表示:「目前有關ECFA工作重點在成立兩岸經合會,根據一般國際慣例,通知WTO時機點是配套措施完備後。」「依照過去經驗,我國簽屬的FTA,通報WTO耗時1年以上的也有」。對此,洪財隆教授表示依國際規範,通報WTO應不晚於協議生效日,ECFA早收清單降稅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而服務業開放清單更早於今年9月12日生效,施部長的說法與國際規範不符。
呼籲馬政府尊重經委會調閱小組,接受國會監督
立院經濟委員會今日決議成立投保協議與經合會之調閱小組,媒體評論、報導「立院經委會雖然成立調閱小組,但基於無法洩漏機密,實質上還是無法在兩岸談判過程或簽署之前進行調閱」,「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隨後反駁,認為這無法達成強制執行的約束力」。
對此,賴中強表示「立法院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明訂之職權。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並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及585號解釋明確肯認,屬廣義立法權之一環。沒有充分資訊,立法院就無法善盡職責,監督行政權。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並非林益世委員所稱「無法達成強制執行的約束力」。對於機密文件之調閱程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設有「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依秘密會議處理」之特別規定,絕非解密前不得調閱。林益世委員前開發言,以及媒體所謂「基於無法洩漏機密,實質上還是無法在兩岸談判過程或簽署之前進行調閱」云云之評論,均屬欠缺憲法常識、迴避國會監督的反民主心態,兩督盟呼籲馬政府尊重立法院經委會調閱小組,接受國會監督。
新聞聯絡人: 賴中強(「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 0970-533-210 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0935-157-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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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呼籲馬政府尊重經委會調閱小組,接受國會監督
更正後:洪財隆教授表示依國際規範,通報WTO應不晚於協議實施日,ECFA早收清單降稅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施部長的說法與國際規範不符。
Re: 呼籲馬政府尊重經委會調閱小組,接受國會監督
自由時報2010/12/27 A4103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dec/27/today-p1.htm
星期專訪/台大法律學院教授顏厥安:異形經合會 恐造成國共共管台灣
記者簡榮豐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經合會是另外一個要點。經合會是依照ECFA第十一條的規定要設立的機制。然而從法學的觀點來看,實在不太清楚經合會的性質地位到底是什麼"碗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