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緬甸出生的孤軍後裔李開維經由銘傳大學海外招生方式來台就讀,同時向國防部申請「國軍後裔證明」,並且在2009年依「泰緬專案」向移民署申請在台居留。不過移民署認定李開維當時來台就學時,並非「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的「僑生」、而是「外籍生」,因此予以駁回。
之後內政部在2010年10月4日發函告知國防部,李開維並非「泰緬專案」適用的學生,因此國防部也在10月12日註銷李開維的國軍後裔證明。
2010年12月2日,李開維與其它有類似處境的學生共同召開記者會,希望政府重視他們的處境,隔天12月3日移民署專勤隊員來到李開維住所,藉口要幫他取得身分證,哄騙李開維到板橋分局後,以「逾期居留2千多天」為由將他送往宜蘭靖廬收容所。
李開維的妹妹李開莉也在台灣,因為當初來台時是以「僑生」身分入境,因此順利申請在台居留。只是移民署只認「入學方式」,卻不管「血緣」證據的作法讓李開莉感到氣憤,即使入學方式不同,也不會改變哥哥做為國軍後裔的事實!
對此教育部卻回應,由於「大學自治」,因此海外招生辦法由各校自訂,只要當初提報的招生辦法核准後,教育部無法插手各校海外招生的事宜。只是銘傳大學赴緬甸華僑學校招生,最後造成孤軍後裔無法申請合法居留的問題,後來李開維等人召開記者會邀請教育部到場,教育部卻無人出席協助這群學生。
另外緬甸政府並不承認中華民國,當地華人出境來台時,多以購買假身份申請護照辦理出境。但移民署不體諒在緬甸華人的艱難處境,仍要求李開維先出境後再提出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並依照「移民法第9條」規定申請依親來台。
早在2008年孤軍後裔抗爭陳情後,當時內政部長廖了以為解決孤軍後裔問題,修改了「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32&FLNO=16),且在2009年依照上述條文訂定了「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2.jsp?LawID=A040040110023400-20090608&RealID= )。因此解決了泰緬當地無國籍華僑居留許可的法令問題。
2008年,內政部開放7月15日及16日兩天時間讓泰緬孤軍後裔前往登記、取得一年效期的臨時居留證。李開莉表示,當時登記時,並沒有針對外籍生或僑生身份做區別,而是只要能提出「國軍後裔證明」即可申請。結果後來申請在台居留時,入學身分卻反倒成為最大阻礙。
2011年1月26日,李開莉及其父親李明文在立委田秋堇協助下召開各部會協調會,當時要求國防部恢復李開維國軍後裔證明,同時清查其父親李明文的軍籍資料,開給李明文軍籍證明。
但國防部在1月28日的回文中卻表示,李明文必須申辦「軍職證明」完成後,才可發給兒子李開維「眷屬證明」。而申辦軍職證明需要檢具「緬甸政府簽發之全戶戶籍謄本」,且翻譯成英文後由外交部「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和外交部認證,再翻譯成中文後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且上述文件皆需正、副本一份。國防部表示,雖然手續略為繁複,但卻是讓李明文先生循國籍身份的認證程序,未來以「取得國籍」的方式,讓李明文老先生得以辦理居留、護照、身份證的必要作業,日後可以合法的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讓全家日後以依親居留,取得國籍與戶籍。
李明文目前以旅遊簽證來台和兒女相會,不但兒子被關在拘留所近2個月,連自己辛苦為政府打仗十餘年,想要申請軍職證明都受到限制。年關將近,泰緬孤軍既無人權保障,也無法闔家團圓。
訴求:
1、立即釋放李開維、恢復國軍後裔證明。目前在處理軍職證明外館與認證的處理期間,至少研擬以「責付」(限制住居方式)、臨時居留證方式,讓李開維得以過年團聚。
2、重新檢討現行制度問題,讓有國軍後裔證明者不因其他因素無法取得合法居留,同時立即清查與李開維有類似情況,因入學身分問題而淪為黑戶的學生人數,並妥善處理。
3、清查目前大專院校赴海外僑校招生情況,避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之人,本可以僑生身份合法居留,卻因外籍生身份入學,個人權益受到侵害。
新聞連絡人:潘翰疆 0985-896-390/當事人:李開莉(李開維妹) 0956-750-889
附表一:泰緬孤軍後裔李開維案事件表
時間 | 事件 |
2002年9月 | 緬甸出生的國軍後裔李開維經由銘傳大學招生來台就讀,並向國防部申請國軍後裔證明。 |
2009年 | 李開維依照移民署的泰緬專案申請在台合法居留,但因入學身分不符遭拒。 |
2010年10月4日 | 內政部在2010年10月4日發函告知國防部,李開維並非「泰緬專案」適用的學生。 |
2010年10月12日 | 國防部註銷李開維國軍後裔證明。 |
2010年12月2日 | 李開維與其餘因銘傳招生入學,無法申請合法居留的孤軍後裔共同舉行記者會,哭訴求助無門。 |
2010年12月3日 | 李開維遭專勤隊誘騙至警局,隨後以逾期滯留台灣2千多天為由,上手銬送往宜蘭靖廬收容所。 |
2011年1月1日 | 元旦當天總統府邀請泰緬學生在民國100年升旗典禮上唱國歌。身為泰緬孤軍後裔的李開維在收容所獨自渡過民國100年生日。 |
2011年1月26日 | 經由田秋堇國會辦公室協調國防部、教育部、僑委會與移民署共同協調,解決孤軍後裔合法居留問題。國防部當場承諾儘快清查李開維的父親李明文其軍籍資料,重新核發李開維的國軍後裔證明。 |
2011年1月28日 | 國防部發文告知,李開維的國軍後裔證明,需等到李明文申辦「軍職證明」完成後,才可核發。 而李明文的軍職證明需檢具「緬甸政府簽發之全戶戶籍謄本」,且翻譯成英文後由外交部「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和外交部認證,再翻譯成中文後經台灣地方法院公證,且上述文件皆需正、副本各一份。 |
附表二-泰緬孤軍後裔修法時間表
時間 | 事件 | 後續處理 |
2008年7月3日 | 求助無門的孤軍四百餘名子弟前往台灣民主紀念館前之自由廣場集結公開哭訴,引發社會大眾矚目同情。內政部長廖了以當夜出面承諾,將由內政部修訂相關法規 | 2008年7月12日,中華民國內政部公告,只要是在1999年5月21日至2007年12月26日期間經僑務委員會、中華民國教育部招生列冊在案的泰緬學生,除(涉)犯行使偽造、變造護照或冒用他人身分入境之罪刑外,本身「沒有在最近5年內因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學生們,一定要在2008年的7月15日及16日親自前往中華民國臺北縣中和市公所登記申請「外僑登記證」。然後內政部的入出國及移民署就會派遣人員將此集中為專案一併受理;並表示一旦申請人經過核可,就會核發一年效期臨時外僑登記證,解決其在台居留問題。 |
2008年7月20日 | 內政部公佈,共核發873張外僑證,尚有4張申請人因事故未能即時領取。 | 移民署表示,已主動聯絡,且不會影響其權益。另外,已根據這次受理的申請案件,分析其原委及僑生未能返泰緬的因素,將於1個月內提出處理方案及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 |
2008年7月31日 | 內政部再公佈「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定居許可辦法」 | |
2008年8月14日 | 內政部為解決前述因教育部、僑委會前往泰國北部招募僑生而衍生之問題,已邀集教育部、僑委會、外交部、勞委會、法務部及健保局共同研議後,最終決定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提供泰緬學生最適切的解決方案 | 2009年1月8日,立法院經朝野協商,同意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修正案,予自1999年5月2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入國之泰緬孤軍後人,連同1999年5月21日至2008年8月1日期間入國之藏民於2009年2月13日將取得居留證 |
2009年1月12日 |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條文」,孤軍子弟與藏民由此正式取得合法居留身分 | |
內政部訂定「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台內移字第0980959988號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以下簡稱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 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現仍在臺灣地區,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 軍後裔證明者。
第 三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軍後裔證明。
三、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臺灣地區警察紀錄證明書。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應檢附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應檢附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第 四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應至申請人本人指定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領取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並持憑該等證件入國,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第 五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為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第 六 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前項延期,每次期間為三年。
第 七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居留,並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第 八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 九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定居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