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年2月21日(星期一)上午9:3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持人:立法委員田秋堇
與會者:立法委員趙麗雲、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 人本南部聯合辦公室工作委員張萍、全國家長聯盟理事長謝國清、勵馨基金會研發長王玥好
擬邀請出席單位: 教育部訓委會相關人員
會場將揭露未完整曝光之校園性侵四校嚴重案例,部份校園因長期隱匿包庇性侵案,有某國立高中甚至縱容到十年來前後一校五匹狼!有某國立高職性侵老師於多年間於上課時間載女學生到旅館性侵拍裸照,查獲上千裸照、受害不計其數之誇張案例,校園成該性侵老師性侵犯罪天堂。
由於類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事件一再發生,立法委員田秋堇、趙麗雲等23人已經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的連署,且於去年底順利付委,但教育部遲遲不提出對案,導致本會期將難以完成立法,無法有效嚇阻不肖校長與教育人員違法瀆職。
為什麼這個法案必須是優先法案呢?記者會中將提出案例說明迫切性。而立法院即將開議,到底教育部的立場是拖延法案還是促成通過,我們也期待教育部能在記者會中說明白。
敬邀媒體朋友前來採訪報導,共同關心這個學生人身安全的重要議題!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36-1條增訂條文 | 說 明 |
第三十六條之一 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 本條新增。 二、 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因為沒有登載文書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之教育人員。 三、 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因為沒有依法告發,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之人。 |
新聞聯絡人: 田秋堇委員辦公室助理 潘翰疆 0985-896390
人本教育基金會 潘 儀0920-384143
20110221田秋堇立法委員辦公室暨人本教育基金會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校園性侵修法必須是優先法案!
教育部勿拖延修法速度 漠視孩子受害
一位心痛到曾想拿獵槍殺人的爸爸,在性侵的老師入獄之後曾經問:「為什麼隱匿吃案的校長不用負責任?當初他們如果有通報,我的孩子就不會被性侵了。」
隱匿吃案的影響可能會多大,我們先看第一個案例
案例一:
1997年4月,某國立高中女學生因被鍾姓體育老師強制猥褻而向學校求助,學校卻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只將性侵老師由高職部轉高中部(理由是『由於學生原諒老師,所以沒有通報及懲處,只是把他從高職部調到高中部』),這種駝鳥式的處理方式,導致1999年到2008年底至少還有3名女學生後續被鍾師侵害(參附件一:被害者來信)。
2009年當人本接獲投訴,到學校處理時,校方人員竟透露出:「十多年前就有一群女學生受害,其中一人受害特別嚴重。」又說:「鍾老師都是找乖巧、漂亮、白皙的女生下手。」
由於學校打算只將鍾師停聘2年,2009年3月,人本直接到該校門口拉布條抗議,在輿論壓力下,學校終於解聘鍾師;不久,人本又接到該校一位畢業兩年學生的求助,她說她也是受害者,不過性侵她的是另一位陳姓主任,而那位陳主任在兩年前因同時性侵她另一位同學已經被學校解聘了,但她的部分,學校卻一直沒有處理。當時她曾告訴導師,導師卻只有在班上說:「陳主任曾在十多年前把人肚子弄大。」緊接著,又有另一位畢業生告訴我們:連教官都曾利用晚上人少時從背後熊抱她,並撫摸她的手背..。一案接一案,在調查的過程中,我們很驚訝的發現,十多年來縱容包庇性侵老師的結果,這所國立高中竟然至少曾窩藏著5個會性侵或性騷擾學生(甚至是同事)的教職員!
案例一的這個學校,經由2009年7月監察院通過糾正案,以「○○高中…核有未依法或延遲向縣政府社會處通報乙情,近3年來更連續爆發2名教師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情事,該校對學生權益之保護又不夠周延,引發輿論譁然,嚴重斲傷政府形象;而教育部對該校之督導草率,均有失當」為由,糾正教育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該高中及校長,並要求懲處並回報。該校前任及現任校長被教育部記申誡一支並被縣府以違反兒少福利法開罰新台幣六千元,然後涉及包庇隱匿十年的前前任校長與主任並未受任何懲處,還在他校當校長
如果教育體制認定隱匿的代價比通報小,這樣,他們會保護小孩嗎。從這些案例看起來,他們都選擇了掩蓋的道路
案例二:
2004年初,花蓮南區某國小校長、主任接獲某國中告知該校田姓體育老師曾於2002年多次性侵該校某畢業學童,該學童升上國中後因有異樣,國中追查後才查覺該起性侵事件,但即使接獲國中的告知,當事的田老師也承認,但該校校長、主任卻沒有通報,只口頭告誡田師,田師在學校繼續擔任體育老師、生教組長、繼續帶隊外出比賽,也繼續性侵學生,從2004年初至2008年底,至少有三位學童持續地被田師性侵(人數不含黑數及被性騷擾的學童),甚至畢業了都還被騷擾,最後一位被性侵的孩子,從她四年級到六年級的過程中,至少有三次向校方反應求救(導師、校護、主任、校長..),但直至2008年她當面將求救信交給校長那次(2006年接任該校的另一位校長),校方才終於通報,後來性平會調查屬實,田師才終於被解聘並被判刑。
案例三:
2007年3月,花蓮北區某國小學生向老師申訴被黃姓體育老師強制猥褻,老師立即告知主任。主任報告校長後,兩人非但隱匿吃案,不通報、不調查、不解聘,還轉而警告受害學童「不要亂講話!」當年暑假,吃案的校長申請退休獲准。2009年,性侵的黃姓老師也順利退休。2010年因校園性侵案件層出,輿論普遍重視,受害者鼓起勇氣於4月向人本投訴,人本獲報後立即向113通報,學校終於召開性平會,後來性平會調查屬實,且發現受害學童不只一人,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已退休的黃師。人本去函花蓮縣政府,要求依新法解聘並追繳黃老師的退休金、追究包庇人員責任。
在2009年10月,監察院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節重大,彈劾案例二的歷任兩位校長以及知情的主任,11月並通過糾正縣政府及該國小。這是指標性懲處,並曾引起社會討論。然而,該被懲處的,並不只該校。案例三的學校,放任性侵老師順利退休,而被害學生在角落心碎悲痛。在人本的壓力下,2010年學校終於進行各項程序,竟還做出可笑的停聘決議,連法律已經修定了(教師法第十四條 調查屬實即解聘)學校還搞不清楚,顢頇程度,令人稱奇。縣府將涉及隱匿包庇的前校長及主任分別記一大過及兩小過,但無論是性侵的黃老師或是前校長早就領走高額退休金,於公理,一點也不合。
一個個血淋淋的案子照見了法律上的漏洞--有通報義務,卻沒有隱匿不通報的相對責任。所幸,2010年田秋堇、趙麗雲等23位委員,一起連署提了「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盼能儘速把漏洞補起,讓通報責任能明確落實,以確保孩子在學校的人身安全。
這條修正法律,以刑責畫出一條紅線,希望震醒麻痺的校園,提昇保護學子的敏感度。(參附件二:法條說明)
案例四:
某國立高職孫姓數學老師於1999年起即開始於上課中藉由怪力亂神的言論拐誘性侵學生,並於2007年到2009年之間,常於上班時間或在辦公室內,或載出校外,對至少8位女學生性侵並拍裸照,案經最高法院於10月初以妨害性自主等罪判刑648年,應執行27年有期徒刑定讞。從警方搜查到孫師所拍攝上千張裸照可知,實際受害學生根本無法計數。
我們很難想像,一所國立高職竟然可以縱容老師長期在班上大談怪力亂神及種種性別偏見言語如「你上輩子曾經性侵女人,這輩子要當妓女」等,卻從不制止;可以縱容老師經常於上課時間任意載女學生不假外出,前往汽車旅館;可以放縱老師隨意簽名就銷掉曠課(被害學生因於課堂中被孫師載出校外,而被科任老師記曠課,然曠課紀錄卻被擔任導師的孫師簽名銷除,所以受害學生家長完全無法從孩子怎麼曠那麼多課中察覺異狀;而對於該班異乎尋常的銷曠課紀錄,學校也不聞不問);可以放任老師一個人於退休人員辦公室單獨辦公,使其有機可趁,讓校園聖地成為性侵老師的犯罪天堂。
我們沒有直接證據說學校知情隱匿,然而一個性侵老師可以橫行無阻的在校園作案十餘年,這麼長久的時間裡、這麼多的受害者,難道真的沒有蛛絲馬跡嗎?這種習於麻痺、視而不見的校園,如何能撐起保護傘呢?
這也是之所要必須要修法。並不是要讓很多教職人員負刑責,而是清楚明示「通報」是強制的法定責任,不是可以選擇「要」或「不要」通報的。有這樣的紅線,教育現場必然有更多積極作為,也不會讓性侵老師得以橫行十多年。
然而這個草案從去年10月8日立法院一讀付委後,卻苦等不到教育部的對案,以致於委員會沒有辦法開始討論,眼見這屆委員任期只剩一年,連署委員們三催四請,教育部還是不送案!難道教育部打算拖過委員任期,讓法案歸零嗎?難道現在如此眾多的血淚,撼動不了教育部保護人事的鐵志?維護人事權益,卻漠視學生權益嗎?
到底教育部還要放任隱匿事件多久?我們希望今天能有個明確答案!
附件一:受害人來信。
附件二:法條說明。
新聞聯絡人: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 馮喬蘭 手機:0928-314293
人本南部辦公室工作委員 張萍 手機:0933-620332
附件一:(此信係案例一十幾年前的受害人於2009年10月寄來人本)
在高中時,我在學校裡被老師強暴,這是我心中永遠無法抹去的傷痛。
原本,我以為學校是最安全的地方,沒想到學校卻是危險的地方。因為,我從來沒有想到神聖不可侵犯的老師,竟有如此骯髒與醜陋的一面。這名老師不斷找各種藉口,私下找我談話,藉機接近我,放學後把我留在學校,一開始只是毛手毛腳,之後,不斷變本加厲。雖然,當時我心裡非常害怕,但卻不知如何阻止他,也不敢回家告訴父母。他一步又一步地侵犯我,最後,在我完全無法預防的情況下,他竟然藉機強暴了我‥,我心裡很恐懼,很害怕,很痛苦,我永遠忘不了他扯下我的衣服和內褲時,那種可怕的眼神。
在沒有防備的狀況下,事情就發生在自己身上,當時腦袋一片空白,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腦海裡只浮現一堆問號,為什麼? 為什麼? 他…不是老師嗎? 他到底在做什麼? 老師不是應該要保護學生嗎? 老師不是最值得我們信任的人嗎? 到底是為什麼? 老師不是像父親一樣,是受到尊敬的嗎? 老師不是該像父親一樣照顧自己的女兒嗎? 這些疑問,我不知道在心裡問過自己多少遍。我永遠無法理解,為什麼他要強行奪走我的第一次,讓我一輩子痛苦? 他的心中到底對學生還有沒有一點點的教育愛與良知?
事情發生之後快10年了,被性侵的陰影依然深深的在我心裡,想忘都忘不掉,我自己一直在心裡想,為什麼是我,我做錯了什麼嗎? 老天爺為什麼要這樣對我? 老天爺為什麼要這樣懲罰我? 為什麼要我承受這樣的痛? 是我太笨嗎? 我的心真的很痛,很痛,真的痛苦到想去死,想說出來又不敢說,心想是不是自己犯了什麼天大的錯? 老天爺竟要我承受這樣的痛,我對誰也不敢說,書也沒辦法唸,飯也吃不下,每天,每天腦袋裡浮現的全是那一幕幕令人害怕的畫面,就像在播放電影般地一直出現在我腦海裡,怎麼忘也忘不掉,有誰能體會我的痛,那痛不欲生的痛。我不敢告訴我的父母,我的父母並不知道我的遭遇,他們只是一直罵我為什麼功課一落千丈,而我也因為成績太差,考不上理想的學校,白白斷送了自己的前途。我不想讓我的父母也承受這樣的痛,要痛我ㄧ個人痛就好了,因為我知道那樣的傷有多痛,有多難受。因為被老師強暴,讓我覺得自己經髒了,髒了,永遠永遠我都不會乾淨了‥,我已經不再是個純潔的女孩,我覺得和誰上床都無所謂,因為我已經不值得愛了,我很恨這名狼師,因為他一時的獸慾,卻徹徹底底毀了我的人生。直到現在,我不敢和其他男生交往,如果對方發現這件事,我該怎麼辦? 隱瞞也不行,不隱瞞也不行,我只能孤獨地躲在黑暗的角落裡。
這樣的一顆大石頭就壓在一個十幾歲的小孩身上,真的很重,很重,就連現在的我依然覺得很重,這樣的一個老師,把我的人生全毀了。發生事情後,從以前到現在,我沒辦法在人多的地方多待一分鐘,因為那會令我感到害怕。只要一有男生靠近就會很恐懼,更怕自己因為有這樣的遭遇,而配不上任何人,生活在恐懼當中真的很難過,甚至沒辦法相信任何人。表面上跟每位學生相處融洽,看起來跟學生感情很好,學生們對他的評價也是超過其他的老師,在大家眼中的好老師,竟然會性侵自己的學生,他把學生對他的信賴全踩在腳下,連受人尊敬的老師都會做出這樣傷天害理的事,叫我如何再去相信任何人? 到底有誰可以信任?到底是為什麼? 學校不是很安全嗎? 為什麼會讓人受這樣的重傷? 重到一輩子都無法復原的傷,從以前到現在只要看到老師名字中的一個字就會想起那恐怖的記憶,甚至連作夢都會夢到,有誰能救我,我一點也不想背這顆大石頭,它好重好重,壓得我好累,壓得我喘不過氣,到底誰可以救我? 我真的很難過、很難過,這樣的痛苦到底還要持續多久? 不是說時間會淡忘一切嗎? 為什麼沒有? 我真的好想忘掉,好想好想忘掉,但是這樣的記憶卻依然深深地烙在心裡,怎麼洗也洗不掉,怎麼忘也忘不掉。
等我成年後,我仍然無法擺脫性侵害的陰影,內心很灰暗,我心中充滿著怨恨,我也擔心往後是否會有更多可憐的女學生。所以,我決定要把這件事揭露出來,於是,我向法院檢舉。但,檢察官消極的處理態度,令我十分心寒,檢察官表示事隔太久,科學辦案需證據,出庭又二次傷害,暗示我就此作罷! 我含冤待雪,以為法律可以為我伸張正義,但我得到的是檢調單位冷漠的對待,我只能強忍著淚水同意檢察官草草結案。不知道這位檢察官是否理解,她結束的不止是一件申訴案,而是許許多多無辜女學生一生的幸褔,她們的人生掌握在這位檢察官手上,但是這位檢察官在短短十幾分鐘就決定要放棄營救這些女學生。我在走投無路下,投訴到各大媒體,政府單位,但沒有人願意為升斗小民伸張正義,為什麼? 我想了想,也許,因為我不是有錢有勢大人物的女兒,也許,今天被強暴的不是他們的女兒,妻子,妹妹或是母親,所以他們不能體會自己心愛的女兒曾經被人強行扯下衣服,不堪地露出生殖器,受到恥辱的對待,那種錐心剌骨的傷痛。社會的冷漠,教育、司法單位的消極,彷彿又深深的傷害了我一次。事隔多年,我才知道原來我並不是第一個受害者,學校裡的教職員早就知道這名狼師經常誘騙女學生在學校內發生性關係,即使投訴學校,事情也會被學校給壓下來。直到現在,我終於知道,當初那名狼師為什麼膽子那麼大,竟然在學校裡面就敢強暴我,因為,他不會有事! 他性侵再多女學生也沒事。校長為了官位會保護他,學校的老師為了面子會保護他,教育單位的官僚體制會保護他,司法單位的消極會保護他,監察單位發揮不了作用也會保護他,於是這幾十年來,他到底性侵過多少女學生? 毀了多少無知少女的一生? 一次又一次,是一個又一個悲慘的人生!
為什麼學校要維護這樣的老師?學校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官位與某些人的前途,而犧牲了女學生終身的幸褔。當我被性侵時,這名老師作惡的行徑,其實許多老師都知道,但沒有人出面制止,白白毀了我一生的幸褔。為什麼明知道他會做出傷天害理的事,還讓他繼續任教? 他已經傷害了多少女學生?已經讓多少女學生受傷? 這樣的老師為什麼會出現在校園? 到底還有多少色狼教師? 到底還有多少受害的學生? 色狼教師無法體會受害學生的痛也就算了,難道連正常的老師都無法體會嗎? 他們難道不知道受害學生的心有多痛、多難過嗎?他們難道不知道受害學生有多恐懼嗎? 為什麼要這樣師師相護? 為什麼已經知道老師性侵的事實,卻只有停聘?這樣的體制會害多少學生從此毀了一生,會讓多少學生的心理一輩子都蒙上陰影? 那種恐懼、害怕對一個學生來說是多麼的難受、多麼的痛苦,他們真的不知道嗎? 如果被強暴的女孩,是他們自己的女兒,他們的感受如何? 我覺得學校的校長,老師,教育部的官員是否昧著良心在維護其本身的私利,而枉顧學生的幸褔?
在無意中,我聽到同事談起人本,我才知道人本是一個勇於伸張社會正義,又勇於挑戰教育體制的基金會。於是,我向人本投書揭露這件事。之後,人本和我聯絡,告知我,受害者不止我一人,他們手上還有許多受害者的申訴資料,都是同一位狼師的受害者。我心裡重新燃起希望,人本的熱情,溫暖了我的心,終於有人願意為我主持公道。人本多次與我懇談,詳細研究了我的案情,並給予我許多意見與安慰。在人本的努力下,社會終於知道了這件事,學校在壓力下,不得不解聘這名狼師。然而,若不是人本的抗議,學校只讓那位老師受到停聘的處份,讓他依然領半薪,風頭過了,這名狼師又能繼續回學校教書,我心裡感到非常不甘心,我怨恨這樣不公不義的事為何會發生,而且是發生在學校裡每日諄諄教誨人生大道理的老師? 他們不是最懂得人生的大道理嗎? 然而,這樣一位色狼老師,性侵過多少無知的女學生,學校裡上至校長下至教評會的老師竟然包疪他,只作出停聘且可以領半薪的處份,準備讓他危害更多女學生,這到底是為什麼? 學校的老師不都是春風化雨的孔夫子嗎? 他們滿口的「教育愛」在那裡呢? 我真的對這些包庇狼師的學校與老師感到徹底的失望,他們為了自己的私益,戴著偽善的假面具,表面上是個清高的教育家,然而他們卻默許狼師繼續性侵更多的女學生,他們真的默許狼師殘害學生。這不是連續劇,而是真真實實發生在我們社會的事。這不是一個玩笑,他們真的敢這麼作。我覺得學校不僅不安全,而且比社會上任何地方還要可怕,因為大部份的家長都太過於信任學校,把學校想像成一個充滿道德與理想的地方,然而學校裡的老師早已經不再是道德的化身,而是可怕的官僚。
我感謝人本的黃俐雅小姐與張萍主任給我的支持與安慰,我感謝人本張萍主任為了把狼師趕出校園四處奔走,真的覺得很感動,很感動。看到人本在拉布條抗議,我心裡感到很悲傷,難道我們的社會在面對不公不義的事時,沒有法律,也沒有正義,只能靠這種原始的方式來表達嗎? 台灣號稱以法治國,但我們的法律不能給弱小的孩童與家長免於恐懼的權利嗎? 現在,在人本的努力下,那位色狼老師已經被解聘了,這是件值得肯定的事,但這並不夠,因為他仍然逍遙法外,案件已經暴發1年以上,這是公訴罪,然而司法單位是否有積極調查,還是只是用「科學辦案」一語帶過。這名色狼教師只是冰山一角,全國不知有多少狼師潛伏在學校,因此我以被害人的身份,沈痛地呼籲立法院能正視這個案件,呼籲立法院,希望你們花一點點時間,只要一點點的時間就可以給我們後代的子孫,在上學時,不用擔心自己的女兒在學校被老師強暴,希望立法院能知道我們升斗小民如此卑微的請求。我們希望只要證實色狼老師有性騷擾的罪行就應解聘,因為我真的不希望再有像我一樣的受害女學生,希望不要再有女學生像我一樣有個殘缺不完整的人生,希望不要再有人像我一樣永遠活在恐懼的人生中。
附件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的修法提案
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36-1條增訂條文 | 說 明 |
第三十六條之一 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 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因為沒有登載文書的行為,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之教育人員。 三、由於隱匿或包庇校園性侵害的校長或教育人員,因為沒有依法告發,所以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針對此法律漏洞,參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構成要件與刑度,明訂刑責,處罰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之人。 |
一、今天我們要求修法追究刑責,是以明知故犯且實質造成傷害為前提,並不是要任意對不知情者或晚通報但未造成傷害者..都課以重責,修法條文中是以以下兩種狀況為究責對象:
1. 明知校園性侵而不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2.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
二、上述兩種行為,都已涉及故意包庇嚴重犯罪行為(性侵,性騷擾的案件不含在此條款內),而且實質上已造成有人因此受損害,他們的罪行已經不是只是默許犯罪行為,根本上已經是跟共犯無異。
三、從新聞稿案例可知,只倚賴教育行政的懲處並無法嚇阻隱匿,我們認為相對刑責的確立,才是確保學校會有所警醒與調整的機制。
四、有人擔心濫告橫行,其實這是過慮了。1.要申訴成功,也得有相當證據2.通報只是啟動相關調查,並非就此認定3.若為誣告,透過正式的調查也才能還被申訴者清白。沒有人會主張因為有兒童會誤打119,所以就取消119。就如同我們不能擔心濫告便不建立保護學童的機制。
回應
Re: 校園性侵修法必須是優先法案!教育部勿拖延修法速度
孩子是寶貴的資產,教育部的漠視導致的後果,教人不寒而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