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1
〔中央社〕中科三期開發再生變。雖然環保署去年9月重新通過環評,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新環評未依規定進入第2階段,恐危害當地居民健康,裁定開發案暫停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這項裁定,等於讓中科三期又回到爭議的原點,意即在新環評未通過完整的第2階段審查前,國科會應停止中科三期的開發許可,並應暫停施工、營運等開發行為。
居民委任律師林三加說,法院已清楚認定,中科三期的開發會對當地農民、居民健康造成危害,依照行政訴訟效力,中科三期應停止整個開發行為。林三加說,雖行政部門仍可抗告,但法院裁定後,效力就已產生,中科三期應立即暫停開發。
最高行政法院去年9月以中科三期開發案可能對當地居民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開發案已開始營運,有停止的急迫性,裁定中科三期在整個行政裁判確定前應暫停施工、營運等開發行為。
當時環保署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前,重新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的環評,中科三期可以因取得新的環評及開發許可,繼續開發及營運,不受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影響。但當地居民在環保署公告新環評後,再啟行政訴訟,請求停止中科三期的開發。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最新裁定,法官認為中科三期進駐的光電廠商,營運期間產生的廢水可能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確有不利影響,應依環評法規定進入第2階段環評。但去年9月環保署重新有條件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卻沒有進入第2階段環評。
合議庭法官認為,中科三期在未進入第2階段環評下持續開發、施工,既具有保全急迫性及必要性,衡量自然環境、公私利益後,在整個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有准予停止執行開發許可之必要,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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