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勞動三法,又傳出勞委會將力推在立院本會期闖關通過。親民黨籍立委及全總理事長林惠官明天將邀請各級工會理事長及工運團體,召開勞動三法及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研討會議,瞭解各界勞工的看法。
勞動三法於2003年4月17日由衛環委員會一讀過關,去年6月朝野協商通過逕付二讀。但由於台聯立委程振隆因本身為清雲技術學院董事長,強力主張教師不得籌組工會,對於工會法第4條教師得以籌組工會等相關條文進入表決,能否否決沒有把握,當時決定拒簽朝野協商,使法案破局。
而在數星期前,親民黨籍立委及全總理事長林惠官也撤簽去年6月4日通過的朝野協商版本,勞委會主委陳菊於上星期親自前往親民黨黨團遊說。勞委會勞資關係處處長黃秋桂表示:「林惠官對哪些條文有意見、具體方案是什麼,能儘快讓勞委會知道,每個條文都是可以談的,這樣才能具體協商。」
由於在朝野協商階段規定只要有黨團拒簽,將退回朝野協商階段繼續審查,除非立法院院會決定予以表決。本會期是第五屆立委最後一個會期,如果勞動三法沒有過關,所有法案將退回行政院,下屆立委從頭開始。所以目前勞委會相當重視勞動三法的進度。
據了解,目前浮出斉面的爭議條文總共有五條,包括了限制教師、國防事業勞工組織工會的工會法第4條;針對特定行業爭議權限制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企業工會理事人數過少的工會法第16條;工會理監事會務假縮減的工會法第34條;主管機關有權查核工會財務的工會法第27條。
由於各個工會關心的條文不一,林惠官表示:「明天的研討會議就是讓各工會理事長及工運團體,有一個公開表達的機會,集思廣益,讓我在立法院能有個遵循的方向,不要讓勞委會到處私底下滲透放謠言。」
條文內容
說明
工會法第4條
教師、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限制教師、國防事業勞工組織工會
工會法第16條
企業工會之理事,不得超過十五人。
企業工會理事人數過少
工會法第27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查核或限期請工會檢送前項資料。
主管機關有權查核工會財務
工會法第34條
企業工會理事長之請假時數,平均每週不得超過法定工作時數之二分之一,其他理事、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
工會理監事會務假較現行工會法縮減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1條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非現役軍人及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事業勞資雙方與行政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及私立學校職員均不得為爭議行為,以維護國家安全,避免影響公共安全、公眾生活之便利。
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命勞資雙方於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爭議行為,以避免影響公共安全或公眾生活之便利。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期間內,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針對特定行業爭議權限制
註:上述條次,將因為整併將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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