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工資訊教育協會

受文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勞教協字09404110001號函

速別:最速件

解密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公開

附件:

主旨:於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時,勞資雙方以合意終止契約方式約定,規避結清舊制年資義務,是否得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逕行認定該契約無效。

說明:

一、 依貴會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勞資2字第0940014449號函略以:「雇主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方式規避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義務,致勞工權益受損。」今若勞資雙方約定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另立新約,致實際結清之退休金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時,是否得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以其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逕行認定其為無效?

二、 今若勞資雙方以合意終止契約方式,規避法定最低結清退休金義務,致該合意無效,若日後勞工因退休或離職結束該勞雇關係時,勞工是否得請求雇主返還結清退休金差額,以及所損失之年資利益?

案例:

  小蘭在一家中型企業工作,她今年41歲,年資13年,目前薪資為35000元。上星期老闆告知員工,將採取合意終止契約的方式因應勞退金新制的衝擊。員工們聽到後面面相覷,也不知道老闆將用什麼標準結清年資,新契約的相關福利條件會有什麼改變。

  一些員工經過側面詢問,契約可能會以低於勞基法退休標準結清年資,一年以0.3個基數給付,而新約中,特休、薪資標準也將重新起算。小蘭以及其它員工為了工作,可能打算簽署合意終止契約,但小蘭要問,等到她過幾年離職時,能不能將她因為合意終止契約所損失的相關權益,要求雇主賠償?

小蘭的損失:

1. 結清年資:按法令應為910000元,現在老闆只打算給136500,損失77萬3500元。

2. 特休從每年17天變成0天

3. 薪資從35000元,調整成20000元底薪,其他轉為獎金發放。

  目前「合意終止契約」是人資顧問公司最推薦的勞退金新制因應方案之一。一方面,雇主用「合意」的方式,以低於勞基法退休金的方式結清年資,甚至還有先終止契約,等勞工未來有退休或資遣的事實後,再給付舊制退休金或資遣費。另一方面,還可以將特休等相關勞動條件重新起算。

  這對於雇主來說,省下一大筆年資結算金之外,也因為所有員工都適用新制,還可以規避五年提撥足額的規定,再加上特休、薪資水準都可以一起拉低,降低的人事成本真的是非常巨大。

  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合意終止契約真如勞委會所說:「不得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規避勞動基準法之強制義務。」是不是基於民法第71條做出的解釋?

  民法71條是說,法律規定你不可以這樣做,你這樣做了,那這個行為就是無效。「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或者「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都不重要,只要違反法律規定,就是無效。勞委會解釋法律的職責,就是說明「合意終止契約」的行為,如果其中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只要訂了,就是自始無效,哪怕是雙方心甘情願合意地簽,也仍是無效,不需要當事人事後去撤銷。

  奇怪的是,勞委會怎麼又在媒體上發言:「簽定契約,假使出現勞工被脅迫,或簽約時有顯失公平的情況,勞工一年內可向法院聲請撤銷契約。」

  如果是按照民法第71條的規定,不應該是自始無效?怎麼又有一年之內才能向法院申請撤銷契約的事情?

  如果一個勞工,為了繼續工作,和資方簽訂了「合意終止契約」,但裡面有種種不公平的條款,很多勞工想問,等我幾年後退休或離職後,能不能要求雇主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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