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署給漁民的陷阱:拆除同意書疑點多,簽切結免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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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7

日前有合法四手吊網漁筏證的漁民,除了已經自行拆除的漁民外。 都收到了這份「拆除同意書」經過詳讀,發現了以下的疑點:

拆除同意書傳票

‎1.紅框處「違反水利法」 水利法項目之多,到底漁民是犯了那一條水利法也沒交待清楚。 就好像是認罪協商,只告訴漁民,你簽了這張切結書 3/9 號就不用到法院被約談。 你的船屋也可以保留下來,但檢調卻明確指示 3/31 將全面拆除四手吊網船屋, 那簽切結書的用意何在?

2.作業房面積 1/10 樓高 3 米 目前的規定中並沒有限制樓高 3 米的規定,為何指示漁民將樓高拆成 3 米高。 是不是後續如果國家賠償,因自行拆除為 3 米高,所以不符賠償條件。 漁民自行拆除到 3 米高費用 3~7 萬,結果最後可能只有一句,你自己要拆的喔,所以政府不賠償

聯合報新聞:內政部:船屋不算建物… 投檢照拆不誤

日月潭四角吊網船屋舢舨漁筏發展協會理事長 鄭智民 連絡電話:0928-903304 日月潭四角吊網船屋舢舨漁筏自救會會長 黃騰寬 連絡電話:0929-12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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