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擴及4人以下企業 民眾嘆「哪敢請」
《性平法》修正案通過,全部勞工只要家人因重病需要照顧,一年內都可請七天的家庭照顧假。資料照片
2010年 12月22日
【何哲欣、陳明旺╱台北報導】勞工請假規定再放寬。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若家庭成員因重病須親自照顧,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婦女勞工懷孕期間也可請安胎假。僱主若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員工考績,最重可罰十萬元。《性平法》修法後,估計現有受僱於四人以下企業的一百四十八萬多名員工,及現有的三百零八萬名婦女勞工,都可因此受惠。但民眾大多認為,為避免影響工作,仍不敢隨意請假,修法福利「看得到吃不到」。
根據現行《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可請「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前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天,後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兩年內兩者合計同樣不得超過一年。三十天以內的傷病假,薪資減半,超過三十天,僱主可不給薪。婦女懷孕期間若須安胎休養,治療與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假納法律保障
未來孕婦若要請安胎假,僱主不能拒絕。張良一攝
昨三讀修正的《性平法》,則是將行政命令的安胎假納入法律保障,未來婦女請安胎假,若僱主不給假或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的處分,僱主會被處一萬到十萬元罰鍰。
此外,依現行規定,勞工一年有十四天不給薪的事假,受僱五人以上企業的勞工,若家庭成員因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內最多可請七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僱主拒假可罰10萬
修法後也放寬家庭照顧假限制,不再限於五人以上企業,所有企業員工都適用,僱主若不給假或刁難,同樣可罰一萬到十萬元。
懷孕四個月的上班族楊太太肯定修法方向,但她說,在民間企業上班,其實沒太大差別,若有安胎需求就會請病假,不可能為了安心生小孩請一年安胎假,還是會擔心資方報復,「看得到吃不到」。
在四人小公司上班的黃潔琳說,公司人這麼少,就算法律規定可以請假在家照顧生病的家人,「我哪敢請啊!」「請了假工作誰來做?我看只有準備好要換工作的人,才敢請這種假吧!」她覺得,請了大概回來就沒工作了。
勞團籲應保有收入
台灣勞工陣線祕書長孫友聯說,女性勞工若有安胎需求可依法請假,家庭照顧假也放寬到所有勞工都適用,對勞工都有利,不過若與公務員可領全薪相較,勞工請假只有半薪、甚至無薪,並不公平,政府應提供配套政策,勞工在請假期間仍保有收入,才能安心請假。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也說,國內生育率低,主要問題是婦女缺乏良好的生育、養育環境,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還被迫在工作與生育間選擇,修法後雖讓有安胎需求的婦女可請安胎假,但婦女可能因顧及老闆態度,不敢隨意請假,尤其是中小型、制度不健全的企業,政府應宣導、鼓勵企業落實,讓民眾知道,這是國家政策,不是說說而已。
《性平法》修法重點
★安胎假 ◎懷孕期間若須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2年內最長可請1年。 ◎30天以內傷病假,薪資減半;超過30天,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僅以《勞工請假規則》規範。 ˙修法後:納入《性平法》,保障勞工不因安胎假影響考績、全勤獎金。 ★家庭照顧假 ◎勞工因家人預防接種、重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一年最多可請7天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僱主可不給薪。 ˙現制:5人以上企業適用。 ˙修法後:所有企業都適用。 註: ˙勞工請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僱主拒絕給假,或藉此影響考績、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可處1萬到10萬元罰鍰。 ˙勞工諮詢或申訴專線0800-085151。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