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就業穩定與否的勞基法勞動契約章,勞委會今天原則通過修改草案。勞委會指出,一旦修法通過,未來企業除了主要經營事項的核心勞動之外,都得以聘用定期契約勞工。

  現行勞基法對於勞動契約的規定為從嚴解釋,勞基法第九條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如果主要經營事項所衍生之勞務,屬於有繼續性之工作,皆視為不定期契約,以保障勞工權益。

  今天通過的草案,則研擬臨時性、特定性及其它工作得為定期契約,無繼續性工作可簽訂定期契約的方案。由於不再明訂不定期契約的形式,勞委會表示,將以公司主要業務視為判斷是否繼續性的標準,所以未來雇主聘用非主要業務的勞工時,將可簽訂定期契約,增加用人彈性。比如說,一家科技公司的清潔工,就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勞委會認為,勞基法契約章放寬解釋,有助於勞工就業及雇主的勞動力彈性需求。

  雖然在2004年的服務業發展會議及今年的經續會場外,都聚集了許多勞工團體,抗議勞委會準備鬆綁勞動法令,不過勞委會仍一直在私下規劃勞基法契約章及派遣勞工法等等法制規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