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婦女救援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聯合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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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1

行政院版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已於2011年3月10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進行審議,而立法委員也表示此法案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將積極推動。然而,行政院草案修法過程極為機密,使長期關注此議題的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無從表達意見,甚至當民間團體自報端確知政院版完成而向政院索取修法條文、會議資料等相關資訊時,也屢次遭拒。

我們除了抨擊行政院修法罔顧民主程序,針對行政院版本面對民間社會對性侵案件司法審判的憤怒,竟然完全搞錯方向,以刪除「違反意願」要件、提高刑度、修改年齡就想蒙混過關,我們將以下列幾個案例破除行政院美麗的修法假象,揭露政院版的重重問題:

一、刪除違反意願要件,佔性侵害通報案件七成的熟識性侵將無法定罪。

案例:阿文與阿庭網路交友3個月,第一次相約見面,兩人聊得甚為投機,阿文就順勢約阿庭到家裡看收藏品,看收藏品的同時,兩個人有一些親密舉動,在親吻撫摸後,阿文想進一步與阿庭發生性行為,在阿庭表示「不要」的情況下,兩人發生性行為,事後,阿庭對於自己的自主意願被違反感到生氣,因而提出告訴。

依照政院版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對於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而為強制性交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在修法過後極有可能判決無罪,原因如下:一、阿文並未用強制手段,僅只違反阿庭之意願,阿亭在過程中也未強力反抗、大聲呼救,因此不符合修法後的強制構成要件。二、阿亭於過程中說「不要」,此表達違反意願的舉動,在修法過後將會完全不具有證據力,因為在修法過後,已經不再需要檢視被害人意願是否遭違反,而被害人的意願也將不再是認定性侵害是否成立的要素之一。

政院版將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最能彰顯保障性自主權的構成要件「違反其意願」刪除,除了使妨害性自主罪章大開修法倒車、婦團多年努力成為泡影,更令人擔憂的是,此舉將使佔通報量七成的熟識性侵無法被定罪,因為熟識性侵的加害人通常不是用強制手段,而是利用被害人為了保全原有的社會關係,或是在性侵發生的時刻受到驚嚇、感到困惑,因此沒有強力反抗的情況,實際上壓抑了被害人的性自主,然而,這類每年皆有五至六千件通報量的案件,未來上法庭審判時,極有可能會因為此次修法將「違反其意願」要件刪除,而幾乎被判決無罪。

自1999年開始,婦女團體之所以強烈要求放入被害人的意願要件,正是因為許多性侵被害者,在發生性侵的當下,經常處在困惑、驚嚇、混亂的狀態,因此沒能抗拒、來不及反應,事情就發生了!這些案件經常沒有強暴、脅迫等相類手段,但對於被害人而言,確確實實就是強暴!政院版看不清性侵害的樣貌,專斷的認為只需要以客觀的手段(強暴、脅迫等方式)就足以判定是否有性侵發生,而不需要顧及被害人的意願,這是完全忽略與扭曲了性侵害犯罪的本質。

妨害性自主罪章保障的是每一個人的性自主權,性自主權的保全與否應建立於個人意願之上,而非以是否遭到強制力壓迫作為評斷基準,行政院的修正草案不只暴露了對性侵害的無知,也完全未考量到修法後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更讓原為保障性自主權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成為妨害「性自主保障」的最大凶手!

二、輕判性侵女童案,關鍵在於法條適用問題,而非法定刑度過低。

案例:五歲的小玉,常常和爸爸的朋友(阿明)一起到公園玩,有一天,阿明跟小玉說:「來,我們去那個角落玩,叔叔會給你糖果喔!」小玉跟著阿明到角落後,阿明將手伸進小玉的裙子中,以手指進行性侵,而小玉看著阿明,不知發生什麼事情,只知道等下會有糖吃…

政院版修法,能夠使上述案例得到社會所期待的判決嗎?

答案是不行的。目前政院版的修法草案,將刑法第227條「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刑度調高至5年以上,企圖解決性侵女童案判決刑度無法符合大眾期望的問題,然而,我們認為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性侵女童案究竟是構成刑法第221條加第222條第1項第2款的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有強制行為、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抑或是刑法第227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無論是否有強制行為,法定本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部份的兒少性侵,加害人不需要用到「強暴、脅迫、恐嚇、藥劑、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等較高強度的強制手段,就足以達到性侵事實,因此,通常法官會認為不構成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是觸犯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法官缺乏性別意識及社會經驗,主觀認為此類案件與殺人強盜案件相較「不嚴重」而輕判。再者,法官於量刑時經常未於判決書交代清楚其量刑之心證獲得過程,以致社會各界對於法官量刑之理由無從瞭解。即使將刑法第227條的刑度上修至5年以上,法官面臨相似案件時,依舊會因為法條適用、缺乏性別意識和沒有客觀量刑標準,而產生量刑不符合社會期待,引發社會大眾爭議的情況。此外,刑法第227條處理的對象不只是兒少性侵,還有處在性探索年紀的青少年男女,一味的將刑度向上調高,卻讓許多青少年男女在性探索的過程中觸法,這真的是人民樂見的情況嗎?

三、「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猥褻罪」刑度調高,「權勢性交罪」刑度卻按兵不動,顯示行政院修正草案缺乏全面考量。

案例一:17歲的小嘉與國一的小萍是一對男女朋友,因為對性的好奇與探索,發生了幾次性關係,然而,小萍的媽媽發現後大為憤怒,決定提告小嘉,不接受任何和解的條件…

案例二:阿鳳的指導教授在團體討論課程時對其報告屢翻挑剔,卻於個人指導時機幾次向阿鳳曖昧的暗示對阿鳳有「進一步交往」的意思,某次私下面談教授跟阿鳳說「跟我上賓館,就能讓妳這學期過的很順利。」阿鳳害怕自己的學業受到影響,便聽從教授的話,第一次後,教授便每學期利用各種不同的理由要求阿鳳與之發生性行為,而阿鳳感到十分痛苦,卻也只能期待快點畢業,脫離教授的魔掌…

政院版將刑法第227條「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猥褻罪」刑度提高,並將年齡下修至十二歲,此舉是為了要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重懲性侵幼童的社會期待,然而,這一條處理的並不只有性侵害犯罪,還有青少年性探索。依照政院版條文,案例一的小嘉將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不得免除其刑,現今兒童性成熟年齡越來越低,對性的好奇也越來越早,在相關性教育與配套措施沒有完備的狀況下,輕易的將免除其刑的可能性從條文中刪除,雖目的為擴大保護兒少,但卻可能對兩小無猜的情侶造成重大影響,實須謹慎考量。

相較於第227條的刑度提高,刑法第228條的「權勢性交罪」卻未做任何修改,刑度仍維持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像案例二這種只能適用權勢性交罪、利用指導關係多次威脅被害人服從性交的例子,於修法過後僅能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的訂定應與犯罪情節輕重相符,政院版只是一味的將爭議法條的刑度向上調整,未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規範各種樣態的罪,分別依其可非難性作刑度區別的整體檢視,也未周全考量此罪章於司法實務上面臨的所有問題。

自1999年刑法修正後,我們未曾重新檢視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架構是否適用於性自主權保障的概念。立法機關應把握這一次重新檢討的契機,針對年齡與刑度作全盤考量和適當配套,跳脫原有法條架構,重新思考性自主權的保障意涵,而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忽視深植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父權思維。

因此我們提出下列訴求:

一、行政院及立法院立刻舉辦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研擬公聽會,擴大社會參與以形成共識。 二、立法院應暫緩審議,切勿排入黨團協商議程。 三、法務部應立即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實錄,開啟社會討論之民主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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