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業病個案李先生陳情遭雇主不當對待,職業病未獲賠償,勞委會相關單位近期處理情形,回應如下:
一、 勞動檢查部分:
本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依勞方申訴分別於99年7月22日及100年2月25日派員前往該公司實施檢查,99年7月22日檢查時已通知該公司有3項缺失並要求限期改善,100年2月25日實施檢查時該3項缺失已完成改善,但新增2項違法事實,其中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部分已函請高雄市政府依法處理,該府亦已依法處罰。此外,該所並於4月21日再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持續追蹤該公司安全衛生工作環境改善狀況。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4條規定,對於違反該法第5條第2項及其他有關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勞動檢查方針,勞動檢查機構須對高毒性、高刺激性、腐蝕性與特殊材料氣體、含游離二氧化矽粉塵等作業場所,實施職業病預防專案檢查,檢查事項包含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及勞工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二、 雇主責任部分:
1、本案勞工經確診罹患職業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即勞工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及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2、本案勞工與雇主因職災補償所生爭議,本會已責成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儘速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該局於100年3月16日及4月15日進行調解,雇主業依法給予工資補償共新台幣57萬餘元整。另本案家屬主張雇主應負擔之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尚未達成共識,已委託律師循司法程序處理。
三、職災服務部分:
李先生在本會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診斷為職業病後,並於100年1月由本會設置於屏東縣勞工處之職災個管員接案,除主動提供各項職災權益諮詢,並協助其與高雄市政府協調溝通外,服務過程中,亦主動關懷瞭解其需求,未來服務將持續進行,以確保勞工合法權益。
四、勞保職災給付部分:
對於李先生指陳勞工保險局核發職災醫療書單不夠便民部分,勞保局就職災勞工索取門診單已定有一套便民措施,如雇主拒絕發給勞工職災門診單,勞保局可逕予核發。本案勞保局已核付李先生職業病傷病給付34萬餘元。勞委會表示,本案相關處理流程,對當事人造成之困擾,將再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