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也就是7月31日晚上11點,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決議七個衛星電視頻道的執照不予換照,8月3日零時起必須停止營運,僅有短短兩天時間處理七個頻道及數百名勞工的命運。這件事情,其實凸顯了行政院相關部會決策時,明知將影響員工權益,卻從來沒考慮過勞工相關法令的問題。

  勞資之間的關係其實說來複雜,新聞局作為公權力執行機關,決策攸關勞工權益時,撤照絕對必須將相關的可能性與勞委會作相關的沙盤推演,而勞委會也必須主動瞭解,可惜的是,兩個部門都沒有做到事前應該作的工作。

  政府部門,淪為製造失業、無法有效保護勞工權益的推手。

  首先,政府決策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讓一家企業在短短不到三天的時間「關廠歇業」或「業務緊縮」,造成根本沒有時間依法處理相關的勞資協調事宜。

  這七家頻道中,如果是單一公司經營頻道,就面臨整個公司「關廠歇業」,如果只是某個企業集團下的部門,雇主就必須在「業務緊縮」的狀況下想辦法調動職務安置,確實無法安置,才可以資遣員工。

  依照《勞基法》,資遣員工最少要以一年年資要給付一個月的工資。不過三天的解雇期,已經讓雇主違反解僱前需預告的規定,必須按照勞工年資補發10天至一個月的預告工資。

  但這裡有一個重點,如果雇主為規避資遣費、預告工資,隨便塞工作安置原員工,員工無法接受後,只能選擇自行離職。

  雖然按照勞委會的函示,雇主調動工作需以五點原則辦理,企業經營必須、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動條件不得作不利變更、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工作地點過遠雇主要協助。但新聞局卻從來沒有站在勞工的立場想過,這裡仍要員工主動至勞工局申訴才有調解的可能,況且雇主還可以拿政府只給三天時間為由卸責。

  而且按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規定,雇主除非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在大量解雇60天前提出「解僱計畫書」,否則將處以10萬至50萬元的罰款,但這次政府給的時間只有三天,第一,變相逼雇主違法,第二,勞方沒有時間向雇主提出協商要求,得到更好的資遣方式。

  至於遭到新聞局撤照算不算「突發事件」,則牽涉到雇主會不會受到勞政主管機關「罰款」。但由於新聞局在決議前未將相關事項告知勞委會,勞委會無法認定是屬於「突發事件」抑或是企業「經營風險」,以致於無法就雇主的義務進行確認,這對於勞工的權益也將相應地受到損害。

  如果是「突發事件」,雇主就可以免除60天前未提出解僱計畫書的罰鍰,但問題是,六年一審執照本來就是既有的現實,每一個電視頻道都有被撤照的可能,應該為「經營風險」,但為什麼新聞局及衛星電視審議委員會沒有要求每一家頻道在審查時,都要提出解僱計畫書以防不時之需?這根本是置勞工法令於無物。

  這一次新聞局及衛星電視審議委員會在民氣可用的情況下,砍掉了七家頻道的經營權,但對於數百名勞工的家庭來說,能因為「改善新聞環境」這個理由,就有決策粗糙的合理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