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下留人 ─ 十萬火急拯救王斌余網路大簽名

2005/09/15

  案件詳細背景請參閱新華網等各大網路和相關媒體報導。

  王斌余,數次討要欠薪未果。後採取相關法律手段,反遭包工頭驅逐,致使其(及其弟)生存受到嚴重威脅。王再一次討要一點用於維持生存的生活費,卻遭到相關多人的辱罵和毆打,王忍無可忍,用刀刺傷五人,結果死亡四人,重傷一人。事後,王斌余悔過自首,積極配合司法機關。法院一審判處王死刑(立即執行)。

  王斌余罪不及死!

  從法理學和刑法學角度看

  世界的趨勢是限制死刑,乃至廢除死刑。我國的基本態度是保留死刑,但是必須堅持少殺,反對多殺、錯殺。這是現代依法治國,保障人權,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徵。因此,我國刑事立法的宗旨就是要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我國《刑法》第48條第一款前半段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事立法原意、刑法學界認識以及司法實踐來講:所謂罪行及其嚴重,是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實踐中只有達到上述三位一體的嚴格條件,才能適用死刑。這是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

  刑事立法還有執行方面的限制。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情況。我國刑法第48條第一款的後半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這就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簡稱死緩。

  死緩的適用條件有兩個:(一)適用對像必須是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我國刑法對哪些犯罪分子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刑事審判實踐經驗,應當判處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

1、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

2、被害人的過錯導致犯罪人激憤犯罪的;

3、犯罪人有令人憐憫之情形的;

4、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類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

5、有其他應當留有餘地情況的;

  說完了死刑的情況,還需要說說自首的情況,我國《刑法》第67條第一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這裡的「可以」從寬處罰,表明我國刑法對於自首採取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究竟是否從寬,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綜合全案決定。但是根據刑法規定,凡犯罪以後自首的,都可以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分別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如果犯罪分子主觀惡性小、悔罪表現明顯,可以減輕處罰。

  結合王斌余案情我們來看:

  一:王斌余主觀惡性小。王是在生存受到長期非暴力變相殘酷威脅,以及當時多人暴力威脅之下,一時激憤,臨時起意,從而傷害被害人,致使四位被害人死亡,一人重傷。

  二:手段並不極其殘忍。上述已提及,王是由於一時激憤,臨時起意,以刀俱傷害被害人,並無蓄謀從精神上和肉體上折磨、殘害和殺死被害人的動機,也不存在此動機之下的殘忍行為。

  三:情節並不極其嚴重。上述一和二決定了案件情節並不極其嚴重。而屬於一般情節。而且極為重要的情節是被害人過錯在先。

  四:王斌餘人身危險性小。王 ─ 一個淳樸的農民工,忠厚老實,安分守己,一向遵紀守法,熱愛生活,更談不上有任何前科。而且王試圖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此問題;本案其種種行為都是在處處被逼無奈之下產生,臨時由於激憤起意傷害。極為重要的是王斌余犯罪後有自首情節,有真誠的悔過表現,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這些都決定了王斌余的人身危險性很小。

  五:社會危害性並不是極其嚴重。此案件嚴重區別於一般的刑事案件,與其說王斌余的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毋寧說被害人及包工頭的種種劣行嚴重破壞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破壞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民意明顯的站在王斌余一邊,普通群眾普遍同情王斌余,這就明確宣告一點,王斌余行為之後果造成的社會危害性遠遠小於被害人以及包工頭的種種劣跡,也遠遠小於對王斌余的不公正審判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

  綜上所述:

  第一:本案犯罪性質達不到極其嚴重;

  第二:本案犯罪情節達不到極其嚴重;

  第三:本案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達不到極其嚴重。

  三個適用死刑的必備要素一個也達不到,也就是本案對於王斌余不適用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死刑。

  我們可以退一萬步,即使黑白顛倒,非要判一個王斌余死刑,那麼也絕對不能是死刑立即執行。

  因為上述已經提及,

1、王斌余有自首悔過情節;

2、是被害人的過錯導致王斌余激憤犯罪;

3、王斌余具有華夏億萬人民的同情憐憫之處。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就堅決不能判處王斌余死刑立即執行,更何況本案具備上述三個情形。

  從法理學之法律正義角度看

  法律正義是講法必須有正義的進入,必須以正義為一種基本的價值目標。正義是檢驗或者評判法之良惡優劣的不可或缺的標準。在法中摒棄或者作踐正義,會使法律淪為惡法或者劣法。現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義之治,就是以充分體現正義之良法美制所實行的治理。而司法公正是體現法律正義的應有之意。在今天,我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更加必須堅定不移的實現法律正義,更加必須堅定不移的實現司法公正。王斌余案件更需要法律正義和司法公正,這是一個典範。

  從社會正義角度看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人民當家作主。社會現實情況是農民工是整個社會的弱勢群體,這就使得我們整個社會保護弱勢群體的歷史責任異常的艱巨。必須說明的是我們社會的弱勢群體是大多數,而一個社會,尤其是社會主義社會,所謂社會正義是對於大多數人而言的,如果,對於大多數弱勢群體的合法正當權益無法保證,社會正義就蕩然無存。而社會正義卻是一個社會得以健康發展的基礎,基礎動搖了是非常危險的信號。這是關係到社會穩定團結的大事啊!

  因此,王斌余案件絕對不能失去社會正義,不能失去社會公正、公平。王斌余在案件發生之前的一切合法正當權益都應當無條件得到保障,而相應的侵犯他人權益的相關人員一定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現在,更為重要的是王斌余在案件發生之後的一切合法正當權益,尤其是生命權,更加應當不受任何非法的侵犯。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力。

  結束語

  其實,我們堅信一審案件的法官,並不是法盲,也不是蹩腳法官,而且這類案件的案情並不是很複雜的。然而重要的問題也許並不在法官身上。

  我們堅決聲明,我們並不是要有意干涉司法獨立,相反,我們極力主張司法獨立,主張法官應當只服從法律,這一點其實我們54年憲法就已經寫上了。

  但是,如果,有人靠著有錢有勢,想左右法官,歪曲法律,泯滅正義,那麼人民的呼聲就是對它最好的回答。

  我們明確呼籲:第一,王斌余罪不至死,請有關部門採取行動積極挽救這個生命;第二,要求包工頭立即如數償還王斌余及其弟弟和其他工友應得的工資,即使王斌余最後無法獲救,該項合法的正當要求也應當得到滿足。

  請一切贊同此呼籲的朋友在後面簽名,並盡己所能積極呼籲。

發起網站:北京烏有之鄉網站,左岸網站,毛澤東旗幟網,中國工人網,主人公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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