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向日葵廢核行動針對福島反核朋友遭移民機關警告一事之聲明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1/05/01

報載移民署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及第36條,警告兩位福島反核朋友因參與合法集會遊行,限令於七日內離境,並取消免簽證待遇。

430向日葵廢核行動在得知消息後即與律師研商,了解此事件法律爭議,並提出以下說明: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顯示行政機關在法律詮釋上有其裁量權限,行政機關仍應視來台的外國人,違反第29條情節輕重來決定之。在本案的情形,福島的居民來台參與430反核電,該遊行是經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二位日本朋友亦未有任何暴力及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行政機關在行使第36條的行政裁量時,必須將前述的情形一併考慮,以免有裁量濫用的情形發生,法規之所以會規定『得強制驅逐出國』,就是讓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斟酌。

兩位日本反核朋友在故鄉蒙難之際,仍不畏困難抵台,就是希望把被官方封鎖的真實訊息傳達到仍受核災威脅的地區。他們預計在5/2日依原訂計畫離境,返回日本。我們呼籲移民署切莫做出錯誤的裁量詮釋,以不合宜法律箝制外國人士自由表達的權利,如果移民署錯出錯誤判斷,將在台灣的人權紀錄上留下污點。

日本福島人民來台參與430反核集會遊行法律意見書

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次按同法第36條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六、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已取得居留、永久居留許可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強制驅逐其出國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

依據前面二條法律的規定,看起來日本二位福島居民來台,若持觀光護照停留,但是卻來台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解釋上似乎真的可能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遭強制驅逐出國,但是,第36條是規定『得』,解釋上行政機關有裁量權限,行政機關仍應視來台的外國人,違反第29條情節輕重來決定之。在本案的情形,福島的居民來台參與430反核電,該遊行是經合法申請的集會遊行,二位日本朋友亦未有任何暴力及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行政機關在行使第36條的行政裁量時,必須將前述的情形一併考慮,以免有裁量濫用的情形發生,法規之所以會規定『得強制驅逐出國』,就是讓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仍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斟酌。

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但書規定,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允許其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但卻將來台停留的外國人排除在外,無論當初是立法漏列,還是刻意排除停留,現依政府鼓勵國際間深度文化交流,與多元社會參與的風氣,來台停留的外國人應亦有可參與合法集會遊行的解釋認定空間。

故本條實有修法之必要,但在尚未修法前,政府機關仍不應恣意濫用裁量權,任意以外國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之規定,將二位福島的日本朋友驅逐出境,以免貽笑國際。

再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若有居留權之外國人,在將其強制驅逐其出國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卻未給予在台停留的外國人相同的權利,此部分顯有差別待遇,且強制驅逐出境屬於手段強烈、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的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一般性的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仍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若我國相關法令不完備,而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又濫用裁量權限,我國恐將只能落得遭到國際報復或貽笑國際的下場。

最後,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有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於強制驅逐出國前,限令其於七日內出國。」,本案來自福島的日本朋友既然已經要在二天後出境,政府機關實無必要冒著遭國際恥笑之風險,濫用裁量權限將之強制驅逐出國。

主題: 
事件分類: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