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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3
民國95年卡債問題惡化,發生多起卡債族自殺的報導,
為什麼消債條例不能解決卡債問題?
監察院於去年針對卡債之處理,對司法院提出調查報告,
為了徹底解決卡債問題,為了讓更多卡債族有一個重新站起的機會,
- 以公正第三者之強制調解,取代銀行主導之強制協商。
- 第三者強制調解時,銀行應提出債權說明書,
讓債務人瞭解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清償數額及抵充情形, 以取代目前銀行黑箱作業。 - 債務人申請強制調解或聲請更生時,債權人即不得催收、
訴訟或強制執行,以取代目前債務人申請協商,反而招致銀行催收、 訴訟、強制執行,或債務人聲請更生,必須等待法院數個月後裁定, 債務人方可免於訴訟或強制執行。 - 明確規定更生期限最長六年,例外才延長為八年(
相對於日本更生原則三年,例外五年, 我國債務人之清償期已經較長) - 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公允,
以取代目前模糊籠統的公允規定: -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未清償之債權本金為計算基礎,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只要達到一定金額或按未清償債權 本金計算之ㄧ定比例者,其更生方案條件即視為公允。 -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
如已達其每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餘額四倍以上者,亦視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 增加自用住宅特別條款之規定,
讓有自用住宅之卡債族可以區分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分別清償, 以保住自用住宅。 - 以「
清算前六個月內數額超過債務總額半數的奢侈消費行為或投機行為」 ,取代原先模糊籠統之「浪費」或「投機行為」之不免責事由。 - 排除以債養債、以卡養卡為「浪費」或「投機行為」之不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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