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7成4女性不敢請育嬰假乙節,勞委會表示,查育嬰留職停薪於91年至97年間勞保身分每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人數在1,219人至3,691人之間,平均每年有2,296人申請,但99年申請人數達34,218人,為97年的9.3倍,如與91年開辦時比較,更成長28.1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開辦以來,至100年2月底止,初次申請核付人數達64,914人,核付金額已達53億餘元。另依該會統計調查顯示,98年民營事業單位有提供及會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比例合計達75.1%,實際比率可能更高,且約有9成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結束後,重返原任職事業單位。
勞委會強調,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依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且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依該法第38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已有明定,雇主不得以勞工懷孕為解僱、資遣之理由,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依該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至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懷孕受僱者之保障,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雇主若有違反,依同法第78條規定,科3萬元以下罰金。
勞委會呼籲,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的目的在於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責任。事業單位提供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不會增加額外的費用負擔,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政府補助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由雇主負擔之社會保險費。為積極協助事業單位即時補充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需人力,勞委會職訓局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已建立專業人力資料庫,同時於全國就業e網中開闢「短期人力」專區,提供短期人才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