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新制,誰來買單?

明年七月新制實施,近九成沒有提撥舊制退休金的企業,必須統一提撥百分之六退休金至勞工帳戶,最近已傳出部分中小企業雇主把五年選擇期當成調適期,強迫員工選擇舊制,並利用這幾年調整薪資,降低人事成本。除降低薪資外,人力派遣業也是一種選擇,對勞工而言,恐怕又是勞動條件的下降。並且,為了降低勞退新制對於企業的衝擊,勞委會已經決定,已經延續六年之久的基本工資15840元,今年仍然不會調升。

看來,除了勞保局因此新增業務得以擴編人手與經費、以及各金融保險業者摩拳擦掌要搶先拿到商業年金的操盤機會之外,對於台灣的勞工來說,這會不會是另一場災難?

一、連續處罰不足以嚇止雇主僥倖心理,選擇舊制仍無保障。

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第五十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月連續處罰。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之罰鍰規定,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應執行而未執行時,應以公務員考績法令相關處罰規定辦理。 第一項收繳之罰鍰,歸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勞工退休基金。

說明 :

當雇主違反十三條時,即使有同法五十條的連續處罰規定,此罰鍰有可能遠低於應按月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例如以100名員工的企業、平均薪資三萬元、需提撥額度以保守的6%來估算,則30,000*100*6%=180,000元,為應繳之勞退金。則雇主寧可接受被勞委會連續處罰的風險,也比規矩提撥族額準備金來得划算。除了繼續縱容雇主不足額提撥的僥倖心態之外,將增加勞委會公務人員的執法負擔,並導致選擇舊制的工人仍然沒有退休保障。

二、以國庫來為龐大的全民退休老本背書,隱含潛在危機。

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說明:

將此退休金投入股匯市,等於將全體勞工的老本丟進動盪的金融賭博,萬一操作不當,雖有國庫需提列資金補足二年訂存存款利率的規定,然而羊毛出在羊身上,依照台灣的國庫稅收高度依賴薪資收入者的現況,等於從全體勞工朋友用以繳交所得稅的血汗錢中再來填補退休基金操作失利的空洞,不僅龐大的退休基金陷於不可測的金融風險,更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

三、未能解決過去雇主藉由資產移轉規避退休金、資遣費之積弊。

相關法條:

第三十一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第三項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說明:

此意味著工人得走司法途徑去向雇主提請民事訴訟,過去無數次關廠失業案件中慣常發生的雇主藉脫產規避退休金資遣費義務的積弊仍未解決。另外,既然同法第19條第3項已經明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雇主繳納,則一旦工人無處追討資遣費退休金的情形再度發生,勞保局或主管機關勞委會是否應有監督不週的責任?工人可否據此為其所受之損害提出國賠要求?!

四、到底是「誰」的自主選擇權?

相關法條:

第九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說明:

條例中載明,現職員工對於新舊制具有自主選擇權,並可於實施五年內從舊制改換成新制;然而勞資之間原本就存在著勞動力支配權的不對等關係,這所謂的勞工自主選擇權,一旦遇到老闆以減薪、資遣甚至關廠等威脅,往往便形同虛設。眾所皆知,新制比舊制在退休金、資遣費的實領額度上皆大幅縮水,即便員工有心維持舊制,然一旦公司基於成本考量以直接間接壓力明示暗示工人「自請」適用新制,主管機關將如何以「公權力」協助工人貫徹其選擇權?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雜誌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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