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報告節選二:非典型雇用案例─保全業

大家對保全人員的印象,應該有很多是停留在除了固定時間要出哨站去巡邏外,大部分時間是在哨站裡泡茶、聊天,鮮少會有人去注意到其薪資結構或是工作型態,一般而言,保全工作內容可分成以下三大類型:1. 機動保全→保護銀行(像是護送運鈔車等)。2. 人身保全→保護明星(須具備特殊能力,像是會柔道、擒拿術等)。3. 公寓保全→在固定哨所守護廠房、大樓(集中在45歲左右)稱為哨所保全;或者是安置保全系統,一旦有異常入侵便派遣人員機動性到場處理,稱為系統保全。以下,就我們所觀察到的哨所保全情況做一簡單敘述。

保全工作內容是不是如我們想像的這麼輕鬆呢?其實不見得,這裡參考黃先生的說法,他說:「保全工作內容常與自身安全衝突,例如守護電子工廠的保全,一般對於小偷侵入廠區的行為都是以警告為主,吹警哨、開大燈、報警,假使“太認真了”去追捕小偷,打傷人反而還會被告。少數例外的情形是顧守樣品屋的保全,常會有黑道前來索取保護費,保全因而被迫要求出去擋人,這時就不得不出去了」;而前面所提到守護工廠的保全這種工作情形,D1保全的張大哥則表示:「只有剛進來的年輕人才有如此“蠢”勁,一發現監視器或哪裡有不對勁,便愣頭愣腦地衝出去,像做比較久的,就認為大可不必這樣做,去現場“bee”一聲就可以閃人」,這裡還真是顛覆了我對保全工作了解。

薪資結構:長工時 低工資

哨所保全通常採取一班十二個小時,日夜輪班制度。目前訪問到的一間D2保全,是要求一個月要做252小時才發完整全薪(底薪+各式津貼)(註)!其中,底薪只有5400,另外按照實際工作時數,以時薪70元加計,才是李先生每月所領兩萬三左右的全薪;至於加班費?必須工時超過252小時以上,才隨公司之意調加班費;另外訪問到D3保全的黃先生表示,公司規定每個月固定要做224小時以上才會有二萬二千元全薪,黃先生本身一個月做足324小時,他的薪水約三萬出頭,經換算,黃先生平均工作一小時約92元,超過224小時之後的加班費每小時也才95元。

勞退新制的影響:變相減薪

D1張大哥說,為因應新制的施行,公司擅自從薪水中扣掉3600元,他同時強調同事間私下都會接受這種變相減薪的行為,如果不接受,就會被迫離職,導致許多人迫於生活經濟上的壓力只好吞忍接受。在問過三、四個保全後,了解到普遍的人都有先被公司從薪水中減去6%的情形。

就是吃定你老:以新光保全子公司為例

從業員年齡部份,D2的黃先生表示,據他了解,D2平均年齡約四十歲,其中從20歲準備考大學的到57歲加減賺生活費的都有,涵蓋範圍相當廣;而另外訪問到的D3的員工,則大多是五十歲上下的老伯伯,甚至六十幾歲的也有。

認識D3的員工是一個有趣的機緣,由於進入工廠拜訪工會必定會經過守衛室的通知,而且我們也已經發現保全這一行業有很多薪資問題,因此我們都習慣看一下守衛的臂章,發現那臂章上陌生的D3名號上貼了一個熟悉的新光集團標誌,我們於是隨口問了保全一聲,你們勞退新制選的怎麼樣?那個保全似乎有話要說,於是便特意抽空跟該保全人員了解一下情形。

據該保全員表示,民國84年新光保全將旗下的駐警業務連同員工全數移轉到D3名下,成為兩間不同的公司;當時新光保全逼迫員工簽下願意接受D3勞動條件變更之契約,薪資瞬間減兩千;而且公司一律將員工勞保保費以多報少投保為17400元;而且滿六十歲則會被轉為契約工,再由全薪中扣兩千元,並被逼簽下一紙契約,內容載明服務滿五年以上者,退休金以每一年資支付八千元為限,並放棄其他所有權利。他很氣地說:「公司故意用年長的人,大約五十歲上下的老伯伯,好欺負他們,強迫員工簽定違法的條約。」

根據該切結書所列的五點中,抽出第二點試著解讀:『二、配合公司經營需要,願無條件配合公司調遣及加班,加班費依雙方協議核給。』意味著,平日正常上班時間是一班12小時,一個哨所僅有兩個人日夜輪著交替班,每做完一周日班就要接著輪一周夜班,中間交接班輪替公司會派人遞補12小時以利調整,所以加起來一個月會有兩天的休息時間。每逢事病假怎麼辦呢?就要自己想辦法掏腰包找人代班,通常是同哨站的另一班,此時代班的人有可能需要連續工作36小時!該公司曾發生有人在代班時心臟麻痺猝死,勞保局拒絕給付,因為根據公司紀錄,他猝死的時間不是在原本的上班時間;另外,代班者公司不給加班費,轉而要由請求代班者自己出錢給代班者。

勞基法在哪裡?

這個惡劣的保全公司規模不小,我們從D3的網站上得知,其員工數全省約有兩千多人,資本額有三億元,其母公司新光保全在全國保全業界也是屬一屬二的大型公司。

該切結書內容極不合理,整份文件內容由公司指定出示,要求員工以自己筆跡自行抄寫一份,並簽名蓋章繳回公司,並機巧地在整份切結書上沒有一個地方提到公司的名字,僅有諸多違反勞基法的惡劣條文與員工的簽名列於其中,簽過繳回之後,主管強調簽的人要依照切結書中的內容無條件配合,並放棄自己的抗辯權。

像這種公司蠻橫、工人沒保障的情形,揭開出台灣長久以來的問題:所謂的勞動基準法並未完全落實(包括勞工教育的部分)!即使保全是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內,仍然有保全自己認為並不適用勞基法,種種的現象代表台灣的勞工教育還有進步的空間,有待加強、改進。

註釋:目前台灣的法定正常工時為兩週84小時,換算一個月的法定工時也只有168小時。

(敬仁勞工安全衛生雜誌第45期)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