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3 20:21:19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6款

1.事實發生日:100/05/23

2.發生緣由:

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4月22日派員至本公司觀音三廠進行稽查時,

本公司固定污染源試車計劃雖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通過,但本公司逕行操作該製程,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事實,於100年5月18日桃園縣政府依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3.處理過程:事發後已立即停止操作,並於核准之期間進行試車操作。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於桃園縣政府核准之期間進行試車操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