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會太消極 按部落文化撿風倒木 豬羊變色成竊盜

2007/05/03
苦勞網特約記者

  司馬庫斯原住民依部落文化撿取風倒木,法院反而以「竊盜」論罪。林務局一直到現在還是以《森林法》第15條「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未定義清楚推卸責任,而原民會則以消極的個案解決來處理這個案例。靜宜大學生態系助理教授林益仁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已經通過,這兩個機關不該再用消極的心態處理原住民族事務。

  新竹林管處秘書楊駿憲指出,司馬庫斯事件是警察發現三位司馬庫斯族人在搬移風倒木,後來再告知林務局,由於因為原民會未將《森林法》第15條第4項中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定義清楚,因此林務局只能以《森林法》第52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進行告訴,而「竊盜」罪乃非告訴乃論,偵查機關一定得提出告訴。「竊盜」罪乃非告訴乃論,偵查機關一定得提出告訴。

  但林益仁表示,在母法已經明文規定原住民有傳統領域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本來就可以就個案建立判例,林務局卻直接以對原住民不利的法案提告,相當過份。

  原民會法規委員會曾興中也指出,《森林法》第15條第4項還有但書,林務局在事情發生之後,應該與原民會進行協商,了解個案去了解是否符合「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以及「生活慣俗需要」,而非直接忽視《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存在,反而援引《森林法》第52條。

  林益仁表示,在事件發生後,林務局的確對原民會的協商要求置之不理,這不僅常常出現在這個個案上,原民會在制訂許多政策,要求與各部會協商時,都面臨相同的處境,原民會的弱勢處境可以理解,但還是要硬起來,針對運作良好的部落,積極逕行認定「傳統領域」,形成通案性的制度,這樣才會對原住民部落的發展產生「良性循環」。

  此外,對於判決結果,楊駿憲表示,法官在判決時,已經從輕處分,給予「緩刑兩年」的判決。

  但曾興中表示,「緩刑兩年」仍是宣判有罪,並且兩年再犯,將兩罪併罰,明明法律上已經賦予原住民「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的權利。林益仁也說,認定「有罪」、「緩刑」,就是要求原住民不得再按照習俗撿取風倒木,這不是戕害原住民文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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