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有關燦坤國際在美國上市及後續在台灣引發的種種不利燦坤的說法,林進富律師針對其參與的整個過程詳細說明如下四點:
一、90年10月10日是本人首次參與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坤公司」)與ACCESS NETWORK CORPO-RATION(下稱「ANC」)簽訂EXCHANGE AGREE-MENT,其中約定燦坤公司將其所持有之TSANN KUEN U.S.A.INC.100%股份共4,750股普通股與ANC所發行之12,000,000股普通股進行交換;於完成交換後,ANC將持有TSANN KUEN U.S.A.INC.100%股份,而燦坤公司則持ANC12,000,000股普通股(以上簡稱「股份交換案」)。

二、90年10月15日,燦坤公司就「股份交換案」召開記者會,會中吳燦坤董事長就「股份交換案」說明未來發展方向。

三、91年6月中旬,律師發現燦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燦寶公司」,燦坤公司之子公司)將其所有之Eup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即ANC變更公司名稱後之新公司名稱)股票92,200股應其交易相對人Powerlink International Finance, Inc.之要求過戶予超過100位國內投資人,律師即告知此一行為可能會被誤會燦寶公司涉及公開招募,並要求應儘速將該等股票回收。

四、91年7月初,燦寶公司即陸續進行股票回收,並將股款每股美金4元,合計368,800美元 (約新台幣12,000,000元),予以退回。

WFG私自釋股 謀取高利

總合以上參與過程,林律師特別指出當時財務顧問公司WFG均派員與會,Powelink 即是WFG所屬公司。同時明白表示燦坤沒有理由為了1,200萬新台幣的小金額去欺騙投資人,更遑論還主動回收股票,坊間對本案有相當多的誤解!

林律師也特別指出媒體批露投資者以每股美金8元以上的代價,買入只有0. 001美元的EUPA公司股票,投資人買入金額和股票面額倍數高達8,000倍。事實上美國很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之股票面額都低於這個數字,如知名的Intel Cor-poration及Yahoo!INC股票面額也都只有0.001美元,Mi-crosoft Corporation則更只有0.00000625美元。如果以美國的票面金額來推斷坑殺了投資人,完全與現況不符。也特別說明借殼上市就等於反向併購在美國是稀鬆平常的事,由非上市公司選擇、收購一家上市公司,然後利用這家上市公司的上市條件,將公司的優良資產通過配股、收購、置換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2000年8月間,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其所引介之World Financial Group Inc.(簡稱WFG)人員李江(John Jon)、馬修(Matthew),及協和證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邱吉源等人,向燦坤公司做美國燦坤公司在美國NASDAQ上市簡報。WFG人員與邱吉源在簡報中推介FG係世界知名投資銀行,總裁為Richard Bell,該公司經營國際金融服務已逾50年歷史,以其專業經驗提供燦坤公司在資本市場採多掛牌策略(Dual Listing),規劃赴美國及法蘭克福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打開國際知名度與資本市場,實現燦坤公司世界工廠及世界通路理想的遠景。

WFG未履行約定 有違專業

燦坤因為信賴WFG及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的遠景及專業能力,而於2000年9月間,分別與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WFG簽署「委託財務顧問合約」及「Letter of Intent」,並於同年10月間,由美國燦坤公司與WFG引介的ANC換股,以進行美國燦坤公司於美國NSDAQ掛牌上市等事宜。經過換股後,原ANC股東之代理人WFG,即擁有燦坤國際公司 (簡稱EUPA)40%股權,燦坤集團擁有60%。

燦坤集團所擁有之60%股份係限制型股份當時無法自由轉讓,而WFG以原ANC股東代理人身分換發之40%EUPA股票則為非限制型股份可自由轉售,故自2000年11月起,WFG即隱瞞燦坤公司,私下透過仲介在台灣販售其持有之40%部分EUPA股份。WFG 2000年11月起,即隱瞞燦坤公司私下與仲介簽署釋股承攬契約書,透過仲介在台灣銷售其持有之EUPA股權,WFG此一有計劃且一系列處心積慮設計、安排,使燦坤公司信賴其規劃遠景及專業能力而陷於錯誤。

WFG也以相同手法規劃台灣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ity Network Inc.)在美國掛牌,並透過仲介在台灣銷售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即明 (案號92年度偵字第19325號),辰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美國掛牌、台灣銷售股份行為,即由WFG馬修(Matthew)等主導。

WFG利用反向併購在美國掛牌之遠景吸引國內企業,藉以利用國內企業資源增加其所持股份價值,並藉機出售獲取使其換暴利行逕。燦坤公司始瞭解,WFG係有計劃設計燦坤公司透過反向併購促使其原持有的ANC股份得以轉換為EUPA股份,並藉由燦坤公司研發、生產、行銷能力增加E-UPA公司獲利,以增加WFG持有40%股份的價值,使其換發的40%非限制型EUPA股份,得以藉機在市場上高價出售獲利。

燦坤公司信賴WFG及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的遠景及專業能力,但WFG公司不僅未能履行其簡報內容及意向書約款,並隱瞞燦坤公司私下透過仲介在台灣販售其持有之40%部分EUPA股份,以致造成部分投資人受損,燦坤公司也因而受損。雖然,WFG利用企業對於資本市場無知遂行詐騙行為令人不齒,然對於無辜投資人所受損害,燦坤公司本於善盡社會責任保護投資人權益的企業文化理念,於2001年7月間,收回WFG透過仲介在台銷售之EUPA股份,以期減少無辜善意投資人的損害。

有關WFG事後將燦坤集團投資的2,300萬美元私吞,特別提到吳燦坤已遭到偵辦,因此不敢對WFG公司提告並非事實,是因為負責主導燦坤公司赴美國掛牌的WFG人員馬修(Mat hew),後來在日本死亡,因此始未進行訴訟。

【2007-07-30/經濟日報/B11版/工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