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潤成投資申請取得南山人壽股權案附條件許可,申請人須於完成金管會所列條件並函報認可後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本(9)日委員會議已就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成投資)申請擬取得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97.57%股份之申請案,決議請潤成投資於文到60日內完成金管會所列許可條件,並函報認可後生效。

潤成投資於本(100)年(以下同)2月10日向金管會提出擬取得南山人壽97.57%股份之申請案,因送件資料尚有不足,金管會於2月22日函請潤成投資補正,潤成投資於3月9日函送補正資料,金管會於3月25日再次函請潤成投資於一個月內補正,潤成投資則於4月25日函送補正資料。金管會係依據保險法第 139條之1第5項授權訂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及五大審核原則審查潤成投資之申請案,並秉持獨立、公正、專業、效率之立場審慎審核。

金管會經參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潤成投資對保障員工權益部分出具承諾之意見,且審視潤成投資已就長期經營承諾及有財務能力因應未來增資需求等提出具體作法,爰本(9)日金管會委員會議針對3月25日6項補正重點及潤成投資補正回應內容,經決議重點如下:

一、 有關潤成投資提供新臺幣(以下同)300億元現金或等值資產於主管機關認可之保管帳戶內乙節,金管會就評估保管資產價值,基於審慎穩健原則,並考量潤成投資已承諾本年底前將增資南山人壽100億元,以及兼顧保管資產之流動性,除潤成投資已提出擬交付保管之有價證券外,再請其提供60億元現金交付保管。潤成投資應就所提出擬交付保管之資產,及金管會所要求補提之60億元現金,於文到60日內完成交付保管,並提供經金管會認可且已與保管機構簽約之保管契約,及提供由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資產明細表;另應提供擬交付保管之資產,未有設定任何負擔之證明文件。

二、 有關潤成投資及其上層股東應就金管會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及其承諾事項,應於事前提報董事會,及於事後提報股東會,並依資訊揭露相關規定公告相關重大訊息乙節,潤成投資及上層股東表示將依上開要求辦理,經決議請潤成投資及其上層股東等應就金管會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及其承諾事項,於文到60日內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提供董事會議事錄。

三、 有關潤成投資就保障保戶及員工權益、資金來源及具有專業能力經營南山人壽部分,均已提出相關承諾及說明,原則可予接受。

四、 有關為強化潤成投資對南山人壽之長期經營承諾,針對潤成投資所提出之信託計畫乙節,金管會要求潤成投資應將前述取得南山人壽時股份交付信託之比例提高至 100%,且尹衍樑先生等具控制力之最終受益人,應出具對潤成投資之股東有長期控股之承諾書乙節,潤成投資已針對金管會要求,將潤成投資取得南山人壽時股份交付信託之比例提高至100%,另尹衍樑先生等具控制力之最終受益人,亦已出具對潤成投資之股東有長期控股之承諾書,原則可予接受。

五、 為強化監理,潤成投資應於取得南山人壽股權後,潤成投資、潤成投資上層股東、最終受益人及該等之關係人(下稱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除取得金管會核准外,不得向南山人壽借款,且不得透過南山人壽轉投資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或其他有價證券,亦不得透過南山人壽向申請人及其關係人購買其所擁有之不動產,及不得與南山人壽共同開發不動產,並應請南山人壽於股權交割後一個月內經董事會通過出具相同承諾書,將承諾事項列入南山人壽內控與相關制度內遵循。

六、 潤成投資於取得南山人壽股份後,負債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資料所提出之48%,且應逐年降低。

七、 為確保南山人壽之專業經營,請潤成投資擇覓合乎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長人選乙節,潤成投資已延攬郭文德先生擔任未來南山人壽董事長,郭文德先生經核其資格條件尚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5條之規定。

南山人壽為國內具相當規模之壽險公司,金管會於辦理本案過程中,秉持依法、獨立、專業審查之立場辦理,面對社會各界對於本案之關注,金管會均予審慎處理,對於潤成投資所提承諾事項,金管會亦將嚴格要求落實,並將持續對南山人壽採取強化監理措施,確保其健全經營,以維保戶及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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