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6日)上午九點,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再度審查台北大巨蛋案,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與在地里長、居民等十多人,於審查會議前召開記者會,主張臺北大巨蛋都審程序違法應立即停止審查,並向郝龍斌市長下戰帖,要求郝市長公開辯論大巨蛋的各項弊端。
今日都審會審查過程一如預期,沒有真理,也沒有正義,彷彿一齣排演了無數次的默劇,在沉默的空氣中象徵性的走完大巨蛋的審查流程。
郝市長,您真的要硬幹嗎?
都審環評強護航,包庇違法為哪樁? 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嗎?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95年底郝市長就任台北市長,就職不到一個月就下令清空松山菸廠的老樹,強力護航馬市府錯誤的決策,縱使聯盟提出諸多違法弊端,但郝市長仍舊自我感覺良好,直至98年9月監察院提出糾正,郝市長才陪著笑臉感謝監察院給台北市一個重新檢討的機會,但事後發現,郝市長根本是在演戲。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監察院糾正後郝市長立即假意撤銷同意遠雄變更協力廠商的行政處分,卻在程序上預留瑕疵讓工程會駁回,再以工程會駁回之決定來搪塞監察院。郝市長更於宣佈競選市長連任後,演出否決大巨蛋環評的戲碼,讓市民誤以為他是勇於面對錯誤政策的市長,卻沒想到當選後不到半個月,立即強勢護航違法通過大巨蛋都審。今年一月底在大巨蛋環評審查前,郝市長四人幫要角李永萍與莊文思遭平面媒體報料,兩人偷偷拜訪環保局長吳盛忠討論大巨蛋案,隨後吳盛忠立即展現出貫徹市長決心的態度,強勢主導通過大巨蛋環評。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面對違法的臺北大巨蛋案,郝市長卻總是躲在違法公務人員的身後裝無辜,表示將尊重都審與環評的決定,卻任由下屬毫不遮掩地強力護航,更讓暴增量體違法圖利廠商的大巨蛋案,順利通過都審與環評,郝市府醜惡手段盡出,無視市民需求,只為圖利財團而努力,郝龍斌市長應負起全部責任。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一個勇於負責的市長,不應該把所有責任推給環評委員與都審委員,這樣的市長,讓人非常不齒,決意向郝龍斌市長下戰帖,要求郝市長如果認為大巨蛋是市府決心推動的政策,就應該勇於表態為政策辯護、公開辯論大巨蛋政策與各項違法弊端。
利益委員要迴避,都審程序要暫停
99年12月9日的大巨蛋都審,在委員人數不足與利益委員未迴避的情況下,遭都發局長丁育群強勢護航「原則通過」,因此松菸公園催生聯盟今日對此情形已預作準備,今日會議開始前,聯盟伙伴先至市府總收文處遞送「參加為當事人暨迴避申請書」。會議一開始,聯盟召集人游藝即衝入會場,要求利益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迴避審查,但遭現場員警架離會場。
游藝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以下都審委員應依法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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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為台北大巨蛋案之主辦單位與開發單位,本聯盟主張府內機關代表委員均為台北市政府之公務人員,與主辦單位及開發單位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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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為台北大巨蛋案之主辦單位與開發單位,而北市府同為台北捷運公司之最大股東。經查,黃台生委員具有代表北市府擔任捷運公司常務董事之身分,與主辦單位及開發單位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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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巨蛋案之申設單位為遠雄巨蛋公司,遠雄建設與遠雄人壽均為遠雄巨蛋公司之董、監事及主要股東,然卓輝華委員為「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負責人,而遠雄建設與遠雄人壽均為該事務所之重要客戶,本聯盟主張卓輝華委員與申設單位有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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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建設為台北建商公會之會員,遠雄企業集團副總經理蔡宗易則為台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監察人,張章得委員為「臺北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之代表,本聯盟主張張章得委員與申設單位有利害關係。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瀅律師也發言時表示,利益委員應依法迴避,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4項「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所謂的所屬機關,府內機關代表就是各機關,府外委員則是由發給聘書的台北市政府,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最少要經過10個機關來作出準駁決定之前,必須要停止行政程序,這是法律的要件。
蔡雅瀅律師也表示,包括開發量體的弊案已經提出過很多次,現場無論是府內或府外委員,均屬刑法第十條所定義之公務員,大巨蛋案的違法事項我們一定會追究。
蔡雅瀅律師表示,99年12月9日北市府違法通過大巨蛋都審,我們就立即提出撤銷訴願,但市府為躲避前次違法都審決議遭撤銷,竟於訴願過程中主張都審決議並非行政處分。如果市府認為前次「原則通過」的都審決議並非有效的行政處分,而且今天遠雄送審的量體跟設計也大幅度變更,今天就應該將本案列為討論案,不應該只是報告案。
量體、投資計畫書、協力廠商均違法,大巨蛋都審是個笑話!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週四的大巨蛋都審就應以討論案進行審查,但北市府僅將大巨蛋案列為報告案,企圖以報告案的方式規避實質審查。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臺北大巨蛋歷次都審程序中,皆有多數委員依據專業提出質疑,但屢遭都審主席丁育群反駁,讓人搞不清楚到底誰是申設單位? 送審量體超過招標公告的問題未曾釐清,歷次會議總任由北市教育局欺瞞詐騙,連監察院都私下表示:量體不是都審會要審的嘛?怎麼變成環評會在刪量體?
游藝在發言時表示,99年12月9日大巨蛋都審當天,聯盟召集人要求針對量體爭議與教育局對質,卻遭主席丁育群制止,爭辯中教育局明確表示曾於93年4月15日公告變更開發量上限,但經查遠雄巨蛋公司於5月26日送審之環說書附錄四A4-14、A4-15頁「樓地板面積定義釋疑補充文件」所提供之市府公告稿可知,北市府將總樓地板面積變更解釋為法定容積的時間點是93年4月28日,卻於兩天後的4月30日截標,並未依法延長等標期,已然違反相關法令。又截至目前為止,北市府仍無法證實前述公告有依法確實公開於資訊網路上。
游藝在發言時也表示,遠雄送審的量體違法、變更投資計畫書違法、就連建築師羅興華都不應成為協力廠商,諸多弊端均未釐清,本次都審應停止行政程序,並重新將大巨蛋案排入討論案進行實質審查,現在繼續審查一個違法的案件,根本是個笑話。
交通評估不確實,交通委員仍背書
5月26日大巨蛋環評審查時,有委員質疑大巨蛋交通評估模式有問題,要求開發單位應公開計算方式。大巨蛋滿場是4萬人,旁邊的附屬商業設施預估將有2萬多人,合計整個大巨蛋商業城最大容留人數超過6萬人以上,但交通評估竟只以4萬2千人來作電腦模擬演練,難怪環評委員非常不滿意,但在怎麼不滿意,還是抵擋不了被強行通過的難堪。在該場環評會議中,面對遠雄無法清楚說明交通改善措施,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玉更是拉長了臉直接幫忙提點,真的讓人搞不清楚到底誰是開發單位?
前次都審違法通過的另一個重要關鍵,就是官派委員黃台生為遠雄巨蛋背書:「交評報告書我都看過了,這個案子的交通不會有問題。」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只以70%的人潮量來做交通評估,真的能完整呈現整個大巨蛋商城對台北東區的交通衝擊嗎?
夏至關燈共祈福,松菸森林快回來!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表示,台北市議會已決議保留松山菸廠作台北的第二座森林公園。聯盟在6月22日夏至當天晚上,誠摯邀請關心松山菸廠的鄰居與好朋友,關掉家裡的電燈,一起到松山菸廠的圍牆外散散步,並點起點點燭光來為松山菸廠祈福,讓松菸森林趕快回到我們的身邊。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http://blog.roodo.com/getoutdome
召集人:游藝 arthuryo@gmail.com
聯絡人:吳怡蒨 may123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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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吵吵吵~
一直為反對而反對~
誰說光復國小的家長一定反對巨蛋!!
誰說的!!!
你們也是為了你們這群人的利益而抗議
吵吵吵~
不蓋大巨蛋很重要嗎!!!
唉~悲哀!!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6/22晚上就給他們當最後回憶吧~ 反正建照是拿定了 到時我就當面在他們面前舉抗議旗說 我要大巨蛋 哦呵呵~ 松菸附近
居民留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我也希望能有個大巨蛋,台北市的環保問題固然很重要但我們有太多可以改善的東西,不見得一定要拿大巨蛋當祭品!!!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終於要蓋了!!
我了解有些人是因為住附近 不希望有太多的人潮
所以拼了命的反對 要讓它變"大安森林公園"
但我們家在那裡有店面阿? 我們希望大巨蛋蓋
我們的店面漲更多 不行嗎??反正我們也沒住那
這世界就是這樣 每個人為自己的利益而發聲(蓋公園
也是屬於自己希望的利益) 我是覺得 真的要綠地
搬去鄉下就好 那邊就算不蓋 也是個商業區了
有國父紀念館 也夠了
敗象已呈 不如就收手吧
開工後 我們也要開始準備賣店面了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這世界 說穿了 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努力
有些人住附近 不願以後車潮人潮來打擾
或小孩要一個好的上學環境~而反對興建~
我們在那有店面 希望漲更多
所以希望興建 ~這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已
沒有什麼高不高貴 環不環保
既然敗像已呈 不如就收手吧??
還是你們要開工時 用肉身阻擋機器??
事已至此 放棄吧! 我們也等了很久要蓋
人生有些過程 努力參與過就好了
結局就算了 不是嗎??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珍小人:
林老師 好真!!!!
http://www.google.com.tw/#hl=zh-TW&source=hp&q=%E6%9E%97%E7%91%9E%E5%9C%...
中時電子報焦點企畫:黑金大掃除之司法檔案捲入台北銀行五億餘元超貸弊案的立法委員林瑞圖,昨日上午主動赴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說明;市調處訊後將林瑞圖送交檢方複訊。檢察官並傳訊前北銀總經理王紹慶、前巴而可 ...
forums.chinatimes.com/special/blackmoney/89y81201.htm - 頁庫存檔中時電子報焦點企畫:黑金大掃除之司法檔案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銀行超貸五億元弊案,將於八日下午以證人身分,開庭傳喚立法委員林瑞圖到案說明,以釐清林瑞圖於八十一年間替「巴而可」公司負責人莊明憲等人,貸款 ...
forums.chinatimes.com.tw/special/blackmoney/89y80801.htm - 頁庫存檔Pintouman: 王昱婷多金女林瑞圖負債王- yam天空部落2007年7月3日 ... 林瑞圖昨解釋,一九九一年他為巴而可公司做連帶保證人遭連累,當時巴而可向台北銀行貸款五點五億元,三年後該公司倒閉,「所有貸款金額就落在我身上, ...
blog.yam.com/pintouman/article/10743109 - 頁庫存檔 - 類似內容今周刊-今周焦點-焦點新聞-一號顏清標、二號林瑞圖、三號……巴而可案指向林瑞圖 另外,在八十年九月因為替巴而可公司負責人莊明憲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多次遭質疑關說、超貸的立委林瑞圖,在八月八日也被依貪瀆罪的證人約談到案。 ...
www.businesstoday.com.tw/v1/content.aspx?a=W20000813038 - 頁庫存檔日期: 00/08/20 作者: attris 標題:北銀弊案求刑林瑞圖五年檢方起訴的十一人,分別係立委林瑞圖、北銀前總經理王紹慶、前營業部經理吳寬煌、吳必泰、審查部經理翁博男、副理曹子璞、襄理郭文憲、放款科長張勝良、巴而可公司前後 ...
wbbs.cc.ncku.edu.tw/ccns/index.php/15/156/434876 - 頁庫存檔 - 類似內容王昱婷多金女林瑞圖負債王| 頭條要聞| 蘋果日報2007年7月3日 ... 林瑞圖昨解釋,一九九一年他為巴而可公司做連帶保證人遭連累,當時巴而可向台北銀行貸款五點五億元,三年後該公司倒閉,「所有貸款金額就落在我身上, ...
tw.nextmedia.com/subapple/.../art_id/.../20070703 - 頁庫存檔 - 新增至 iGoogle台北銀行超貸弊案起訴立委林瑞圖等十一人- tw.bbs.soc.taiwanese ...2 篇文章 - 1 位作者 - 最新文章: 2000年8月19日
起訴書指出,「巴而可「公司(已倒閉) 前後任負責人張富山、莊明憲及玉莊人頭負責人江金輝在八十年七月間透過當時台北市議員的現任立委林瑞圖,以玉 ...
groups.google.com/group/tw.bbs.soc.../b6ba7e77bc022ca3 - 頁庫存檔取得更多討論結果
NOWnews【地方新聞】人物側寫/林瑞圖/公親變事主?仲裁糾紛衝過頭惹爭議記者林獻堂╱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林瑞圖向來以「打弊案」自詡,只要一樁案件接上手,林瑞圖沒有不窮追猛打,從過去巴而可案到「打扁」專家,擔任立委後從調解仲裁少女 ...
www.nownews.com/2001/07/23/330-527962.htm - 頁庫存檔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http://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31021570243480&set=a.10715503596...
各位好:
台北市議會已決議通過保留松山菸廠作台北的第二座森林公園!
然而台北市政府也粗暴的通過了大巨蛋的相關審查作業,
因此現在我們更需要強而有力的民意基礎做後盾!!
台北市政府才可能落實「人權、環境權、世代正義」的口號。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呼籲大家站出來,共同維護未來世代優質的生活空間!
6/22(三)「夏至關燈共祈福,松菸森林快回來」活動 邀請您:
https://spreadsheet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formkey=dFVTdGMyRFJ...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https://spreadsheets.google.com/spreadsheet/viewform?formkey=dFVTdGMyRFJ...
業務公告
公告「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環四字第10034115302號
主旨:公告「臺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體育園區(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各方意見、開發單位之答復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應履行下列事項,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應訂定施工及營運期間交通維持計畫,避免體育園區車流進入本市忠孝東路四段553巷,該計畫應提送本府交通局審核後據以執行。
(二)巨蛋體育館及附屬設施之建築樓地板面積應維持為122,384平方公尺;附屬事業(商場、文化城、一般旅館、辦公大樓)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合計應不得超過202,610平方公尺;停車空間之建築樓地板面積應維持為150,807平方公尺。
(三) 本基地忠孝東路側應再退縮一車道。
(四)本案應取得銀級以上候選綠建築證書及綠建築標章;候選證書應於放樣勘驗前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取得。
(五)應依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監測計畫及施工品質之相關規定及對策切實執行,其成果應按季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備查,其中施工階段之空氣品質應每月監測且其項目應增加PM2.5。
(六)本案施工期間至取得使用執照三年內,開發單位應負責辦理本案基地內及周邊排水系統清疏及維護管理作業。
(七)施工圍籬應依本市建築管理處規定進行綠美化。
(八)剩餘土石方處理應先洽本府工務局,確認本開發案剩餘土石方之土質及開挖時程確實不符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及社子島開發計畫填土使用需求後,始得委託其他土資場處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點閱: 10
資料更新: 2011-06-17 18:19:00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綜企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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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留下什麼給我們的孩子??
拒絕沉默,請立即加入環境守護的行列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反正這區將來要亂要塞就讓它去吧
你只要把店面趁漲價時賣掉
撈一筆就走人
住附近的自己倒楣
就像塑化劑一樣
現金先賺到手
哪管別人家死活
對吧
結果將來有一天
你的小孩剛好來看演唱會
因為人潮洶湧加上交通混亂
因而....
也只能怪自己啦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擋甚麼擋,再擋的都既得利益者,只想自己爽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吳光庭是何方神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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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demo.org/news.php?id=574&charcode=GB2312 - 頁庫存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哈~
說真的你們來這邊塑造言論
是不太高明的
因為苦勞往事怎樣背景的人再看
您這種立場 在這邊出現
實在不太自然XD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訪客 (未註冊) 週日, 2011-06-19 15:32
反正這區將來要亂要塞就讓它去吧
你只要把店面趁漲價時賣掉
撈一筆就走人
住附近的自己倒楣
就像塑化劑一樣
現金先賺到手
哪管別人家死活
對吧
結果將來有一天
你的小孩剛好來看演唱會
因為人潮洶湧加上交通混亂
因而....
也只能怪自己啦
====>笑話!!!
你們能為你們自己附近要居住的地方 冠上一個環保
的名義而反對~那我們不能因為希望店面漲~而希望蓋
嗎? 很多事都是希望滿足自己的利益~用環保用增值~
沒有誰比誰高級~只是當事情要落幕時~要走的瀟灑!!
不要到時候 又在電視上 看到一堆演不完的鬧劇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四技
學號
姓名:侯信宏
遠雄集團所推出的【遠雄末來市】建案發生嚴重工安意外,成為電視新聞重點,當人們看著新聞播報的工安事件,從事營造業超過十年的【有點專業人士】說講幾個觀點。遠雄集團在林口大型造鎮案一處工地發生坍塌意外,台北縣府和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會勘後,初步確定是施工方法錯誤,台北縣長周錫瑋下令全面停工,但停工範圍不包括一旁將完工的遠雄未來市建案。發生坍塌工地是以遠雄集團旗下遠雄人壽為起造人,遠雄集團在坍塌工地旁還有三塊土地,其中隔街的遠雄未來市建案已接近完工,遠雄另在林口地區也有幾個建案,縣府下令停工造成已訂屋主的疑慮。
但台北縣工務局表示,全面停工範圍僅限於遠雄人壽申請的建地,並不包括未來市等鄰近的遠雄集團其他建案。至於全面停工的期限,工務局表示,依規定遠雄人壽如果要復工,必須達成勞檢所提出的改善計畫,再依據勞檢所的同意文件向縣府申請復工,時間長短就要看遠雄人壽的進度。在意外事件後,台北縣府也將全面要求大面積與高樓層的建築工地,務必依建築設計施作,以確保施工
安全。遠雄建設也要負起所有賠償、照顧家屬等相關善後責任。不過對於周錫瑋的處置深感不滿,難道對於此次工安意外只是個案嗎?還是得擴及該公司其他建案做通盤檢討呢?
據報載這起意外是遠雄建設施作一樓灌漿作業時,因為樓板承受不住壓力爆裂而坍塌。依據勞委會北區檢查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從今年6月開始,計前往失事工地檢查四次,發現的缺失有鋼管支撐間距過大,原本應該每80公分一根鋼管的距離,檢查後發現工地的鋼管間距為120公分。林口遠雄工地因為偷工減料且發生重大意外,造成五死一傷慘劇。業主遠雄建設表示,本月十二到十五日間在出事工地安檢時,施工時確有發現瑕疵,先前要求承包商調整卻未見改善,不過遠雄不會推卸應負責任。遠雄昨天除了對傷亡者及其家屬致歉外,並發放慰問金。
遠雄集團協理蔡宗易指出,針對官方調查,包括上下支撐架沒有對稱、鋼架間距問題,先前在監工時已有發現,並要求承包的營造商調整,不過狀況並未改善,而遠雄也不會推拖相關責任。現在將先靜待調查結果出來,遠雄將盡最大誠意處理後續事宜。外界傳言是為了趕工所以才出事,蔡宗易說,出事工地名稱在公司內部暫時被稱為未來市第五、六期,採先建再售,還沒有銷售,根本沒有趕工問題。遠雄建設表示,現場工地目前已處於停工狀態,其他工地則已加強工安檢查,目前靜待工務、檢調單位調查報告出爐。
警方調查的調查報告:承榮工程公司向遠雄承包模板工程,但承榮的簡姓負責人向警方說,他是再把工程交給已死的泰勞鄒生林與死者葉洲龍的哥哥葉洲志代工,所以他與五名死者都不認識。簡姓負責人也說,工地現場負責人是呂建興。至於承榮工程公司的林姓經理也說,現場負責人是呂建興,死亡的五個人並不是他僱用的。但警方詢問死者呂建興的張姓妻子時,她卻說先生並不是小包;葉洲志則說,他的僱主是承榮的林姓經理,錢也是向林領取。警方發現其中似乎疑點重重,感覺部分相關人士在迴避與卸責,將深入追查真象。
針對遠雄集團協理蔡宗易的說法非常質疑,施工架鋼管支撐的問題並非瑕疵,而是重大偷工減料,原本按施工規範規定:必須每八十公分有一根縱向鋼管支撐,如今調查結果為每120公分豎立一根,簡單的說:已經在目測範圍內可以明顯看出問題,既然遠雄事前已經得知問題所在,為何不在問題改善之後再進行混凝土澆著作業?明知有問題,卻又故意行使,難道只是輕言過失?可以分析幾個可能,就是現場施監工人員素質太差,可能收受廠商賄賂,就是負任心不夠,任由承包商惡搞。也有可能是公司政策就是偷工減料,以求降低成本,不然就是為了趕工,明知道缺失而不改善。
混疑土是一種化學反應,在混凝土澆著後得經過28天才能達到近100%的強度。施工架鋼管支撐的目的在於事前支撐模板與鋼筋的重量利於施工,在混凝土澆著作業完成後,鋼管支撐此時又得負起支撐結構體的重量,靜待28天後混凝土強度達到100%之後拆卸,之後建築物的支撐就是以建築物本身的結構支撐。就以遠雄此次出事的工地為例,如果之前工地的鋼管支撐都是以偷工減料的方式為之,只是此次因工安事故爆發,之前的建物就令人擔憂,原本該承重力的鋼管支撐因為數量不足以支撐,必須由尚不成熟的鋼筋混凝土承受壓力,對於建築物結構會產生物理性的破壞。
所以此之事件台北縣政府不能等閒視之,必須全面檢查已完成的結構體,以鑽心取樣測試混凝土強度是否合於原先施工規範<通常是3000PSI>,否則消費者權益何在?有人常說:教育的工作是良心事業,也有人說醫生的工作是良心事業。就一個營造業從業人員而,建築事業更是一份良心事業,因為絕大部份的民眾窮一生之力只能買一個安居樂業的窩,在建築上偷工減料損害的是一個人一生的美夢,萬一在天災地變下發生意外,就會是一個家庭的災難。在此也願提醒後進們,你們手上掌握的是許多家庭的幸福快樂,除了工作的時候注意自己的安全,更要多一些善念從事工作。
討論:1.遠雄在發包給下游業者時,也沒顧好堅固性。
2.每八十公分有一根縱向鋼管支撐,如今調查結果為每120公分豎立 一根,是否有官方勾結問題?
3.現在的地震如此頻繁,政府應當督導好房產建商業者,這樣才能讓地震來時的傷害減到最輕。
心得:看到這則報導,心中也對於現在的人有了一種感概,現在的房子、車子……
都沒顧好自家的品質,根本就是拿民眾當白老鼠實驗似的,關於偷工減料
的問題,我覺得這種問題再不認真處理的話,爾後,必定很嚴重。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cooperbmlee/9696589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今日(23日)上午十點,台北市都發局前往市議會工務委員會進行大巨蛋專案報告,松菸公園催生聯盟與在地里長也前往會場外旁聽。因北市府報告資料不齊全、實問虛答、一問三不知,遭與會議員群起砲轟。
大巨蛋將創全台最快取得建照紀錄?
今日工務委員會專案報告由李慶元議員擔任主席,會議一開始所有的焦點都集中在遠雄是否能在7月2日前取得建照,應曉薇、賴素如、郭昭巖、葉林傳、江志銘、黃珊珊、王世堅、李慶鋒、阮昭雄、王正德等多位議員接連提出多項質疑。
江志銘議員率先拿出最新收集的資料表示,到去年為止審核建照平均需要三個月,大巨蛋又是超大量體的開發案,市政府更應該依法行政嚴格把關,如果一般案件都需要三個月才能拿到建照,大巨蛋6月13日送件申請建照,到7月2日不到20天,如果這樣都能拿到建照,那台北市以後的建照申請的效率是不是都可以比照大巨蛋?這麼短的時間可以通過這麼大的案子嗎? 市議會工務委員會在4月27日決議7月2日到期後不得展延,結果市政府馬上通過環評根都審,所有市政府所做的工作都是在服務財團、配合財團,如果不到20天你們就把大巨蛋建照發出去,將創下全台灣建照發放最快的紀錄。
主席李慶元裁示,請市政府將99年度起所有經過都審才申請建照的案件,包含都審送件日期到審查通過時間、建照掛件日期到發照的時間,於6月28日前逐一列表送工務委員會檢視。
球員兼裁判,市府開大門
黃珊珊議員首先質詢建管處官員,確認6月13日遠雄掛件申請建照,當天建管處立即將之轉送建築師公會協審,黃珊珊議員追問:送協審需要多久? 以遠雄的勢力一定會去影響協審單位的判斷。建管處不敢回答。黃珊珊議員表示,這個案子大家都在看,如果市府可以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發放建照,那市民觀點真的會很差。
黃珊珊議員繼續質詢表示,中興顧問工程公司曾幫教育局做過內部評估報告,以市府已讓遠雄設定地上權、進行整地與投資等為由,如果本案不給遠雄建照,市府需要賠償480億,你們知不知道?市府都發局、教育局官員均回答不清楚。黃珊珊議員痛批:今天與會的官員竟然都不知道,那你們來幹什麼?麻木不仁!這個報告內容連我們議員都有,你們主辦單位到底是什麼態度?真的太離譜了,政風處調查了三個月你們都不知道? 丟臉耶!
黃珊珊議員表示,如果今天市府是為了擔心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所評估的賠償問題,我們自己又是契約當事人,然後球員兼裁判去幫契約對造拼命開大門,要在非常短的時間內發建照,那我會把今天的會議紀錄送到監察院去。
黃珊珊議員繼續追問教育局,遠雄除了要拿到建照外,還需要取得融資契約,請問融資契約的部份處理好了嗎?需要什麼樣的準備? 教育局官員回答:「還沒有處理好,目前還沒有送件。98年有跟兆豐銀簽融資協議書,但目前尚未簽融資契約。」
主席李慶元裁示,請教育局在會議結束前將中興工程顧問公司的評估報告送到議會來。
夏至關燈搶救綠地,重新檢討巨蛋選址
阮昭雄議員發言表示,昨晚去參加環保團體夏至關燈催生松菸公園的活動,顯見市民對自己的生活環境的危機感,市議會不分黨派的議員也都覺得應該做松菸森林公園,市府現在的作為已經做了一個非常差的範例。如果大巨蛋建照沒有在期限內取得,市府對松菸這塊土地有沒有其他規劃? 都發局丁育群局長回應表示「沒有!」阮昭雄議員追問,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準備要讓它過就是了?這麼大一塊地如果遠雄拿不到建照,會不會變成森林公園? 都發局丁育群局長回應表示「這不方便說!」
阮昭雄議員表示,這個事情不是沒有台階下,請局長好好想一想,回去給市長專業的建議,不要最後做出像建成圓環用玻璃帷幕改建來賣蚵仔煎,真的是個笑話。台北要講環保、綠化,那就不要反其道而行。
李慶鋒議員表示,在議會多次質詢的過程中,均已表態反對大巨蛋蓋在松山菸廠。提醒主席市議會除建照與融資契約合約改善期限不得展延外,亦要求北市府重新檢討大巨蛋選址,但市政府與都發局都未進行檢討,根本是藐視議會。
主席李慶元裁示,4月底工務委員會已經做出決議,至今已將近兩個月,請市政府於週五下班前提出檢討方案。
未完待續~~~~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http://blog.roodo.com/getoutdome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kuox 失學長
Chen Johnny says blog.udn.com/rocid/5351681
(《Taipei》遠雄究竟是蓋出~ 體育巨蛋 或是 商業巨蛋 - ■ 閱讀生活 品味設計 ~ - udn部落格)樂青 大 記者 黃驛淵 製表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吵的人˙有些是真的想公園˙有的是住四周民眾是怕太吵影響自身房價˙有的是為選舉˙真的有那麼愛地球˙愛公園歐˙賣騙肖˙
環保過頭就是濫情˙國外都說多種樹無助地球減碳˙環團都以都市之肺˙來讓民眾以為˙沒公園台北空氣會很糟˙公園是要有˙但不是每塊綠地都要變公園或溼地
加拿大卑詩省維多利亞大學(University of Victoria)的艾若拉(Vivek Arora),與諾瓦斯科細亞省(Nova Scotia)聖方濟各大學(St. Francis Xavier)的蒙特內哥羅(Alvaro Montenegro),模擬實施造林50年(2011年至2060年)的5種不同情境。
他們發現,就算全球農耕地都變更為林地,在2081年至2100年期間,全球溫度也只會降低攝氏0.45度。
若將半數農耕地化作林地,只能降低攝氏0.25度。
但研究也指出,造林對經濟或生態系統來說,仍有好處。
蒙特內哥羅告訴法新社:「造林並沒有錯,的確有正面效應。但我們的研究指出,照現今人類排放溫室氣體的情況來看,用這種方式對抗全球暖化不太有效。」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辯論?誰理你!?
都騎虎難下了說...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生態殺手」、「官商勾結」在凱道上的「永生樹」關鍵字都有了!
(松菸老樟樹斷臂包覆景象...)
http://www.flickr.com/photos/coolloud/5942530088/sizes/l/in/photostream/
張鐵志還是又與(松菸護樹)反大巨蛋議題 失之交臂..(殘念)
正義與民主參與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1072000523.html
我們的時代-新開發主義 惡化土地正義與民主參與
2011-07-20 時報 【張鐵志】
七月十日,在台東杉原海灘豎立起一座座竹塔,上面掛著「生態殺手」、「官商勾結」的布條,然後被放火燃燒。歌手巴奈等人在海邊舉行演唱會,有人演出行動劇,有人在海邊跳舞。他們聚在這裡是為了守衛這片美麗海灘,抗議海灘上佇立的巨大怪獸:美麗灣大飯店。
七月十六日,在凱道上搭起了一棵三公尺高的「永生樹」和幾棟茅屋,各地的農民與支持者來到這裡舉辦抗議晚會,他們要求「「堅持土地正義、力抗搶水圈地!」
就在上一周的頭和尾,出現一南一北的抗爭,他們抗議的對象雖然不同,但是都指向台灣共同面臨的危機:新開發主義邏輯正在惡化土地正義問題,以及民主危機。
以農民抗爭來說,去年六月怪手開進苗栗大埔農田,強行毀壞即將收成的農田。七月十七日,農民上凱道,種下「凱稻」。台灣農村陣線並在凱稻生長的一二○天內,於十一月提出《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提交立法院,但執政黨掌控的程序委員會卻連續二次予以否決。
政府不積極修法,卻積極地繼續把農地轉為科技園區,浮濫徵收土地,以經濟發展之名掠奪走農民的土地與家園。雖然吳敦義口說「特定農業區不開發、不徵收」,但正在進行中的「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璞玉計劃)」四四七公頃的土地,九九%都是「特定農業區」;後龍科技園區三百多公頃中也有一五○公頃是「特定農業區」。此外,新的經濟開發計畫也要掠奪農地必須仰賴的水資源,如在彰化溪州為了尚未確定是否有廠商進駐的中科四期使用,預計要截斷濁水溪水,讓農民無法生存。
這個新開發主義在西部搶農地和水,在東部則佔領原住民土地,私有化我們共享的海岸。台東的美麗灣飯店就是最可怕的例子:不僅破壞生態環境,佔領刺桐部落原住民的傳統領域,更將台東最美的一片海灘私有化。
不只是美麗灣,台東縣的三仙台風景區目前還有三個開發案: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滿地富太平洋南島文化渡假村和六福BOT大型觀光飯店。也不只是除了杉原海灘和三仙台;花東地區還有更多的土地正在或將要便宜地租給財團,以BOT建設飯店和觀光樂園。於是,以「開發」與「觀光」之名,一排排灰色飯店將阻隔山與海,接近海水將成為昂貴的商品,藍色的海岸線將成為灰色的海岸線,而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將徹底消失。
從東岸到西岸,農人與原住民被迫離開土地,讓財團炒地皮獲得暴利。而這不只是「他們」這些直接所有者的權利被剝奪,台灣的糧食安全與東海岸的好山好水,也是我們所有台灣人的公共財,而不是財團的私人利益。
這是土地正義問題。而這當然也是民主危機。政府為了積極開發這些土地,讓財團獲利,不惜公然違反法律。中科三期的環評違法,環保署卻依然發給執照的例子已經不用再說了;關於美麗灣渡假村的開發案,高雄高等法院早在二○○九年以「環評審查委員缺乏自然、生活與社會相關背景學者」為由,認定台東縣環保局的環評審查無效;二○一○以實際開發範圍為六公頃卻未經環評,判定台東縣政政府敗訴,勒令停工,但美麗灣飯店工程持續進行,台東縣政府更在訴訟未決前搶發建照與使用執照。這是公然違法濫權。更不要說,從西岸的土地徵收到東岸的海岸開發,都缺乏足夠的公眾參與,或者對公共利益的界定(後者是《土地徵收條例》的關鍵問題」)。
土地正義問題是與民主危機聯繫在一起的。當掌握政治權者力要把土地與水資源從弱勢者手中轉移到財團,就意味民主被經濟利益挾持。就算開發不只有利於少數財團,而是可促進所謂「經濟發展」,我們也要問,為了GDP的抽象增長就可不顧基本的正義原則與民主原則嗎?
面對二○一二大選,我們應該要的不是藍綠之間的選擇,而是開發主義VS.土地正義和民主參與間的價值選擇。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監察院大巨蛋調查報告 :
三、臺北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議定之「興建營運契約」,其條文內容,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或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機關權益,核有違失:
(一)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依本法第11條規定簽訂之投資契約,不得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載明得經協商後變更。2、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3、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又申請須知7.1議約方式與原則:「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本於合作精神及不違反本申請須知及本案其他相關公告內容進行議約,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本案已公告之興建營運契約草案,設定地上權契約草案及相關附件原則上不予修改:1、為使文字明確化。2、契約條款間之衝突。3、於不損害主辦機關權益之條件下,並有益於契約之執行。4、其內容之變更,符合公共利益,且不影響公平競爭者」。
(二)本計畫案議定並完成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經本院審計部派員查核後,函報本院查核意見書略以:1、原「公告契約草案」條文共計23條,經與「正式契約」比對結果;除第11條「土地租金」、第12條「權利金」未變更外,其餘21條均已涉及變更「公告契約草案」,契約條文異動幅度達9成以上(91.30%=21/23);因「公告契約草案」各條文下以1至4階層不等方式分項敘述(例如,屬3階層之第7.1.3條,及屬4階層之第3.4.2.6條),統計「公告契約草案」全部23條文下之分項共189項,而「正式契約」之內容研判結果較有利於甲方者計有2項(第3.3.2及16.4.9條),較有利於乙方者計有47項,於雙方利益無明顯影響者計有52項(如契約文字之修正補充或重行定義等),其餘之88項則未涉及修改契約草案條文者(另正式契約新增7項條文,分別為第5.3.4、19.4.3、19.5、20.3.1、19.5、21.1.6、21.3.8條,因契約草案並無該等條文之敘述,該7項條文欠缺相關對應基礎,爰不納入契約條文之比較)。2、本計畫案原公告及招商文件並未載明得經協商後變更,是以應無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1款但書(違反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規定之適用。至第2、3款但書規定之情形,查正式契約簽訂前雖有發生變更協力廠商情事,然審視歷次議約紀錄並未載明原公告之契約草案何條文受該情事變更所影響,及何條文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且查核過程中承辦單位人員亦均未提出相關說明資料,其變更原委無從判斷。準此,本案之正式契約變更原公告之契約草案內容(就條文內容之差異,市府未提供修改原因或理由之書面資料),是否符合上開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3款但書之規定,容有疑義,上開「正式契約」較原「公告契約草案」有利於乙方之47項分項契約條文之議約過程,主辦機關應再詳予以釐清。
(三)經將上開「興建營運契約」相較原「公告契約草案」二者之差異,查下列所變更條文之各項次內容,或有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有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契約條件消長向廠商趨附傾斜,致有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機關權益之疑慮;或解除原有財務及保險相關限制,不符公共利益且增加營運管理風險,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等情事,逐項列表分述如下:
條文項次 違失內容
1 1.2.1、1.6 刪除第4款公告契約原納入其他行政機關行政約束(對本計畫之解釋或決);將第6款「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確認列入本契約文件」效力調整至第2款,優於申請須知及本計畫相關公告文件,弱化甲方監督權。
2 1.3.1 第15款刪除甲方有權同意乙方所提附屬事業之設置規定,限縮甲方監督權。
3 3.3.2 甲方承諾道路興闢:忠孝東路4段553巷北段(刑事警察局以北)車行部分向內基地,明定拓寬4‧5公尺,有否違反「松山菸廠土地為特定專用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
4 3.3.3 「…甲方承諾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本基地範圍內地上物之拆遷作業。另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及興建期間」;惟查乙方開工須申請建照,仍須受相關外部審議時程限制,未必因甲方拆遷地上物即可開工,僅因甲方未依期限(原規定乙方動工前改為簽約起1年內)拆遷,不問是否影響興建營運,片面容許乙方展延,且展延期間不計入許可年限,似向乙方利益傾斜。
5 3.4.2.2 刪除乙方應提供與協助甲方使用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似放寬乙方履約義務。
6 3.4.2.6 原約定乙方於任何情形均不得索賠;修改為乙方得以1.不知可能影響契約履行狀況或2.不可預料情事發生,向甲方索賠或主張,理由為何?
7 3.4.2.8 乙方應提報甲方報備之契約、保單、融資等簽約金額限縮為5000萬元以上,增加乙方有利因素,甲方能否掌握乙方與第三人所為之所有融資、保險、契約行為?增加甲方監督風險。
8 3.4.2.9 增列允許乙方取得使用執照前,為資金募集、融資授權,得將股份設值、融資或受託機構,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9 原3.4.2.10 刪除原限制乙方在任何情況均無權請求返還已交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0 3.4.2.10 原禁止乙方就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分割、設質等處分,改為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得為之,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違反促參法第51條第1項「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所取得之權利,除為第52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53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主辦機關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規定。
11 3.4.2.14 刪除甲方認為必要時,乙方應送交與協力廠商以外第三人簽訂契約副本備查,似弱化甲方監督權。
12 3.4.2.16 乙方對營運資產之處分,原規定僅限「設定負擔且以不影響計畫正常運作及期滿移轉為前提」;惟議約為:刪除「及期滿移轉」,增加「出租」及「附條件轉讓」處分;「出租」又未明訂期限,似違反促參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在不影響期滿移轉下,附條件准予轉讓;其出租或設定負擔之期間,以經營許可期限為限…」之規定。
13 3.4.2.20 乙方應闢駛大眾運輸接駁專車時點,由「開始營運前」放寬至「營運期間」,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14 7.6 第14款,刪除「乙方應交付甲方工程興建記錄及完工資料」,何謂工程興建紀錄與所有完工資料?是否本應交付甲方俾進行監督與評估?
15 7.7 刪除「乙方應研擬基地安全監控執行計畫、緊急事故發生應變措施及通報甲方系統與方法」,除取消原定乙方應履約事項,似有影響基地及人員安全。
16 8.2 乙方所提臨時使用計畫,原規定「開始使用前一個月」提出,改為「事前」提出,使條文文義趨於模糊難定,並取消甲方事前審查乙方臨時使用計畫權限(核准改為報備),損害甲方監督權。
17 8.4.1 營運績效評估內容,原屬甲方監督權限,改由雙方協商訂定,似損害甲方監督權。
18 8.4.3 刪除營運績效評估項目百分比,似影響營運績效評估之公正性,弱化甲方監督權。
19 8.4.4 許可年限屆滿優先訂約權條件由「營運績效評估平均得分在80分以上者」改為模糊「營運績效良好者」;另刪除「連續二年評估為70分以下時,視為經營不善」規定,損害甲方監督權
20 8.6.4 甲方進入基地監督營運,增列「不影響乙方營運、由乙方陪同」限制條件(按臨時性抽查才能確實監督乙方是否依約行事),似弱化甲方監督。
21 8.6.5 刪除乙方應擬訂停車管制及環境管理計畫,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22 9.2 附屬事業用地臨時使用計畫由報准制弱化為報備制,亦使甲方無從監督乙方附屬事業開始營運前之行為,似損害甲方監督權。
23 9.3 乙方應於預定開始興建及營運附屬事業之「6個月前」提出開發事業計畫,延後至「2個月前」提出,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限縮甲方監督權。
24 9.4 附屬事業營運期限,原約定「同本計畫許可期限」,修改為「雙方得協議訂定」,將使附屬事業營運期限不確定。
25 9.5 刪除「應以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體育場館營運虧損」,切割附屬事業對體育場館之財務支援;惟按政府容許民間機構經營不具公益性之「附屬事業」,主要為支撐公共建設本業之營運,上開議約條文不僅增加公共建設本業營運風險,且違反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意旨。
26 10.2.2、10.3 乙方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原應超過許可年限屆滿末日「6個月」,縮短為「2個月」,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影響甲方如因乙方違約求償保障。
27 13.4.1 乙方融資契約應告知甲方事項,原規定「乙方繳息情形」,改為「融資契約履行異常情形」,文義趨於模糊。
28 14.2 轉投資增列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6個月內,參照相關法令規定,訂定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及修改為依辦法規定須報甲方備查時報備,是否造成甲方無法監督乙方所為轉投資事宜,又是否因乙方惡意以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方式掏空,使甲方求償無門,損及機關權益。
29 15.5.1.1 刪除雙方共同領取保險金規定,惟按保險金應用於重建本計畫資產或彌補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害,如損害過鉅致無重建實益時,保險金應優先用於清理及移除毀損之資產,刪除用意為何?
30 15.5.2 原規定「保險金禁止處分」改為「經甲方同意之融資需求得移轉、處分或設定負擔」;惟按保險金明定係為彌補事故損害或重建、清理資產之情形,上開修改,將使保險金用途分散不再具有上開特定目的,導致事故發生欠缺保障形成風險缺口。
31 16.2.1 乙方屆滿營運期間移轉之標的,先將「因興建營運本計畫而取得之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區分為「體育館」、「附屬事業」二部分,「體育館」僅移轉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而「附屬事業」則僅移轉現存建物及其設備,以切割附屬事業資產移轉,導致使甲方權益受損並增加後續接管之完整性。
又,屆滿移轉標的,16.2.1.規定僅移轉「體育館」營運資產不及「附屬事業」,惟查2.2.1規定移轉「所有之營運資產」,條文產生衝突。
32 16.2.2 刪除移轉標的具體內容,用意為何?
33 16.3.1 乙方應於營運許可期間屆滿「1年6個月前」提交移轉資產目錄,延後至「6個月前」,似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4 16.4.7 刪除甲方或指派第三人進駐瞭解乙方營運之權,限縮甲方監督權。
35 16.4.8 刪除乙方無償提供甲方操作、運轉及維修技術,限縮甲方權益。
36 19.2.2 乙方因缺失未改善扣罰違約金:1.放寬扣罰標準(未改善1次即罰放寬同一缺失2次未改善);2.調降計罰違約金(每日10萬元減為5萬元);3.扣罰上限由千分之30減為千分之10,放寬甲方對乙方違約或缺失扣罰標準,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37 19.3 乙方違約事項,刪除第8款「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增加乙方有利因素,弱化甲方對乙方違約或缺失約束力。
38 21.3.5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四)綜上,本計畫案上開「興建營運契約」議約結果,核有以下違失:
1、放寬或取消乙方之履約執行事項,增加廠商之有利因素,影響招商公平競爭,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3.4.2.10、3.4.2.9、3.4.2.12、7.7、8.6.5、3.4.2.8、10.2.2、7.6、19.3、19.2.2、3.4.2.2、16.4.8、21.3.7、3.4.2.20、16.3.1、3.3.3)。
2、解除原有財務及保險相關限制,不符公共利益且增加營運管理風險,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9.5、16.2、3.4.2.16)。
3、解除對保險金禁止處分之絕對限制,降低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損害之承受能力(15.5.2、15.5.1.1)。
4、限縮或弱化甲方監督功能,減少乙方不利因素,損害甲方權益(8.2、1.3.1之15、16.4.7、8.4.1、8.4.3、8.4.4、8.6.4、3.4.2.14、21.3.5、1.2.1、1.6)。
5、條文間產生衝突(16.2.1、2.2.1)
6、條文文義趨於模糊難定(8.2、13.4)
(五)又本院經將上開「興建營運契約」、原「公告契約草案」之差異,提出39項顯有疑義條文內容,函詢臺北市政府,惟市府卻查復略以:「…關於大院上列所詢問…疑義,係當時本案議約專案小組暨專業顧問公司依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與本案申請須知第7章議約及簽約規定辦理議約過程,本府現今似無立場強予解釋,此節尚祈諒察。」云云,其敷衍塞責,確有可議。
Re: 松菸下戰帖-郝市長,你敢公開辯論大巨蛋弊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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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台北世紀大弊案九二環評共識(9:8)版
Re: 松菸下戰帖-馬郝菜市長選總統
「總統在司法改革角色是什麼?」
就是讓自己或對手被關
(現在砍頭或絞鉶不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