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組工會已是事實,工會成員不斷強調老師是受雇者,必須擁有勞動三權,在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成立的場合中,馬英九總統也表示教師工會的成立,可讓雇傭關係站在相同立足點溝通,但當雇傭關係被確認後,請問教育消費者的權益將如何被保障?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成立的同時,新北市某國小爆發導師把特教生綁在椅子上,並到廚房拿菜刀及砧板恐嚇孩子;家長是教育的消費者,但這種消費模式,卻是把自己的子女形同人質般的交到受雇者手中,而學生所受到的傷害,常常不是一次性的傷害,而是在心中烙下終身的陰霾,然而作為教育消費者的家長,非但沒有選擇老師及選擇學校的權利,更因為害怕孩子的二度傷害,經常必須忍氣吞聲。

一個進步的社會,不僅應讓勞雇雙方有相同立足點,更應該保障消費者權益,但面對特殊的教育產業,我們的社會、國家領導人,是否應思索如何保障教育消費者的權益,而作為受雇者的教師工會成員,是否也應學習「以客為尊」的態度,否則,家長團體為了自救,恐怕得發起「教育消費者保護運動」,未來也可能會出現教育消費者保護基金會之類的組織來保障家長的消費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