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訂定保全人員及監護工工時審查標準新聞稿

鑒於近來屢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相關工作者因工時過長,猝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案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經審慎研議,今日公布「保全員及機構監護工的工時審查基準」,下修全月總工時,希望更有效保障大高雄相關從業人員。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參考勞委會99年12月修正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以及今(100)年5月發布之「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並依保全員性質加以分類,規定駐衛、系統保全員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52小時、延長工時46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98小時,月休至少5至6天。另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其中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延長工時4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88小時,月休至少6至7天。

此外,人身及運鈔車保全員的工作危險性與勞動密度較高,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正常工時182小時、延長工時58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另社會福利服務業中擔任監護工之工作者,亦考慮其勞動密度及體力負荷高於一般保全員,每日正常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勞工局局長鍾孔炤表示,保全員及監護工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範的特定工作者,有關工時、例休假須簽訂書面約定書,由地方政府另行審查,相對於勞委會只訂定每日工時上限參考指引,高雄市的審查標準更加清楚明確。勞工局訂於7月29日邀集保全業者、養護機構業者召開「工時審查基準說明會」,供大高雄地區有保全員需求的事業單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保全公司及相關從業人員作為參考。

對於部分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人員、托兒所保育員、社會福利服務業輔導員等適用勞動基準法84條之1的適用對象,勞工局將另行研議工時,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洽詢:07-8124613轉分機222~229,或上勞工局網站(http://labor.kcg.gov.tw)。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